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关注】罕见基层税务稽查局完成的受控外国企业反避税案,亲们咱看啊?

  

【特别关注】罕见基层税务稽查局完成的受控外国企业反避税案,亲们咱看啊?

来源:中国税务报整理:TPPERSON

  TPPERSON按:受控外国企业(controlled foreigncorporation,简称CFC)是200811日开始施行的《企业所得税法》中的新增概念。作为一条重要的反避税条款,其目的主要是防止企业通过低税率国家(地区)以不具商业实质的各种安排,将利润保留在境外无税或低税率区,达到逃避居住国税收的目的。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45条规定:受控外国企业是指由居民企业,或者由居民企业和居民个人(以下统称中国居民股东,包括中国居民企业股东和中国居民个人股东)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低于12.5%的国家(地区),并非出于合理经营需要对利润不作分配或减少分配的外国企业。

  目前中国企业“走出去”境外投资被判定为受控外国公司的三条件:

  1、中国居民股东(包括中国居民企业股东和中国居民个人股东)控制。控制包括居民企业或者中国居民直接或者间接单一持有外国企业10%以上有表决权股份,且由其共同持有该外国企业50%以上股份;或者居民企业,或者居民企业和中国居民持股比例没有达到上述规定的标准,但在股份、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对该外国企业构成实质控制。

  2、在低税率地区设立。实际税负低于12.5%的国家(地区)。为简化判定实际税负,国税函〔200937号文指定了12个非低税率国家(低税率检验白名单),分别为:美国、英国、法国、德国、日本、意大利、加拿大、澳大利亚、印度、南非、新西兰和挪威。凡是设立在这些国家的外国公司,不作受控外国企业管理。

  3、不分配利润或减少利润分配之目的并非出于合理经营需要。(需纳税人举证)

  因此,“走出去”企业在海外投资架构的设计时,需要考虑中国企业设立的海外企业,尤其是中间控股公司所在地的实际税负是否低于12.5%,以及将利润(例如股息、资本利得等)保留在该公司的做法是否具有“合理的经营需要”。

  如果境外投资企业被中国税务机关认定为受控外国公司,则其境外公司不作分配或减少分配的堆积利润视同股息分配额,计入中国居民企业股东的当期所得,向中国税务机关申报并汇总纳税。(特别提醒:这里的纳税人并非海外企业,而是中国居民企业股东)。

  计算公式:

  中国居民企业股东当期所得=视同股息分配额×实际持股天数÷受控外国企业纳税年度天数×股东持股比例

  中国居民股东多层间接持有股份的,股东持股比例按各层持股比例相乘计算。中间层持有股份超过50%的,按100%计算。

  计入中国居民企业股东当期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按照所得税法或税收协定的有关规定抵免。

  中国居民企业股东能够提供资料证明其控制的外国企业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免于将外国企业不作分配或减少分配的利润视同股息分配额计入中国居民企业股东的当期所得:

  1、设立在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的非低税率国家(地区);(白名单,12)

  2、主要取得积极经营活动所得;(注:积极所得为正常生产经营所得。消极所得通常是指包括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资本收益,以及从受控外国公司关联方和非关联方取得的所得之外的生产经营所得)

  3、年度利润总额低于500万元人民币。(注:最小额免除实际上是对“走出去”的中小企业的扶持。举证:公证会计报表,中国会计口径换算)

  最后需要提醒亲们关注的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第二条规定:本办法适用于税务机关对企业的转让定价、预约定价安排、成本分摊协议、受控外国企业、资本弱化以及一般反避税等特别纳税调整事项的管理;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官方发布的《关于发布<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解答》的问题解答三特别明确:《办法》规定的特别纳税调查程序适用于对企业的转让定价、成本分摊协议、受控外国企业、资本弱化、一般反避税等事项的特别纳税调查。

  原文:

反避税查补税款近七千万元

中国税务报 2017年8月8日 作者:曹慧铭

  本报讯 日前,北京市国税局第二稽查局在国家税务总局部署的重点稽查对象随机抽查工作中,发现一家集团公司存在利用注册于国际避税地企业避税的疑点通过税企约谈,该集团主动的补缴税款近7000万元。

  通过梳理组织架构、分析内外网信息、审核企业向国资委报送的资料,北京市国税局第二稽查局检查人员发现,该集团所属注册于巴拿马和英属维尔京群岛的3家全资子公司存在涉税疑点,其所在的国际避税地税负明显低于我国。经充分研讨和税企座谈,税务检查人员要求企业将相关问题列为重点自查项目。经核实,在无实际经营机构及人员、无合理的经营需要的情况下,这3家子公司对2013年~2015年利润未作分配。而上述利润中归属于居民企业的部分,应当计入居民企业当期收入,该集团有关负责人和财务人员对相关问题表示认可。

  针对境内企业控制的境外企业信息不易获取问题,北京市国税局第二稽查局建立了一套有针对性的检查程序。该局延伸检查“触角”,查看企业董事会决议、会议纪要、预决算报告、银行对账单以及外汇管理局等涉外管理机关相关资料,重点审核资金运作或权属变更项目;激活“神经末梢”,帮助企业完善涉税风险控制机制,针对重视境内企业而轻视境外企业税务风险的情况,全面梳理《检查通用提纲》中涉外税收条款,制定辅导自查和重点检查风险控制程序。“针对相关问题高发的跨国公司、企业集团及控股公司,检查人员应高度关注涉外反避税风险,提升‘嗅觉’灵敏度,不能轻易放过任何一个有问题的线索。”北京市国税局第二稽查局检查团队负责人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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