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有能源:关于审计机构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说明

  关于审计机构对公司财务报告 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说明 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财务审计机构 希格玛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 2016 年度财务报告进 行了审计,并出具了带强调事项段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希会审字 (2017)0906 号)。 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4 号-非标准 无保留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证监发[2001]157 号文)以 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特说明如下: 一、非标准审计意见强调事项的基本情况 2013 年 10 月 23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下达《调查通知书》(豫调查通字 1359 号),并对公司立 案调查至今。2015 年 10 月 15 日,大有能源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 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15】80 号),拟对公司及相关人员进 行相应行政处罚。如公司因该立案调查事项被中国证监会最终认定存 在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公司股票将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并暂停 上市。公司已申请召开了听证会,截止报告日,中国证监会尚未出具 正式处罚通知书。 二、注册会计师对该事项的基本意见 注册会计师认为: 1、根据目前取得的审计证据情况,我们未发现强调事项中涉及 的事项存在明显对报告期内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2、根据目前取得的审计证据情况,我们未发现强调事项中涉及 的事项存在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性的规定。 三、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等对该事项的意见 1、董事会意见:董事会同意希格玛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为公司出具的带强调事项段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该报告客观公正 地反映了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董事会将带领管理层在继续保持 天峻义海正常生产经营的同时,积极采取措施,加大工作力度,争取 尽快完善天峻义海采矿权手续,消除不利影响,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 法权益。 2、管理层意见:认真执行董事会为消除采矿权权属瑕疵所采取 的各项措施,全力做好天峻义海的生产经营工作,为公司股东创造更 大效益。 四、该事项对上市公司的影响程度 截止目前,天峻义海除采矿权证外的其它煤炭生产经营证照已办 理齐全、年检正常,矿山在公司的正常管控下持续经营并享有全部收 益,生产经营并未因无采矿证受到影响。 五、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为保障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一直在积极配合公司的 直接控股股东义马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间接控股股东河南能源化 工集团有限公司,以及河南省政府有关部门,与青海省政府有关部门 及木里煤业集团协调沟通,争取尽早为天峻义海办理合法的采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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