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银监局提醒你,防范非法集资需要这样做……

  近年来非法集资类犯罪呈现数量猛增、形态多样的态势,特别是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使得打着“新金融”旗号的非法集资类案件成为这一领域新的爆点。河北省非法集资态势如何?有那些特点?又如何防范呢?记者就此采访了河北银监局相关负责人。

  非法集资是什么?

  非法集资是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券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及其他利益等方式向出资人还本利息给予汇报行为。

  非法集资有哪些种类?

  非法集资案件的作案人善于利用民众逐利心切,盲目追求高收益金融产品的心态,将自己包装升级,由原来的农林矿业开发、房地产销售、加盟经营等转变为投资理财、互联网金融理财、金融互助理财等形形色色的金融理财产品,披着金融的外衣大行诈骗之道。

  

  除此之外,非法集资活动的常见种类有,通过会员卡、会员证、消费卡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以商品销售与返租、发展会员、商家加盟与“快速积分法”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利用互联网设立投资基金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等等。

  非法集资被判刑

  近日,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1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2013年12月至2014年7月,被告人朱文生在邯郸市邯山区浴新南大街16号义商国际银座租用1-1-1805室,以“邯郸市文圣投资有限公司”“邯郸市文圣金砖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为名义,采用不限制范围的人传人方式,介绍发展社会公众来此存款。以高额利润、安全有保障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人群非法吸收存款,以1年为限,月息3分—5分,同时签订投资理财协议。案发后141人到公安机关报案。经审计:被告人朱文生以“邯郸市文圣投资有限公司”“邯郸市文圣金砖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投资项目为由进行非法吸纳实收金额19695200元,已付利息1121209元,实际损失18573991元。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朱文生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以高额利润、安全有保障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吸收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朱文生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刑法相关规定,认定被告人朱文生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

  河北省严格排查非法集资

  根据河北省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工作安排,2017年5月1日至7月31日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涉嫌非法集资风险专项排查活动。排查内容主要即重点领域是:投资咨询、财富管理、第三方理财、担保等投资中介机构;网络借贷平台、第三方支付、众筹平台等互联网金融行业企业;私募股权投资、电子商务、租赁、房地产、地方交易场所等行业企业及关联企业;各类涉农合作组织、养老机构、民办院校等组织。非法集资新手法,对于以“虚拟货币”“金融互助”“消费返利”“文化艺术品收藏”“养老投资”等名义吸收公众资金的行为要高度警惕,深入排查,准确定性,把握风险防范化解主动权。

  

  非法集资“下乡进村”

  近年来,部分农村地区非法集资案件不断增多,呈现非法集资“下乡进村”的趋势。一些地方的农民合作社打着合作金融旗号,突破“社员制”、“封闭性”原则,超范围对外吸收资金,用于转贷赚取利差或将资金用作其他方面牟利等;有的合作社公开设立银行式的营业网点、大厅或营业柜台,欺骗误导农村群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有的投资咨询公司、担保公司利用农村群众不了解金融知识,在农村广布“熟人业务员”,虚构高额回报理财产品吸收资金;有的农村地区翻新花样,出现“消费返利”等新型非法集资形势,迷惑性强,传播蔓延速度快。

  防范非法集资相关提醒

  非金融机构企业吸收社会公众资金存在违法性和风险性。

  参与非法集资,法律不保护、政府不代偿、后果自负、风险自担。

  远离非法集资、拒绝高利诱惑。

  天上不会掉馅饼、非法集资是陷阱。

  树立正确理财观念、警惕非法集资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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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河北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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