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 | 货物贸易“黑名单”即将上线?? 期限长达24个月!进口付汇须核验报关信息!加强真实性审核!所有外贸企业和金融机构必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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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创声明 | 本文解读部分作者金融监管研究院 外汇研究部王志毅 李燕羽 高莉洁;欢迎个人转发,谢绝媒体、公众号或网站未经授权转载。本文“跨境金融监管”独家发布,关注本公众号,干货精彩不断。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便利银行开展

  贸易单证审核有关工作的通知

汇发〔2017〕9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进一步便利银行开展贸易真实性审核工作,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向银行开放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银行版)(以下简称系统)“报关信息核验”模块。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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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办理单笔等值10万美元(不含)以上货物贸易对外付汇业务(离岸转手买卖业务除外,下同),银行在按现行规定审核相关交易单证的基础上,原则上应通过系统的“报关信息核验”模块,对相应进口报关电子信息办理核验手续;银行能确认企业对外付汇业务真实合法的,可不办理核验手续。

  办理单笔等值10万美元以下货物贸易对外付汇业务,银行可按照“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的原则,自主决定是否通过系统对相应进口报关电子信息办理核验手续。

  2

  二、企业办理货物贸易对外付汇业务,应向银行提供真实的报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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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银行应按以下方式在系统中办理进口报关电子信息的核验手续:

  (一)对于已完成进口报关手续的,银行自办理货物贸易对外付汇业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本次货物贸易对外付汇金额,在系统中办理核验手续。

  (二)对于未完成进口报关手续的,银行应要求企业在完成报关手续之日(即进口日期,下同)起40日内提供相应的报关信息,并按照本次货物贸易对外付汇金额,在系统中补办理核验手续。

  (三)对于已完成进口报关手续但企业因合理原因无法及时提供报关信息的,银行确认交易真实合法后为其办理付汇业务,在企业完成报关手续之日起40日内补办理核验手续。对于上述确实无法提供报关信息的,银行应在系统中对该笔付汇业务进行记录。

  (四)对于因溢短装等合理原因导致货物贸易实际对外付汇金额大于报关金额的,银行在系统中办理核验手续时,应注明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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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对于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银行应逐笔在系统中对企业加注相应标识,企业的标识信息通过系统向全国银行开放:

  (一)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供报关信息且无合理解释的;

  (二)涉嫌重复使用报关信息且无合理解释的;

  (三)涉嫌使用虚假报关信息的;

  (四)其他需加注标识的情况。

  企业的标识信息保存期限为24个月。由于银行操作失误导致企业被误标识的,经银行内部审批后,银行可撤销相关企业的标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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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对于因数据传输不完整等原因造成系统缺失相应进口报关电子信息的,银行确认交易真实合法后为其办理付汇业务,并及时在系统中补办理核验手续。对于系统始终缺失进口报关电子信息的,银行应在系统中对该笔付汇业务进行记录。

  若系统出现无法正常登录等情况,银行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做好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应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12]123号)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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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银行应根据本通知规定及时修订相关业务的内控制度,并保证企业进口报关电子信息数据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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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应做好对银行开展核验工作的指导,及时解决出现的问题,同时可不定期对银行核验工作的实施情况进行核查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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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违反本通知规定的,由外汇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依法处罚。

  9

  九、本通知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地方性商业银行及外资银行。各中资银行收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下属分支机构。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

  特此通知。

  金融监管研究院解读:

  2012年的货物贸易改革以后,对于货贸项下进口付汇,银行可在满足展业三原则的前提下,凭借企业提供的合同或者发票或者报关单办理进口付汇。

  外管对于贸易项下的付汇要求是“谁进口谁付汇”,且一笔贸易背景对应一笔付汇,通过匹配企业的“货物流”(海关报关数据)与“资金流”(外管局国际收支申报系统)来对企业进行总量核查,对问题企业可以降级处理。

  虽然2016年9月份外管《关于规范货物贸易外汇收支电子单证审核的通知》已允许银行在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时审核电子单证。但简化银行单据审核要求并非是降低付汇标准,实务过程中,银行一般仍然会要求付汇企业提供合同、发票、报关单或者进境备案清单之类的贸易单据进行审核。

