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特股份:2016年度关联交易报告

原标题:森特股份:2016年度关联交易报告

森特士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度关联交易报告 公司董事会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 2016 年度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报告如下: (一)经常性关联交易 报告期内公司的经常性关联交易为向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关键管理 人员支付薪酬和津贴,公司 2016 年度支付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报酬为 641.95 万元。 上述事项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已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报告 期内,除上述关联交易外,公司与关联方之间未发生其他经常性关联交易。 (二)偶发性关联交易 2016 年 4 月 25 日,公司与北京银行金运支行签署了《综合授信合同》(合 同编号:0339637),约定给予公司授信额度 15,000.00 万元,授信期间为 2016 年 4 月 25 日至 2017 年 4 月 24 日。刘爱森为上述授信合同项下的债权提供保证 担保,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合同下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 两年。 2016 年 4 月 29 日,公司与招商银行北京方庄支行签署了《授信协议》(编 号:2016 年方授字第 008 号),约定给予公司授信额度 4,000.00 万元,授信期间 为 2016 年 4 月 29 日至 2017 年 4 月 21 日。刘爱森、李桂茹为上述《授信协议》 项下的债权提供保证担保,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自担保书生效 之日起至《授信协议》项下每笔贷款或其他融资或招商银行方庄支行受让的应收 账款债权的到期日或每笔垫款的垫款日另加两年。 2016 年 5 月 25 日,公司与北京银行金运支行签署了《综合授信合同》(合 同编号:0345090),约定给予公司授信额度人民币 5,000.00 万元,授信期限自 2016 年 5 月 25 日至 2018 年 5 月 24 日。根据公司与北京首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签署的《委托保证合同》(合同编号:CGIG2016 字第 0408 号),北京首创融资 担保有限公司为上述《综合授信合同》项下的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刘爱 森和李桂茹为上述担保提供反担保,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2016 年 10 月 24 日,公司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债权融资计划 承销协议》(备案文件编号:债权融资计划[2016]第 0129),约定公司向北金交所 申请备案总额不超过 10,000.00 万元债权融资计划。刘爱森为上述债权融资计划 的投资者提供无条件的全额不可撤销连带保证担保,并为本次债券融资计划出具 了编号为 2016-0129 的担保函。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期间为本次债权融资计划各 期发行相应的存续期及债权融资计划到期之日起半年。 2016 年 11 月 16 日,公司与兴业银行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签署了《基本额 度授信合同》(合同编号:兴银京开(2016)基授字第 201605 号),约定给予公 司授信额度人民币 15,000.00 万元,授信期限自 2016 年 11 月 16 日至 2017 年 11 月 15 日。刘爱森、李桂茹为上述《授信协议》项下的债权提供保证担保,担保 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 (三)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履行的审议程序 2017 年 3 月 29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对公司 2016 年度所发生关联交易进行确认的议案》,确认公司 2016 年度所发生的关 联交易是公允的、必要的,不存在显失公允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 东利益的情况。关联董事刘爱森、李桂茹回避了该议案的表决。 2017 年 3 月 29 日,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如下:公司 2016 年度发生 的关联交易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及市场化操作的指导原则,关联交易的发生 必要且公允,符合商业惯例,不存在向关联方输送利益和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 情形。 除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外,2016 年度公司未发生其他关联交易事项。 森特士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3 月 29 日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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