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企业所得税法鼓励公益性捐赠

原标题:修改企业所得税法鼓励公益性捐赠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24日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决定。根据这一决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修改为:“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

财政部税政司副司长张天犁说,与慈善法关于慈善捐赠支出结转扣除的规定相衔接是对原有税法的一种调整和完善。从税收政策角度讲,是对原有税收优惠政策的一个扩大和延伸。这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一大部分大额捐赠支出的税前扣除。

据介绍,慈善捐赠支出三年结转是慈善法规定的优惠政策,在慈善法2016年9月1日正式实施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对企业所得税法的修改不影响慈善法相关规定的实施。对于企业在2016年9月1日后、修改决定实施前发生的慈善捐款支出,同样可以享受三年结转扣除的优惠。

张天犁说,下一步,财政部将提请国务院修改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在实施条例中对此次修订的条款给出具体的政策规定。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责任编辑:

平台声明: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搜狐号系信息发布平台,搜狐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
阅读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