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钰灵】这一周:在盐城地税的见习心得

  【题记】前不久,北大法学院安排三位同学来盐城地税见习。几位同学学习很认真,在一周的时间里,形成了两万多字的见习报告,还每人写了一篇心得文章来。透到这些文字,我看到了他们扎实的学风和青春的锐气,也看到他们在财税法上的发展潜力。征得几位同学同意,在这里分享他们的心得。

一周:在盐城地税的见习心得

文/北京大学法学院 王钰灵

  7月底有幸在盐城市地方税务局进行了为期一周的见习,了解了实践中税收征管的做法、困境及实务人员对此的相应思考。对于刚结束本科学习,即将进入硕士研究生学习的我,这确是一宝贵经历,其让我实际感知税法之复杂有趣,初步明晰应为的税法研究方向与值得研究的诸多问题,也让我明确未来学习应保有的谨慎认真刻苦之态度。

  见习虽只短短五天,但内容丰富。第一天再读税收征管法,并参加关于“查欠税欠缴过程中纳税人对税款有争议问题之讨论”的座谈会。第二天上午与韦老师进行了关于送达程序、行政证据之证明标准的讨论,后就郭师兄在银行冻结账户中遇到的问题进行了讨论;下午参加座谈,讨论盐城地税局一起处罚案件。第三天研读《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公告》,并与区分局负责执行人员就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进行座谈。第四天阅读《江苏省地方税务局<金税三期操作指南>20173月)》,了解税务机关所用纳税系统;并与韦老师讨论税收法定、事前裁定等问题。最后一天则前往纳税服务大厅、房地产交易大厅了解纳税服务中常见问题及二手房核税之程序与问题。

  见习结束,收获颇丰。但因学识有限,深觉围绕每一问题详加分析讨论个人能力尚有不足,故此处仅围绕理论与实践,结合本次实践所得,简要谈一谈自己的心得体会。

  本次见习给我以深刻印象的是理论与实践的差距以及实践中问题的复杂性。就理论与实践的差距,以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为例,在学校时我认为自由裁量是一个好东西,因其可以针对个案情况给予适当之行政处罚。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即赋予了税务机关较多的行政处罚权,并希望税务执法人员在进行行政处罚时可根据税务违法行为之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后果等因素,运用自由裁量权,给予违法者适当且有差别之行政处罚。但经过本次见习,我却发现税务执法人员多希望行政处罚规定得尽可能确定与简单,以减少税务执法人员不当运用自由裁量权所导致的执法不公。好好的自由裁量权在实践中却变得不那么受欢迎,究其原因,在于其忽视了中国的实际执法状态,基层的执法人员数量不足且队伍年龄偏大、知识结构老化、接受新知识较难,均构成行使自由裁量权之不利因素。由此可见,理论若不能与实践相衔接,事与愿违、好心办坏事恐不在少。就实践中问题的复杂性,以房产交易中涉及车库的税收为例,车库应当认为属于非住宅,则应当适用非住宅之税率,转让之所有税加在一起约16.7%;但是住宅之转让仅按照3%征收契税,则若在一二手房交易中一同转让车库,若房屋征收3%之税,车库征收16.7%之税,于情理不符。此即展示出实践中问题之复杂性,这种复杂往往是理论研究或立法时难以凭想象与逻辑达至,因此需不断从实践中总结,并保持一定歉抑性。

  实践可通过多条途径与理论相衔接,一方面应当通过实践找寻值得研究的问题。见习期间税务人员曾指出实践执行之法律法规与理论支撑不足之问题,韦老师也曾提出要防止错误的分类方式导致错误的讨论。这其一表明现有之理论研究远远不能满足实践之需求,其二也表明部分理论研究讨论的并非紧要的问题。要切中要害,则要从实践中发现问题并予以解决,采见习或实习是很好的办法,但机会难以获得,时间成本亦大,更为现实的或许为重视解读案例,从案例中发现问题。如台湾学者研究很多问题都是从案例层层入手研究,南京大学法学院的李友根教授也认为案例研究极为重要,今年之德发案也引发财税法学界对于其中法律问题、制度问题的讨论,以上种种都凸显了案例研究作为沟通理论与实践之桥梁的重要性。

  另一方面可通过实践找寻研究问题应当考虑的因素。以获取纳税人信息方法为例,执行中的难题,大多最终归结于纳税人之信息难以真实、全面获取。如很难全面及时掌握纳税人的银行账号,纳税人的地址电话不真实与更新不及时导致文书难以送达。对于纳税人信息获取,存在两种思路,一是让纳税人主动告知,因此要对纳税人尽到告知义务,便利纳税人告知信息的方式方法,对不主动告知之情形进行处罚等;二是和其他部门合作,如人民银行、工商、社保、法院等,直接从其他部门获取相关信息。从见习所得信息来看,基层执法人员大多希望加强与其他部门的合作,促进信息共享以获取信息。但是,我初听到此种思路,认为该方法或许存在对公民信息安全保护的问题,并不认同。并且韦老师也提出此种方法存在的问题,即从其他部门获取的信息很难有效利用,前两年的信息利用率是在各位数便可佐证。基于此,我认为,对于纳税人信息的获取,在基础面上还是需要通过纳税人主动提供或税务机关在于纳税人沟通交涉时获取,仅有在纳税人存在违法行为时可例外地与其他部门合作获取信息。但这一想法在与常州地税的税务人员交谈后有了变化,基于两个考量因素,一是部分信息提供并不必然涉及公民信息安全问题,如二手房交易中通过房管部门提供房屋相关信息、民政部门提供婚姻信息、公安部门提供子女等;二是纳税人自己提供的数据虚假的很多,在错误的数据上建立风险控制模型也是徒劳。因为发现了上述考量角度,现在我不能就该问题得出一个确定的结论,但这些考量因素的发现本身就是有益的,且是难以通过坐在书斋内全面考虑道德,应视为问题思考上的进步。

  本次见习使我产生了诸多疑问,有微观之问亦有宏观之问,均需留待未来之学习工作一一研究思考,我认为这是极有价值的。为此,感谢提供本次见习机会并辛劳安排沟通的韦老师,感谢提供见习机会的叶姗老师,也感谢见习期间给予诸多帮助的师兄师姐。

声明:本文由入驻搜狐公众平台的作者撰写,除搜狐官方账号外,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不代表搜狐立场。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