  本次要求银行在付汇阶段对企业的进口报关信息进行核验,显然是加强了货贸付汇的真实性审核,避免企业使用虚假关单或者重复使用关单进行付汇。

  一、报关单核验

  本次新规最核心的一点在于加强了货物贸易项下进口付汇的关单核验程序。银行为企业办理货贸项下进口付汇时,新增了“报关单核验”的要求。并且10万美元以上原则性必须进行核验,10万美元以下由银行自行决定是否需要核验(当然必须满足万能的展业三原则要求)。

  对于“货到付款”项下的进口付汇,企业在办理付汇阶段一般已经完成了通关手续,因此本次新规中规定了银行必须在付汇之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完成进口关单的核验程序。

  而对于“预付货款”等方式,企业在付汇时尚未取得关单的,新规要求银行在企业完成报关手续40日之内完成报关单的核验。

  已报关却无法获得报关信息的以及因溢短装条款导致付汇金额大于报关金额的,银行在付汇时需在系统中进行说明。

  二、货贸“黑名单”?

  重点关注第四条中列举的几类违规情况,未在规定时间提供报关信息、重复使用报关付汇、使用虚假报关信息等情况,银行将在系统中对企业加注相应的标识,并且该标识信息将在系统中保存两年时间!

  本文并未提及一旦被标识后企业将会受到何种处罚,但毫无疑问,今后银行在办理进口付汇业务中,肯定首先都会在系统中进行查询企业是否存在不良的标识。该“标识”可以说是企业货物贸易等级分类之外的又一个必查项目。

  “对于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银行应逐笔在系统中对企业加注相应标识,企业的标识信息通过系统向全国银行开放:

  (一)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供报关信息且无合理解释的;

  (二)涉嫌重复使用报关信息且无合理解释的;

  (三)涉嫌使用虚假报关信息的;

  (四)其他需加注标识的情况。”

  企业的标识信息保存期限为24个月。由于银行操作失误导致企业被误标识的,经银行内部审批后,银行可撤销相关企业的标识信息。”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新规提及的几类违规情况也和外管此前公布的违规案例中的情况高度吻合。

  三、控流出,控流出,控流出

  本次新规可以说是要求银行进一步加强货物贸易项下付汇的真实性审核要求,符合“控流出”的调控方向。

  此一时,彼一时,早在2008年,那段时期人民币汇率处于单边升值通道,当时为了防止热钱涌入,外管就曾出台《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办法》,要求货物贸易项下的外汇收入,企业首先要在银行开立一个待核查账户,出口收汇款进入待核查账户后,由企业提交出口收汇说明,银行在系统中办理联网核查后,才能转入经常项目账户结汇使用。

  “出口收汇进入待核查账户后,需要结汇或者划出的,企业应当如实填写《出口收汇说明》,连同中国电子口岸操作员IC卡,一并提交银行办理。”

  可以说《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办法》是当年为了防热钱涌入而对出口收汇做出的加强真实性审核要求,该办法已于2012年被汇发[2012]49号废止,此后企业的出口贸易收汇款已无需办理联网核查。

  而在2016年,外管在《关于进一步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完善真实性审核的通知》中进一步淡化了待核查账户的作用,A类企业的贸易外汇收入可直接进入经常项目账户或结汇。

  “简化A类企业货物贸易外汇收入管理。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分类等级为A类的企业贸易外汇收入(不含退汇业务及离岸转手买卖业务)暂不进入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可直接进入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或结汇。”

  时过境迁,如今的调控方向已由“防热钱涌入”转向了“控流出”,逆周期管理作为外汇管理的重要职能,现阶段要求加强贸易项下的进口付汇真实性审核也在情理之中。因此通过增设“报关单核验”要求,防止企业造假或者重复使用进口报关单付汇,此举虽然会加大企业和银行的工作量,但对银行来讲更有利于落实展业三原则的要求,可以理直气壮地向客户要求“进口报关单”信息,也可以通过在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中查询付汇企业是否被增设了“黑名单”(标识)来进行鉴别。

  四、对企业和银行的影响

  1、加大了企业和银行的工作量,并且对企业内部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

  虽然新规中提及“银行能确认企业对外付汇业务真实合法的,可不办理核验手续。”但该条如何执行尚不明确。

  2012年的货贸改革以后,因总量核查和等级名录的要求,银行办理付汇时主要依赖企业自律,贸易量大的企业一般仅需匹配付汇总量和报关总量即可,而无需将单笔付汇与报关信息一一对应。

  而本次新规后,企业在办理付汇时显然需要将付汇金额与报关金额一一对应。如果发生纰漏重复使用了关单信息,就有可能会被认定为重复使用关单付汇,而被在系统中加注“不良”标识。

