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设施未经验收主体工程投入使用 北京海颖佳和餐饮公司被罚3万元

  千龙网北京7月21日讯 日前,北京市海淀区环保局发布海环保罚字2017326号行政处罚公示,北京海颖佳和餐饮有限公司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被罚款3万元。

  海环保罚字201732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北京市海淀区环保局于2017年5月19日对北京海颖佳和餐饮有限公司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四街323号楼的餐饮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项目属于报告表项目,已经海淀区环保局2007年环评批复(海环保管字〔2007〕1033号),建设该项目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已建成,但未经环保验收,主体工程已于2007年8月投入使用。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北京市海淀区环保局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北京海颖佳和餐饮有限公司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罚款人民币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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