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私募基金税收优惠政策大全及适用解析

北京私募基金税收优惠政策大全及适用解析

  (一)适用条件:

  在本市注册的内资、外资股权投资基金。

  (二)优惠政策:

  1.合伙制股权基金不作为所得税纳税主体,采取“先分后税”方式,由合伙人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

  2.合伙制股权基金的合伙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合伙制股权基金代扣代缴。

  3.合伙制股权基金中个人合伙人取得的收益,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或者“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4.合伙制股权基金从被投资企业获得的股息、红利等投资性收益,属于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税后收益,该收益可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直接分配给法人合伙人,其企业所得税按有关政策执行。

  5.合伙制股权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其行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不征收营业税:(一)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二)股权转让。

  6.高管奖励:给予股权基金有关人员奖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的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政策依据:

  1.《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意见》(京金融办〔2009〕5号,自2009年1月19日起实施)。

  2.《北京市金融工作局、市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等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意见部分内容调整的通知》(京金融[2009]9号,自2009年4月15日起实施)。

  北京—海淀

  1.适用条件:股权投资企业应满足以下条件:

  ①仅限于投资未上市企业,且对单个企业的投资不得超过股权投资企业总资产的20%;

  ②应当在章程、委托管理协议等法律文件中,明确管理运营费用或管理顾问机构的管理顾问费用的计提方式,建立管理成本约束机制;

  ③资信良好并由具备股权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法人或自然人作为主要发起人;

  ④股权投资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首期出资应在企业注册登记前缴纳,且企业实收资本比例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出资应在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5年内全部缴清。境外投资者投资的股权投资企业,首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且应当自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其余出资应在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年内全部缴清。股权投资企业的实收资本必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⑤已完成实际投资,即投资资金已到位;

  ⑥在北京市金融工作主管部门或相关主管部门审核、备案或会商;

  ⑦此前未获得过相关补助。

  2.优惠政策:

  ①落户奖励:租用办公用房从事投资业务的,享受三年租金价格补贴。第一年补贴50%,第二年补贴30%,第三年补贴20%。其中:

  对于股权投资企业,注册资本5亿元人民币(含)以上,补贴面积不超过500平方米;注册资本5亿元人民币以下、1亿元人民币(含)以上的,补贴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

  ②资金补助:

  第一笔业务投资于海淀区企业: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含)以上、5亿元人民币以下,补助50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5亿元人民币(含)以上,补助80万元人民币。

  第一笔业务投资于海淀区以外企业:按上述补助标准70%的额度申请一次性资金补助,申请补助后又投资于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在海淀区的企业的,可以按上述补助标准30%的额度再次申请。

  3.政策依据:

  《海淀区促进股权投资企业发展支持办法》(《海行规发〔2010〕10号》,自2010年8月9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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