  因此对于企业的内部管理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财务人员务必要和报关人员做好充分的沟通,确保付汇信息和报关信息一一对应。

  2、银行在办理进口付汇业务时将更加审慎,并且将更加关注“报关信息”的审核,以往可以仅凭合同或者发票甚至是电子凭证就办理付汇的,新规之后很可能都将要求企业提供进口报关单。并且以往在办理购付汇业务时,只需查询企业等级名录信息,新规后可能还需要查询付汇企业是否被加注了不良标识。

  3、银行需要制定相应的内控制度,并且新规在2017年5月1日就将执行。相应不少银行还需要做系统中做相应的调整和设置,因此时间非常紧迫。

  五、此前外管公布的违规案例(与本次新规高度相关)

  1、涉嫌重复使用报关信息且无合理解释的

  案例:20156月至7月期间,广西钦州勇佳顺贸易有限公司凭借进口合同及海关进境备案清单,在银行办理11笔合计1036.88万美元对外付汇后,又重复使用该进口合同及海关进境备案清单,在另一家银行办理了对外付汇。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汇发〔201238号)第三条,属于逃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外汇局对该公司作出罚款129.96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法询金融评:该案例是重复使用贸易单据对外付汇的典型案例。2012货贸改革后大多数银行已不在付汇时对贸易单据做签注,所以问题企业能够得以钻空子将贸易单据在另外一家银行继续办理付汇业务。

  此次新规的发布,正是为了从银行端防止类似案件的再发生。通过“报关信息核验”模块的上线,将给予银行直接通过系统,对相应进口报关电子信息办理核验手续,不仅仅依赖于企业提供的相关交易单证,增加审核力度,确保业务真实,防范风险。

  2、涉嫌使用虚假报关信息的;

  案例1某银行管辖分行未对经常项目交易单证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

  20161月至6月,某银行管辖分行在某公司进口合同涉及境外交易对手共13家,但合同绝大部分境外交易对手签字为同一人签署;合同关于协议有效期的约定中英文不一致;实际预付款超过合同总价;进口合同均为统一版本,合同总价基本均为200万美元,付款方式均为TT等异常情况下,仍然为其办理了2491.72万美元预付货款业务。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了《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汇发[2012]38号印发)第四条等规定。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外汇局对该行上述违规行为责令改正,并处罚款60万元人民币、责令停止经营对公售汇业务3个月。

  案例2某银行管辖分行办理经常项目资金收付,未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

  20152月至4月,某银行管辖分行未按规定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在有关交易单证为虚假单证的情况下,为浙江两家公司办理出口押汇业务10笔,金额合计4800万美元。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了《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8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银行贸易融资业务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3]44号)等规定。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外汇局对该行上述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45万元人民币。

  案例3某银行管辖分行未对企业主体进行审查违规办理预付货款业务

  20159月,某银行管辖分行为某公司办理预付货款业务,未查询该企业货物贸易分类结果,在该公司货物贸易分类已经被降为B类企业、且预付货款可付汇额度仅为103.46万美元的情况下,未审核外汇局签发的“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登记表”,为其超额办理外汇支付业务(超额300多万美元)。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了《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汇发[2012]38号印发)第十二条和第六十条的规定。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外汇局对该行处以罚款30万元人民币。

  案例4某银行管辖分行为多家企业办理货物贸易项下汇出汇款业务未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

  20154月,某银行管辖分行为某公司办理转口贸易付汇,未按规定审核交易单证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一致性。留存的合同、发票、进境备案清单等单证显示商品价值总计只有3761.85万美元,但该行为企业办理汇出汇款达1.06亿美元。

  201411月至12月,该行为某公司办理转口贸易付汇业务23笔,其中17笔付汇业务留存单证显示合同货物名称与提单装载货物名称不一致,金额折合5706.81万美元。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了《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8号)相关规定。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外汇局对该行处以罚款30万人民币。

  法询点评:以上四起案例,是外管最近发布的通报中,银行未履行真实性审核而遭受罚款、甚至停止经营对公售汇业务的典型。然而这些案例之所以频繁发生,归根结底,在于潜在风险成本不够高,作弊被抓住了,业务办不成,最多不过是换一家继续行骗,对企业来说,违规代价实在是太低。将违规企业的标识信息面向全国银行开放,且保存期限为24个月之久,对将极大增加企业的违规成本,达到从根本上遏制犯罪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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