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展期中的担保法律陷阱

  作者 | 齐精智律师 陕西明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贷款通则》规定贷款展期是指:不能按期归还贷款的,借款人应当在贷款到期日之前,向贷款人申请贷款展期。是否展期由贷款人决定。申请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展期的,还应当由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出具同意的书面证明。已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

  但贷款展期后,如果担保人没有出具书面同意证明,该担保是否继续有效?本文不惴浅陋,分析如下:

  一、贷款展期但未办理抵押期限变更登记,抵押权继续存在-----案件来源:《中国农业银行乌鲁木齐市河南路支行与新疆龙岭实业有限公司确认抵押权纠纷案》【(2007)民二终字第61号】。

  裁判要旨抵押权仅因抵押权的实现、抵押关系的解除和抵押物灭失等法定事由而消灭。

  龙岭公司在乌鲁木齐市房产登记机关办理了龙岭大厦的房产证以后,抵押人和抵押权人未按照《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重新办理房产抵押登记,并不必然导致抵押权消灭。抵押权仅因抵押权的实现、抵押关系的解除和抵押物灭失等法定事由而消灭。因此,在土地使用权抵押和在建工程抵押并未解除,且抵押物没有灭失情况下,应视为抵押延续,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齐精智律师特别提示:

  《物权法》第17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物权消灭:

  (一)主债权消灭;

  (二)担保物权实现;

  (三)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

  (四)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而展期仅仅是主债务履行期限的变更,主债权并未因此而消灭,因此贷款展期不会导致担保物权的消灭。

  在未进行变更登记的情况下,贷款人仍应按照原登记时合同约定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债权金额、履行时限等)行使担保物权。

  二、未按照《贷款通则》规定办理展期手续的展期不成立,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案例索引 《江苏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邳州富伟生化制品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再审案》【(2012)苏商再终字第008号民事 2014-10-24】

  裁判要旨 因借款人没有按照《贷款通则》规定在贷款到期之前向贷款人申请展期,且该展期期限也有违《贷款通则》的规定,故本案展期不成立。虽保证人承诺“如贷款展期后,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但在展期不成立的情况下该保证期间应自借款之日起至借款到期后二年。

  三、贷款展期后的债权仍属于《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案件来源: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申字第629号。

  裁判要旨:贷款展期并不能产生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展期后的债权仍属于原《抵押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债权人仍可就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

  摘要:按照《最高额抵押合同》第1.1条的约定,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是自2009年7月23日至2009年10月30日期间(包括该期间的起始日和届满日)2700万元额度内的债权。本案《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发生于2009年7月24日,属于最高额抵押期限内产生的债权,借款本金2700万元,未超过抵押担保的额度。虽然三方当事人于2009年10月30日签订《委托贷款展期协议》,约定将该贷款期限向后顺延三个月,但展期协议并未发生新的债权债务关系,故展期后的债权仍属于《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 。且在借款原约定的期限届满时,清源公司作出股东会决议,决定申请办理贷款展期,在该决议书中,清源公司股东一致同意展期后的贷款担保,仍按照本案《最高额抵押合同》执行。

  四、贷款展期后,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限延至展期贷款到期日之后二年的约定有效。------案件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民申字第1441号,民和航泰瑞水电有限公司、兰州市红古区金辉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民和航泰瑞水电有限公司、兰州市红古区金辉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要旨:《担保法》第二十四条: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五、抵押合同中约定,贷款人与借款人协议变更主合同无须经担保人同意,担保人仍承担抵押担保责任的,该约定无效。------【案例】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哈尔滨办事处与黑龙江华夏造纸有限公司、佳木斯金地造纸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0]民二终字第72号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 虽然担保人与贷款人在《最高额抵押合同》中约定除展期和增加贷款金额外,贷款人与借款人协议变更主合同,无须经担保人同意,担保人仍承担抵押担保责任。但是,上述约定不能对抗《担保法解释》第39条规定的因主合同变更导致担保人法定免责的情形。贷款人以此为由要求担保人承担抵押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六、贷款展期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并非必然不承担保证责任。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三十条: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

  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动主合同内容,但并未实际履行的,保证人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综上,贷款展期后,担保人不及时出具同意继续担保的书面意见的,贷款债权有可能处于无有效担保的危险境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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