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普医疗: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乐普(北京)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一七年四月 北京 上海 深圳 广州 成都 武汉 重庆 青岛 杭州 香港 东京 伦敦 纽约 洛杉矶 旧金山 Beijing Shanghai Shenzhen Guangzhou Chengdu Wuhan Chongqing Qingdao Hangzhou Hong Kong Tokyo London New York Los Angeles San Francisco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 6 号 SK 大厦 31、33、36、37 层 邮政编码:100022 31, 33, 36, 37/F, SK Tower, 6A Jianguomenwai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2, P.R.China 电话/Tel:(8610) 5957 2288 传真/Fax:(8610) 6568 1022/1838 网址:www.zhonglun.com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乐普(北京)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乐普(北京)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乐普(北京)医疗器械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受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 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乐普(北京)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乐 普(北京)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 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 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 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 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发表意见, 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 发表意见。 -1- 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被 任何人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本所律师对公 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以 下简称“中国”,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 政区和台湾地区)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之规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事 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2017年3月31日在指定媒体发布了《乐普(北京)医疗器 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本 次股东大会于2017年4月21日上午10:00时在北京市昌平区超前路37号7号楼公司 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蒲忠杰主持。经核查,公司董事会已在本次股东大会 召开前按照相关规定以公告方式通知全体股东,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 地点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中国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共计23人,代表股份 923,259,05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1.8204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股 东代理人)共19名,代表股份773,137,06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3.3944 %;参 法律意见书 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4名,代表股份150,121,98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8.4260 %。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 《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规则》的规 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及表决的事项为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全部 议案。本次股东大会经审议,依照《公司章程》及公司的《股东大会规则》所规 定的表决程序,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 1. 《关于公司2016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 《关于公司2016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 《2016年年度报告》及《2016年年报摘要》的议案; 4. 《关于公司2016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5. 《关于公司2016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6. 《关于公司续聘2017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7. 《关于公司董事津贴》的议案; 8. 《关于公司监事津贴》的议案; 9.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 10.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11. 《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并推选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11.1 选举非独立董事 11.1.1 选举蒲忠杰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法律意见书 11.1.2 选举马玉璞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1.1.3 选举徐扬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1.1.4 选举林雷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1.2 选举独立董事 11.2.1 选举陈磊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11.2.2 选举徐猛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11.2.3 选举付立家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12. 《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并推选第四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12.1 选举李国强先生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12.2 选举郭吾一先生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现场表决以 书面投票方式对议案进行了逐项表决。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进行了单独计票。本 次股东大会的所有议案均获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规则》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 【以下无正文】 法律意见书 (本页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乐普(北京)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张学兵 李娜 经办律师: 熊川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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