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目药业: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事项的事前审核意见

  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 金事项的事前审核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 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 关规定,我们作为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了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 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重组”)的相关文件后,发表如下事前认 可意见: 1. 本次重组的实施系公司为实现资产优化整合之目的而进行,有 利于增强公司的竞争能力,有利于提高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有利于 公司的长远持续发展,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没有损害中小股 东的利益。 2. 本次重组方案以及相关附生效条件的协议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重组方案具有可操作性。 基于上述,我们同意将本次重组涉及的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章良忠、 罗维平、余世春 2017 年 6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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