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创新向司荣彬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

  中国创新投资有限公司(“中国创新”)作为司荣彬破产案主要的债权人,已经向香港破产管理署申报债权并委托公司律师参加二零一七年六月十五日的债权人大会。

  该案源于二零一五年十一月八日,中国创新与中国文化传媒国际控股有限公司(“中国文化”)订立一份谅解备忘录,内容有关对 Suprerme Tycoon Limited (“ST公司”)以及Max Zenith Limited、东阳春秋影视文化有限公司及温州正栩影视制作有限公司部份股权之潜在收购事项(“谅解备忘录”)。其中ST公司为中国文化的全资附属公司。ST公司拥有并控制谅解备忘录所列7006.75小时电视节目之全球版权及其相关权利。中国创新于谅解备忘录签署时向中国文化支付了现金港币1500 万元作为诚意金(“诚意金”),并约定如果于 2016 年 1 月 31 日或之前未能完成交易,或在双方同意下终止交易,中国文化应于终止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将诚意金全数返还予中国创新,并由中国文化实际拥有人司荣彬先生承担谅解备忘录列载之连带担保责任。

  此后,中国创新多次要求中国文化提供有关就对Supreme Tycoon 展开尽职调查所需的资料,但中国文化未能履约,双方最终未签订收购协定。

  于二零一六年二月十二日,中国创新向中国文化发出一封信函,以(1)澄清诚意金应于二零一六年二月十一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创新返还 (即谅解备忘录签订后的 3 个月); 及(2)要求中国文化按照谅解备忘录的规定向中国创新返还已收取的诚意金。

  于二零一六年二月十八日,中国创新向中国文化的实际拥有人及担保人司荣彬先生发出追索信函。

  于二零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中国创新向中国文化及司荣彬先生提呈了法律诉讼程序。

  于二零一六年三月十一日,中国创新委托英属处女群岛之代表律师向中国文化发出 21天通知期的法定要求偿债书。

  于二零一六年七月二十一日,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发出最后判决并判定司荣彬先生须付给中国创新:(1)港币15,000,000 元 ; (2)按港币15,000,000元支付利息,利息由2016年2月23日起至二零一六年七月二十一日,以年利率8%计算,之后根据判决利率计算至清付为止;(3)定额讼费港币11,045元。

  由于司荣彬没有执行法院判决,中国创新向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呈请司荣彬破产。

  于二零一七年三月六日,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向司荣彬颁布破产令,并判令其支付中国创新的讼费。

  本次债权人大会的召开意味着司荣彬破产案正式进入清算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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