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12月12日,证监会发布《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同时发布《关于实施<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的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办法》共43条,针对适当性管理中的实际问题进行了一系列的制度安排,本期的合规课堂就为大家带来《办法》的解读:

  一、明确《办法》适用对象

  向投资者销售公开或者非公开发行的证券、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包括创业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公开或者非公开转让的期货及其他衍生产品,或者为投资者提供相关业务服务的,适用此《办法》。

  由此可知《办法》的适用对象包括了发行公募基金、私募基金和为投资者提供相关业务服务的经营机构。

  相关规定:《办法》第二条、第三条。

  二、规定了依据多维度指标对投资者进行分类的体系,统一投资者分类标准和管理要求

  (1)区分普通投资者与专业投资者

  将投资者分为普通投资者与专业投资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专业投资者,专业投资者之外的则为普通投资者。

  

  相关规定:《办法》第七条、第八条。

  (2)同时,规定了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互相转化

  

  相关规定:《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三、明确了产品分级的底线要求和职责分工,建立产品分级机制

  (1)经营机构应当对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划分风险等级

  经营机构应当了解所销售产品或者所提供服务的信息,根据风险特征和程度,对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划分风险等级。同时规定了划分产品或者服务风险等级时应当综合考虑的因素,应当审慎评估风险等级的情况等。

  相关规定:《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2)设置升级购买机制

  投资者购买的产品或者接受的相关服务,应当与其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但根据《办法》相关规定,不论是普通投资者还是专业投资者,当投资者要求购买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者接受相关服务的,经营机构在确认其不属于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的投资者后,应就产品或者服务风险高于其承受能力进行特别的书面风险警示,之后投资者仍坚持购买的,可以向其销售相关产品或者提供相关服务。后续经营机构还应履行特别注意义务。

  相关规定:《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四、明确在经营机构适当性管理各个环节应当履行的义务,突出普通投资者重点保护

  (1)明确了经营机构应当了解的投资者信息,除投资者风险问卷调查指引中已经明确的投资者基本信息、财务状况、投资知识及投资经验、投资目标、风险偏好五个方面外,还新增了诚信记录、实际控制投资者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两项内容以及兜底条款。

  相关规定:《办法》第六条。

  (2)明确经营机构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过程中的禁止性行为

  包括以下六个方面:

  ①向不符合准入要求的投资者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

  ②向投资者就不确定事项提供确定性的判断,或者告知投资者有可能使其误认为具有确定性的意见;

  ③向普通投资者主动推介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者服务;

  ④向普通投资者主动推介不符合其投资目标的产品或者服务;

  ⑤向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的投资者销售或者提供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者服务;

  ⑥其他违背适当性要求,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相关规定:《办法》第二十二条。

  (3)明确经营机构对投资者的告知、警示程序

  书面形式送达:明确经营机构对所有投资者应当进行告知、警示程序,且应当采用书面形式送达投资者。

  非现场方式留痕要求:通过互联网等非现场方式进行的,应当完善配套留痕安排,由普通投资者通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要求的电子方式进行确认。

  全程录音录像要求:对告知、警示程序全程要求进行全过程录音录像。

  普通投资者重点保护条款:设置了对普通投资者重点保护的条款,要求经营机构在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前,应当向普通投资者告知包括存在本金亏损可能的六项信息。

  相关规定:《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二十五条。

  五、强化监管职责与法律责任

  (1)经营机构过错承担:明确了经营机构履行适当性义务存在过错并造成投资者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经营机构举证责任:规定了在经营机构与普通投资者发生纠纷时,由经营机构提供相关资料,证明其已向投资者履行相应义务,这是对普通投资者重点保护的又一措施。

  相关规定:《办法》第三十四条。

  (3)规范经营机构内部适当性管理制度:

  作为代销机构时的适当性匹配义务:代销合同中应当明确履行投资者评估、适当性匹配等适当性义务,并约定违反适当性义务应当承担的相应法律责任。

  相关规定:《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建立适当性内部管理制度:包括明确投资者分类、产品或者服务分级、适当性匹配的具体依据、方法、流程等;完善限制不匹配销售行为、客户回访检查、评估与销售隔离等风控制度,以及培训考核、执业规范、监督问责等制度机制;每半年开展一次适当性自查,形成自查报告;资料保管保存的相关规定等。

  相关规定:《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六、准备工作

  《关于实施<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的规定》明确了在《办法》施行后监管部门将进行的抽查、检查。目前距离《办法》实施仍有一段期限,鉴于《办法》对于投资者分类、告知程序和风险揭示方面调整比较大,经营机构应当在以下方面开展准备工作以顺利执行《办法》:

  1、修改公司内部制度,包括但不限于投资者分类管理制度、产品或服务风险分级制度、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资料保存制度、销售人员管理相关的风控制度等;

  2、修改销售相关表单;

  3、完善投资者告知、警示相关流程,如增加录音录像环节、书面告知环节等留痕环节;

  4、准备与代销机构签署补充协议,按照《办法》相关规定明晰双方的权利义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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