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可特点评 | 从“老干妈”泄密事件剖析如何保护公司的商业秘密

  

  摘要:近期“老干妈”独家配方被泄密一事受到人们广泛关注,经公安机关的追查最终确定犯罪嫌疑人,据悉涉案金额高达千万。企业的商业秘密是关乎企业生存与发展的核心,如何将企业的核心妥善的保护起来是企业管理工作的重中之重。对于像老干妈、可口可乐这样的企业,商业秘密决定了主营业务,保护商业秘密是公司经营成败的关键。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争议解决团队将以此案为例,从商业机密的概念及构成,保护措施以及司法救济手段三方面阐述,探讨如何保护公司商业秘密及救济措施

  事件回放:2016年5月,“老干妈”工作人员发现本地另一家食品加工企业生产的一款产品与老干妈品牌同款产品相似度极高。该事件引起了老干妈公司的警觉,公司相关人员认为很可能老干妈的重大商业机密已被泄露。2016年11月8日,老干妈公司到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经侦大队报案,经查,涉嫌窃取此类技术的企业从未涉足该领域,绝无此研发能力。老干妈公司也从未向任何一家企业或个人转让该类产品的制造技术。由此,可以断定,有人非法披露并使用了老干妈公司的商业机密。经多方了解和仔细排查,侦查人员将注意力最终锁定到老干妈公司离职人员贾某身上,并依法搜查了贾某随身携带的移动硬盘及内含的电子证据资料,并从中发现了大量涉及老干妈公司商业秘密的内部资料。目前,嫌疑人贾某因涉嫌侵犯商业秘密案,已被刑事拘留。

  由此事件引发了关于保护公司商业秘密的讨论,下面我们将对商业秘密的相关概念及保护措施进行分析。

  一、商业秘密的概念

  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商业秘密涉及的范围十分广泛,可以分为四种:技术秘密、交易秘密、经营秘密和管理秘密。

  二、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

  1.该项信息具有秘密性,即该信息没有向社会公开,不为公从所知悉,具有秘密性。这是商业秘密的本质特征,是商业秘密区别于其他知识产权客体的显著标志。商业秘密的秘密性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是相对于不特定的多数人。单位职工因业务需要而掌握的秘密不能认为是向社会公开。老干妈事件中是涉案人贾某在2003年至2015年4月,历任老干妈公司质量部技术员,工程师等职,掌握老干妈公司专有技术、生产工艺等核心机密信息。这些信息都是存在商业价值和经济价值的,具在秘密性。

  2.该项信息存在商业利益,根据《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三款规定:本规定所称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是指该信息具有确定的可应用性,能为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者潜在的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该条规定揭示了商业秘密的核心,之所以需要保护,是因为商业秘密能够为企业带来巨大的经济利益。有些商业秘密关乎一个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比如老干妈、可口可乐的配方是企业的核心,一旦配方泄露,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就会受到威胁。

  3.实用性,是指商业秘密的客观有用性,即通过运用商业秘密可以为所有人创造出经济上的价值,具有确定的实用性,是实现商业秘密价值性的必然要求。实用性与价值性是密切相关的,实用性是价值性的基础,没有实用性就谈不上价值性。所以,尽管商业秘密的价值性是包括将来的、潜在的价值,但同样要求这种价值是具体的,根据科学的推断是可预期的,商业秘密必须能够运用到一定行业,从而产生实际的经济价值,没有实用性的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抽象的概念、原理、原则,如不能转化为具体的可以操作的方案,不能称之为商业秘密,是不能获得法律保护的。

  4.采取了必要的保密措施,是指商业秘密经权利人采取了一定的保密措施,从而使一般人不易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该要件强调的权利人的保密行为,而不是保密的结果。之所以有此规定,盖因法律鼓励为权利而斗争者,不应保护权利上之睡眠者。保密性的客观存在,使得竞争对手在正常情况下通过公开渠道难以直接获悉该信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商业秘密构成要件问题的答复》中指出:“只要权利人提出了保密要求,商业秘密权利人的职工或与商业秘密权利人有业务关系的他人知道或应该知道存在商业秘密,即为权利人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职工或他人就对权利人承担保密义务”。

  

