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投资:让“理性与否”归企业,“合规与否”归政府

  相关企业海外投资是否理性,是一个价值判断问题,多是见仁见智,监管层有义务对企业海外投资中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揭示。

  

  动画展现万达2400亿海外投资全景图。视频来自新京报“动新闻”

文/苏亮瑜

  海外投资风险成为了最新热点话题。最近,国家发改委和商务部相继表达了对海外投资风险和非理性行为的担忧。有关专家更是直击“要害”,将“非理性”部分,定格为一种转移资产行为。

  当前政府一直鼓励和积极支持企业走出去,中国发起和主导的“一带一路”倡议更是为中资企业走出去提供了国家级平台。目前有关部门警示海外投资“非理性”行为,并非意味着支持企业走出去战略发生改变,而是对这一阶段走出去的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警示和反思。

  近年来,中国企业走出去达到了一个小高潮,但由于文化、制度、价值理念和发展阶段等的不同,且并购重组等资本运作本身就是一个更高级的运营活动,中国企业的海外投资鲜有成功案例。因此,不仅是监管层,有志于走出去的中资企业,也应反思自身是否具备了应对不同文化、制度等的能力,是否储备了开拓国际市场的人才和知识等。

  

  ▲某国内房企在马来西亚的投资效果图。 图/新京报网

  具体到个案,相关企业的海外投资是否理性,是一个价值判断问题,很多时候见仁见智,监管层有义务对企业海外投资中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揭示,并为企业提供帮助,以提高企业的理性抉择能力,降低不必要的海外投资风险。

  当然,个案中确实有一些企业的海外投资具有转移资产的动机,但直接将“非理性”海外投资,定格为转移资产行为,则确实有点过于武断,且不说“理性”、“非理性”是基于客观事件的见仁见智,就此就怀疑为是转移资产的行为,则有点“诛心”的主观揣测了。在爱国情怀高涨下,转移资产容易与爱不爱国挂钩,一旦上纲上线,容易影响中国正在布局的“一带一路”的倡议实施。

  其实,政府相关部门宏观上提出审慎和防范海外投资风险,可看作是践行公共服务义务的一种良好行为。目前重要的是要弥合政府与企业对具体个案性的海外投资项目在价值判断上出现分歧。而这:

  一方面,需要坚守政府与市场的合理边界,即权力要真正遵循法无授权不可为,权利遵守法无禁止皆可为。这其中对政府部门和国企的海外投资,因为牵涉到公共利益,发改委、商务部和国资委等要做好实质可行性的警示,避免政府和国企资金的非理性海外投资;对私人部门则做好合规性、程序性监管,只要其海外投资的资金取之有道、用之有度,即便海外投资项目出现风险,私人部门也是自负盈亏,不牵涉公共利益,对于其部分资金来源于金融机构的,监管部门应督促金融机构把好关,做好真实性和可行性审核。

  

  机构统计显示,2016年中国房企海外投资资金中有22%投向了澳大利亚。图/视觉中国

  另一方面,弥合风险也需要为双方搭建信任机制,推进市场分离均衡,将真正进行海外投资的主体与纯粹的资产转移行为分离,并按照不同的程序和标准加以审核,切实避免和防止一刀切,降低企业推进走出去战略的非市场交易成本。

  如准备海外投资的企业,可以向监管部门提供更详细、可追溯的海外投资和并购方案,及后续的商业运营方案和实施规划等,通过向监管部门提供透明化担保,与监管部门搭建基于信任的交易秩序,来建立信任关系,并寻求监管部门为其海外投资提供防护型保障服务。这样一来,真正响应国家号召等走出去的企业,将与单纯进行资产转移的海外投资交易实现市场分离,便于监管部门区别对待。

  对于例如移民等引起的跨境资产交易及流出,只要证明其资产是合法所得,是完税的干净资产,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就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和要求执行。

  总之,面对文化、制度、价值理念等都有所不同的海外市场,政府不断地提示风险、发出警示,是必要的,而对借助海外投资的方式,进行资产转移的行为,确实需要一个市场分离均衡机制甄别,因为两者的资金来源不尽一致,监管标准也不一致,进行钉归钉、铆归铆的程序规范更为可取。

  □苏亮瑜(越秀金控集团副总经理,金融研究所所长)

  编辑:思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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