巅峰独家:关于PPP项目最新政策解读

  

  

  2017年4月26日,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司法部、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六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7〕50号)(以下简称《通知》),对地方政府在与社会资本合作的过程中举债融资的行为做了进一步的规范,推动地方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操作市场化。

  

  具体措施上,对融资平台公司、PPP模式等做了进一步规范,严格剥离融资平台的政府性融资职能,不得借道PPP模式变相举债。其实,相关规定在过去一年内已经被不断重申,但此次《通知》以六部门联合发文,将地方政府债务管理上升到了维护总体国家安全的高度,其核心要点可以归结为以下三点:

  核心要点:

  1. 突出PPP的市场化;

  2. 进一步明确政府行为的规范;

  3. 信息透明和强化监管。

  从长期的影响来讲,此次《通知》下发以后,各地在推行PPP业务时,将更加强化对运营方能力的考察,更加关注真实的经营能力和经营结果。

  

  推进PPP项目各参与方的市场化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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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措施

  新政策出台之后,地方政府、地方融资平台公司、金融机构和社会资本方的权利和职责得到了重新划分。具体来讲,地方政府不得向地方融资平台公司注入公益性资产和储备土地,地方融资平台公司需要按照市场化操作来满足融资需求,社会资本方则需要加强自身的增信能力,金融机构则需要加强防范意识,规范贷款操作流程,有效规避风险。

  《通知》进一步要求,地方政府不可直接为PPP项目公司提供融资担保,但可以结合财力设立或参股担保公司。担保公司在实际担保过程中需要按照市场规律实行担保行为。

  发生违法违规举债时,除追究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融资平台公司的责任外,还要对金融机构、中介机构、法律服务机构等进行联合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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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影响

  政府为PPP项目融资平台公司提供的融资担保能力得到了一定的限制,目的是防止新增政府债务,避免增大政府资产风险。

  该措施规避了政府只顾即期投资行为,而忽视项目长期的盈利和运营能力所带来的风险,更加强调了各方市场化的经营责任。

  违规惩罚进一步下放到各参与方的负责人和参与人员,提高了违规成本和政策的执行效率,释放了司法的穿透力。

  

  规范政府与社会资本方的合作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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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措施

  《通知》要求,各地方政府清理整改工作需在2017年7月31日之前完成,否则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按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国办函〔2016〕88号)要求,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应设立债务管理领导小组,组长通常为本级政府的主要负责人。

  按照《通知》的要求,未来政府在社会资本投资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中起到的主要还是引导作用,可以投放一定的资金对项目进行扶持,但扶持资金不得来自于借贷、直接或者间接举债。

  《通知》进一步明确,政府不得对参与PPP项目的社会资本方给予任何关于回购投资本金或者承担投资本金损失等方面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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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影响

  该《通知》是继《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国办函〔2016〕88号)之后再一次强调各省级政府需对地方政府及其部门的融资担保能力进行摸底排查,并改正不规范的融资担保行为,以引起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

  原有很多旅游PPP项目是借助政策风口来抢占政府的融资担保能力,而在这种政策紧缩、PPP项目去政府化的环境下,已经申报的旅游PPP项目在调整空间上会受到限制,导致后续操作乏力,项目的收益与风险很大程度上由市场规律决定。

  

  加强信息透明与跨部门联合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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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措施

  《通知》指出,财政部会同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等部门建设大数据监测平台,对地方政府各类融资工具进行联合监测和协调管理,对PPP项目参与各方的违法行为严格追责。地方各级政府需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规定,完善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公开制度,并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公开与PPP项目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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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影响

  需要注意的是,司法部也是联合发文机构之一。联合监测杜绝监管真空,减少了堵正门、走偏门的困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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