  三、保护商业秘密的措施

  根据司法实践,权利人只要采取了下列措施之一,即认为是采取了保密措施:①是否建立了保密规章制度;②是否与相对人或职工签订了保密协议或提出了保密要求;③涉及商业秘密的特殊领域是否采取了适当的管理或警戒措施;④其他为防止泄密而采取的具有针对性及合理性的保密措施。

  企业可以采取以下措施加强对商业秘密的保护:

  1.建立内部保密制度和机密资料使用流程,并将这些制度放在《员工手册》中或在员工入职时进行培训,让员工清楚公司在保密制度方面是如何规定的,并让员工签字确认,确保员工收到并知悉相关内容。建立规范的机密资料使用和保管制度,比如可口可乐公司的配方核心技术就是由三个高级管理人员掌握,而且这三个人的身份被绝对保密。这三个人除了知道自己的那部分配料,并不知道其他两种。而相反老干妈事件中,所有的商业秘密是以电子文档的形式存在的,而且警方在调查中搜查扣押了贾某随身携带的移动硬盘及内含的电子证据资料,并在其台式电脑中发现大量涉及老干妈公司商业秘密的内部资料。这就说明老干妈对于核心资料的保护没有做到位。

  2.签订有效的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在入职时就签订保密协议,并区别对待能够接触核心技术或核心秘密的高管人员和普通员工。对于高管人员,在入职时除了应当签订保密协议还应当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并根据企业本自身需要确定竞业限制时间及违约责任。

  3.在电脑及互联网方面做好保密措施,信息时代我们工作中离不开电脑和互联网。在员工流动的过程中,对于企业配备的电脑应由专业人员及时清理,避免信息泄露。在互联网方面,大数据时代为了工作方便及工作便利,各种办公设备都具在上网功能,比如打印机、传真机都会有上网和记忆功能,某个商业秘密资料通过一台带有记忆功能的打印机打印出来后,其他人可以通过记忆功能把此商业秘密资料再次打印出来,这样就造成商业秘密的泄露,因此要防范这方面风险发生,可以采取加密措施。比如对于员工使用网络传输涉及商业秘密的文件时,应使用加密计算机程序,取得解密钥匙。信息的被送达人享有该钥匙,进行解密,而取得信息。这种措施对于传送文件、信息途中的窃取、窃听,以及员工因过失按错送达对象按钮,都可以有效保守秘密。

  4.对于重要职位的员工要签订长期劳动合同,对于高管人员可以设置一系列激励手段,把企业发展和员工个人发展紧密联系起来,使员工愿意留在企业工作,这样有利于建立长期稳定的劳动关系,而长期稳定的劳动关系可以实现保护商业秘密的作用。还有一企业使人才成为企业股东。这一方法是通过让商业秘密的发明人,接触、掌握商业秘密的关键员工拥有企业部分股权,成为企业的股东,使之与企业形成荣辱与共、休戚相关的命运共同体。这些人才由于本身就是企业股东,从切身利益出发,一般不会泄露企业商业秘密。

  5.其他措施:对于员工进行日常培训,告知员工违反保密协议及竞业限制不但要承担民事责任,更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行为,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从思想上杜绝泄露商业秘密的念头,避免员工铤而走险。

  四、司法救济手段

  企业一旦发现商业秘密被泄露,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比如可以根据合同法、侵权责任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刑法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

  1.将侵犯商业秘密行为视为违约行为,企业员工违反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的保密义务,应按约定对企业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对于已获得的收益应当返还企业。企业可以根据约定对相关人员提起民事诉讼。

  2.将侵犯商业秘密行为视为民事侵权行为,如果商业秘密被他人非法获取、泄露或使用,其权利人可依侵权行为法追究侵权人的侵权责任。《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了民事保全制度:“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这样对于有关商业秘密的侵权行为,在诉讼中可以申请法院禁止侵权方做出侵权行为,从而保护企业的合法权利。

  3.将侵犯商业秘密行为视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依反不正当竞争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其法律责任一般是刑事责任。企业遇到重大泄露商业秘密的行为,又无法查清泄密人员时,可以果断向公安机关报案。如老干妈事件中,发生可能存在重大商业机密的泄露事件后,老干妈第一时间选择报警,公安机关经过侦查很快确定嫌疑人贾某,避免损失的进一步扩大。

  综上,信息时代商业秘密对于一个企业来说,是关系其生存和发展的重要因素,因此企业必须重视商业秘密的保护工作,才能使企业在市场竞争中能够立于不败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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