日前,安徽太湖县花亭湖综合整治工作指挥部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花亭湖禁钓工作的通告》,明确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到花亭湖组织或参与垂钓的,一律先免职;社会人员一律先立案,后拘留。该通告发布后引发网络热议:“为保护水资源出台禁钓令,无可厚非,但对钓鱼者一律免职或拘留,是否太过严厉?”(5月17日人民网)
只要不是从事炸鱼、电鱼、毒鱼、网鱼等,垂钓一般并不是违法行为。《渔业法》第30条规定: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亦即除开上列行为,怎么捕鱼都是公民的自由;垂钓也是一种绵续已久的民众休闲娱乐方式。
“禁钓通告”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到花亭湖组织或参与垂钓的,一律先免职”,未免荒诞。譬如《公务员法》及《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规定的处分措施,只是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6种;免职并不在其中。免职相对比较中性,其原因有调任、任职期满等多种,而需离开原任岗位;当然,也不排除因犯了错误,但错误比需要撤职的程度为轻,或者尚待进一步调查,而需暂离原任岗位的情形。但是,垂钓既非违法行为,难道公职人员还要因垂钓而免职离岗?这也太儿戏了吧?
至于“社会人员一律先立案,后拘留”,那就是更是离谱。立案本是刑事诉讼程序之始,是就刑事案件而言;而据太湖县法制办主任余明说:“社会人员一经发现有垂钓行为,依照社会治安处罚法交由当地公安部门……”,可见此处拘留又指行政拘留,而非刑事拘留。那么单是抠抠字眼,“先立案,后拘留”就四六不通。
抛开这点不谈,行政拘留本是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措施。但垂钓既非违法行为,《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并无任何一条一款有所涉及,公安机关又以何为据对垂钓公民行政拘留呢?这不是在强公安机关之所难吗?这不是唬小孩吗?
“禁钓通告”以花亭湖综合整治工作指挥部的名义对外公开,内容则由花亭湖风景区名胜管理处提供,并经太湖县政府审核通过,暴露了相关方面法治意识的淡薄,乃至缺失。
太湖县法制办主任余明称:“禁钓通告之所以这么严厉,主要还是想起到一个震慑的作用。目前还处于宣传阶段”,亦即违法行政、以权压法尚未演成事实;但已露出要以权压法的苗头。
“禁钓通告”的制定、审核,又岂能无视法律规定,如此信口开河?“禁钓通告”的发布,不应是“晒法盲”,不应该出洋相,也不能够唬人吓小孩。否则,只会破坏政府部门的公共形象。所谓“宣传”,也就不啻“自黑”。来源于立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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