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经营支付业务”的人们该颤抖了!

  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过程,良莠不齐、乱象百出。很多人借着“互联网金融”的外衣,进行非法集资、金融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由于普通投资者对金融知识缺乏,纷纷踏上贼船。这不仅使普通投资群体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更让国家金融市场发展更受到严重创伤。

  面对如此不堪的市场局面,国务院早已部署展开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集中整治违法违规行为,防范和化解互联网金融风险。各级检察机关积极参与专项整治工作,依法办理进入检察环节的涉互联网金融犯罪案件。

  最高人民检察院针对办案中的多种问题展开研究,分别在上海、福州等多地召开座谈会。据悉,会中出具的一份《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涉互联网金融犯罪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对“非法经营资金支付结算行为”做出了明确界定。

  具体原文如下:

  支付结算业务(也称支付业务)是商业银行或者支付机构在收付款人之间提供的货币资金转移服务。非银行机构从事支付结算业务,应当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成为支付机构。未取得支付业务许可从事该业务的行为,违反《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的规定,破坏了支付结算业务许可制度,危害支付市场秩序和安全,情节严重的,适用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具体情形:

  (1)未取得支付业务许可经营基于客户支付账户的网络支付业务。无证网络支付机构为客户非法开立支付账户,客户先把资金支付到该支付账户,再由无证机构根据订单信息从支付账户平台将资金结算到收款人银行账户。

  (2)未取得支付业务许可经营多用途预付卡业务。无证发卡机构非法发行可跨地区、跨行业、跨法人使用的多用途预付卡,聚集大量的预付卡销售资金,并根据客户订单信息向商户划转结算资金。

  在具体办案时,要深入剖析相关行为是否具备资金支付结算的实质特征,准确区分支付工具的正常商业流转与提供支付结算服务、区分单用途预付卡与多用途预付卡业务,充分考虑具体行为与“地下钱庄”等同类犯罪在社会危害方面的相当性以及刑事处罚的必要性,严格把握入罪和出罪标准。

  “无证经营支付业务”的那些企业们,看到这则消息,可能似热锅上的蚂蚁一般,如坐针毡了。国家监管将越来越严的趋势,动真格,下狠手可能在日后会是比较会经常看到的现象,从而给大家创造一个规范发展的市场。这是好事。而“无证经营支付业务”的企业主们应回头是岸,趁着还没酿成大错,及时退出就是现在应该做的最正确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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