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海市住房租赁合同网签备案试行方法》
(沪住建规范[2018]1号)文件要求,
自2018年7月1日起,
本市住房租赁合同需通过
本市住房租赁公共服务平台实施网签。
这会在办理
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业务时
带来哪些变化,
租房一族们看过来!
一
租赁合同的网签与登记备案衔接
1
各街镇受理中心受理新增登记备案时,申请人提供住房证明为下列7种类型的,须提交网签合同文本原件后,方可办理租赁备案。
1
上海市房地产权证(绿色或黄色);
2
房屋所有权证(咖啡色);
3
不动产权证(红色);
4
上海市房地产登记证明(预告登记)及房屋交接书;
5
上海市不动产登记证明(预告登记)及房屋交接书;
6
新建商品房出售合同,或者新建商品房预售合同及房屋交接书;
7
租用居住公房凭证。
2
未办理网签合同的,
经过房地产经纪机构或住房租赁企业租赁房屋的,应通过上述机构和企业实施网签;
租赁当事人自行租赁房屋或其他情形的,可到房屋所在区的房地产交易中心实施合同网签(网签手续请咨询房地产交易中心)。
3
办理新增登记备案时,当事人应现场承诺提供的网签合同真实有效,并在申请书上签字确认。(申请书中“申请人承诺”新增了承诺事项)
二
租赁登记备案的注意事项
1
双方当事人到场,核验“身份证明” 和“住房证明”原件,收取复印件:
未成年的,提交户口簿或者出生证;
港澳居民提交身份证或者来往内地通行证;
台湾居民提交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旅行证;
权利人为多人,收取多人身份证,不能到场需交委托书;
代办需提供委托书及身份证等相关证明。
2
取消新增合同登记备案“单方申请”,须双方共同提交申请。
3
取消“租赁合同延续登记备案”,合同到期后续租的,办理新增登记备案。
4
产权人过世,当事人需先办理继承手续,凭继承后的产证,申请租赁备案。
5
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房产,需提交:
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负责人签署的委托书并加盖公章;
经办人的身份证;
法人和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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