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务管窥】对“先刑后民”必备条件的分析

  

  处理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的先后问题,是基层法院经常遇到的问题,可以说“先刑后民”是处理这一问题的一项原则。从银行的角度来说,如民事案件遭法院驳回起诉或者不予受理,在瞬息万变的现代社会将极大影响银行最终受偿的可能性。笔者将通过相关案例,对“先刑后民”必备条件进行分析,以供大家参考。

  一、案例简介

  2011年10月26日,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灯塔支行(以下简称灯塔支行)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起诉称:2007年8月22日,该行与辽阳市佳禾米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禾米业)签订一份借款金额为2000万元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到期时间为2008年5月21日,由辽阳宾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辽阳宾馆)提供担保,并与该行签订了《保证合同》。2007年9月25日,经辽宁省灯塔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佳禾米业变更登记为辽阳罕王湖农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罕王湖公司),2007年9月28日,灯塔支行、佳禾米业、罕王湖公司、辽阳宾馆共同签订了《债务承接协议》,约定佳禾米业与灯塔支行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债务由罕王湖公司作为债务人承接,辽阳宾馆对《债务承接协议》项下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07年11月15日至12月10日,灯塔支行与罕王湖公司又签订4份《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计借款金额9940万元,约定到期时间为2008年7月30日,4笔贷款均有辽阳宾馆担保,并签订了《保证合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截止2009年12月31日,罕王湖公司仅归还第一笔借款中的本金1562万元,其余借款本金10378万元及利息一直未还。为避免国家财产损失,灯塔支行依法提起诉讼。

  一审中,辽宁省辽阳市公安局于2012年6月13日作出辽市公经立字〔2012〕001号立案决定书,决定对辽阳市农业发展银行贷款被骗案立案侦查,对罕王湖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晓峰决定刑拘。辽阳宾馆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鉴于辽阳市公安局对罕王湖公司法定代表人及相关人员涉嫌犯有骗取贷款罪立案侦查,请求裁定驳回灯塔支行起诉,将相关材料移送辽阳市公安局。辽宁省高级人民法认为本案所涉借款行为在审理过程中公安机关已经立案侦查,只有刑事案件结束后,才能确定借款合同是否有效,才能依法准确作出裁判,故对灯塔支行的诉求及辽阳宾馆的抗辩,尚不能作出实体审理和裁判,据此作出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辽民二初字第1号民事裁定:裁定驳回灯塔支行的起诉。

  灯塔支行不服一审裁定,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最终撤消了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辽民二初字第1号民事裁定,指令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本案。

  二、案例评析

  《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该规定由最高人民法院于1998年4月21日发布,现行有效。该规定是在总结原有法律规范的基础上,对刑民交叉问题及其中所包含的“先刑后民”司法处理方式所做出的迄今为止较为全面的规定。其中第一条规定:“同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因不同的法律事实,分别涉及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嫌疑的,经济纠纷案件和经济犯罪嫌疑案件应当分开审理。”此条规定正确区分了民事与刑事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解决了长期以来人们普遍认为当出现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交叉时,应当一概将经济纠纷予以移送的问题。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或检察机关;”第十二条规定,“已立案审理的经济纠纷案件,公安或检察机关函告认为有经济犯罪嫌疑的,人民法院审查确认的,应将案件予以移送。”此两条规定是对“先刑后民”处理方式的明确规定。与之对应,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与本案有牵连,但不是同一法律关系的经济犯罪嫌疑线索时,应将该线索移送侦查,但经济纠纷案件应继续审理;”对该条要注意理解“同一法律关系”的内涵。同时,第十二条后半段规定,“有关机关虽函告经济犯罪嫌疑,但人民法院认为确属经济纠纷案件的,应当依法继续审理。”这两条规定赋予法院主动审查的权力,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作出处理。

  上述案例系因罕王湖公司向灯塔支行借款,辽阳宾馆提供保证,因罕王湖公司未能归还到期借款而引发诉讼,从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的情况看,结合一审法院实体审理的情况,尚不能得出本案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的结论。辽阳市公安局决定立案的辽阳市农业发展银行贷款被骗案,与本案有一定关联,说明本案有经济犯罪嫌疑,但不能以有经济犯罪嫌疑,就必然得出本案不属于经济纠纷的结论。况且,辽阳市公安局立案侦查的案件,与本案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关系并不完全一致,在本案中,灯塔支行起诉要求罕王湖公司承担借款本金及利息还款义务,并要求辽阳宾馆根据保证合同约定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审法院仅以罕王湖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晓峰涉嫌骗取贷款罪被公安机关进行立案侦查为由,将李晓峰涉嫌骗取贷款案件与债务纠纷及担保纠纷,认定为同一事实,并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明显不当。

  三、案例启示

  借款人法定代表人涉嫌骗取贷款罪被立案侦查的,已受理的民事案件应否驳回起诉,一直困拢着银行等债权人,通过刑事案件借款人逃废银行债务、担保人企图“脱保”的现象时有发生,银行应做好相应的防范措施。

  (一)驳回起诉需具备两个条件,缺一不可。从上述案例不难发现,在银行向法院起诉要求借款人还本付息并要求连带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公安机关对借款人法定代表人涉嫌骗取贷款罪立案侦查的,必须经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且确有经济犯罪嫌疑,两个条件缺一不可,方能驳回银行起诉。实践中,一旦碰到类似案件,可依据《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的相关条款与一审法官进行沟通,并要求一审法院继续审理。对被裁定驳回起诉的案件,理由存在明显不当的,可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二)借款合同无效,连带责任保证人不当然免责。上述案例中,依当事人约定,辽阳宾馆对罕王湖公司债务的保证责任是连带保证责任,即在罕王湖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辽阳宾馆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不享有先诉抗辩权利。即使灯塔支行与罕王湖公司之间的借款合同无效,作为保证人的辽阳宾馆也不当然免责。

  (三)合法合规经营,是保障信贷资金安全的前提。一是要尽职履行贷前调查义务,有效防范借款合同触发涉刑风险。银行要做好贷前尽职调查工作,有效发挥贷前调查风险把关作用,对借款人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贷款背景的真实性、合理性进行重点核查,谨防借款人提供虚假材料或虚构贷款用途骗取贷款。要加强对担保合同的签订背景、担保方式的合理性、担保责任的承担能力审查,防范担保合同无效时造成贷款损失。二是要加强内部风险控制,杜绝员工违法违规行为发生。要加强员工守法合规教育,有效杜绝内部工作人员与借款人恶意串通签订借款合同、引诱欺骗担保人、参与犯罪等行为,防止刑事犯罪引发法律风险发生。还要加强内部风险控制,及时发现员工违规行为,有效防控相关风险。三是要持续加强贷后管理,确保信贷资产安全。银行要定期跟踪并及时掌握借款人经营调整、人员变动等状况,加强对贷款实际用途、还款来源、项目进度、信贷资金流出及销售资金回笼的监测,提前预判可能出现的风险,适时采取追加担保、变更担保方式等措施,保证贷款安全。一旦发现借款人虚构贷款项目、伪造贷款资料或挪用贷款资金的,应当立即根据合同约定终止借款合同,采取合法有效方式追回贷款。对于恶意拖欠贷款、转移资产、以虚假交易设立债权逃废银行债务等情形,要及时采取法律手段进行清收,避免丧失最佳诉讼时机。(浙江省临安市联社蘧美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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