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众金融受邀参加江西省p2p网络借贷政策解读培训班

原标题:惠众金融受邀参加江西省p2p网络借贷政策解读培训班

2017年12月28日,江西惠众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受邀参加了在江西省南昌市举办的江西省互联网金融行业网络借贷政策解读培训班。

江西省p2p网络借贷政策解读培训班现场

从2016年4月中央开展对互联网金融行业的整治工作以来到现在,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合规整顿工作已经经历了将近2年的时间,所以在2018年马上来临之际,也是在江西省互联网金融行业企业马上开始验收备案工作的时间节点上,这次的政策解读培训班有不同以往的深刻意义。

此次政策解读培训班由江西省金融办的领导对备案工作的依据、标准和验收备案流程以及互联网金融企业在验收备案工作中应该具体注意的事项作出明确和严格的定义。

一、验收和备案工作依据“一个办法+三个指引”展开

“一个办法+三个指引”是指银监会及其他相关单位发布的关于网贷行业监管的系列文件,为网贷行业的规范发展和持续审慎监管提供了制度依据。

其中2016年8月24日出台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指引》进一步强调网贷平台信息中介地位,明确规定对于已存续网贷机构在申请备案前,需到工商局将经营范围修改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等,然后才能完成备案,这是必要条件。

《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明确指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建立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从资金方面防范网贷机构设立资金池,明确网贷机构非信用中介。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指引》指出备案登记为网贷平台申请银行存管及增值电信业务许可的必要条件,即网贷机构如果仅仅进行工商登记,不可以申请开展相关业务。

同时指出,备案登记仅对机构的基本信息进行登记、公示并建立机构档案,不构成对机构经营能力、合规程度、资信状况的认可和评价,不是监管对登记机构的增信背书。

同时在验收和备案工作实务也会根据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的行业标准操作,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的标准对行业有指导效力。特别是其中关于信息披露标准的制定,修改和确定。

在2018年,针对互联网金融工作前期整顿工作处出现的合同不规范问题,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也会出台相应的标准化借贷合同。

参训学员认真记录

二、“57号文件”是验收和备案工作的说明

“57号文件”,也就是近日出台的《关于做好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整改验收工作的通知》。明确了具体的整改和备案时间表,要求各地在2018年4月底之前完成辖内主要P2P机构的备案登记工作、6月底之前全部完成。

该文件中再次强调了P2P信息中介的定位,对债权转让、准备金等问题进行了规范,意味着各种活期和定期类产品需要马上进行整改,准备金制度要取消。如此规范实际上强调了网贷要回到信息撮合中介平台的定位。并对债权转让、风险备付金、资金存管等关键性问题作出进一步的解释说明。

(一)此次培训班明确了验收备案工作的时间节点,严格了政策界限

1、对于在《办法》发布之日(2016年8月24日)以后设立的网贷机构或新从事网络借贷业务的网贷机构,在本次网贷风险专项整治期间,原则上不予备案登记;

2、对于自始未纳入本次网贷专项整治的各类机构,在整改验收期间提出备案登记申请的,各地整治办不得对此类机构进行整改验收及备案登记;

3、对于《办法》规定的十三项禁止性行为及单一借款人借款上限规定,网贷机构应当自2016年8月24日后不再违反,相应存量业务没有化解完成的网贷机构不得进行备案登记;

4、对于开展过涉及房地产首付贷、校园贷以及现金贷等业务的网贷机构,应当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校园贷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 (银监发(2017)26 号)、《关于开展"现金贷"业务活动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

5、进行规范整顿通知))(整治办函(2017)141号)的要求,暂停新增业务,对存量业务逐步压缩,制定退出时间表,对于相关监管要求下发后继续违规发放以上三类业务的机构不予备案;

6、辖内各网贷机构应当与通过网贷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开展的网贷资金存管业务测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资金存管业务合作;

7、六是对于在规定时间内没有通过本次整改验收,无法完成备案登记但依然实质从事网贷业务的机构,各省(区、市、计划单列市)应当协调相应职能部门予以处置,包括注销其电信经营许可、封禁网站,要求金融机构不得向其提供各类金融服务等。

p2p网络借贷政策解读培训进行中

(二)关于整改验收过程中部分具体问题的详细解释说明:

1、关于债权转让有关问题

对于债权转让是否合规,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为解决流动性问题,在出借人之间进行的低频次债权转让,应认定为合规;对于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则应该认定为违规;对于由网贷机构高管或关联人根据机构的授权,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直接放款给借款人,再根据借款金额在平台放标,将债权转让给实际出借人的"超级放款人"模式的债权转让,由于其可能导致网贷机构虚构标的、将项目拆分期限错配、直接或间接归集出借人资金等行为,应当认定为违规;以活期、定期理财产品的形式对接债权转让标的,由于可能造成资金和资产的期限错配,应当认定为违规。同时,各网贷机构不得以出借人所持债权作为抵(质)押,提供贷款。

2、关于风险备付金有关问题

目前市场上部分机构出于解决信用风险的考虑,提取了部分风险备付金,这一经营模式与网贷机构的信息中介定位不符。应当禁止辖内机构继续提取、新增风险备付金,对于已经提取的风险备付金,应当逐步消化,压缩风险备付金规模。同时严格禁止网贷机构以风险备付金进行宣传。各地应当积极引导网贷机构采取引入第三方担保等他方式对出借人进行保障。

3、关于资金存管有关问题

网贷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开展网贷资金存管业务测评,测评工作将按照"标准统一、质量优先、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严格依据《网络借贷资金存管指引》有序开展。网贷机构应当与通过测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资金存管业务合作。

4、关于综合借款成本及"现金贷"有关问题

各地应当继续做好对"现金贷"的清理整顿工作,要求辖内网贷机构依照《关于对"现金贷"业务进行规范整顿通知》相关要求开展业务,对于继续撮合或变相撮合违反法律有关利率规定的借贷业务的网贷机构不予备案登记。

5、关于法人及分支机构备案有关问题

申请备案登记的网贷机构应当为法人机构,在申请登记的同时,应当将本法人机构的所有分支机构信息报送至本地区网贷整治办公室,同时,相关整治办公室应当及时共享相关信息,并密切配合,共同处置相关风险。

6、关于线下经营的有关问题

对于大规模从事线下营销的网贷机构,应当消减淘汰或转型线下营销门店及人员,清理、摘除相关标示、标牌、宣传牌、宣传单等,不得再在互联网、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进行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

7、关于网贷机构业务规模控制有关问题

网贷机构应当持续优化自身业务结构,调控自身业务规模,在前述要求的基础上,应当自整改通知书下发之日起,实现存量违规业务持续下降,确保不再新增任何违规业务。对于存在违反《办法》规定的十三项禁止性行为以及单一借款人上限的网贷机构,在其相应违规业务没有化解完成前,各省(区、市、计划单列市)整治办应当不予备案登记。

8、关于网贷机构与地方金融交易所合作有关问题

对于与各类地方金融交易所进行合作的网贷机构,应当停止合作,存量合作业务逐步转让或清偿,最终于本次专项整治结束之前完成。

9、关于网贷机构业务外包及机构分立有关问题

辖内网贷机构不得将核心业务进行外包。对于将自身业务分割,将原有网贷机构分立为不同实体的情况,如果其分立出的实体,只与将其分立出的网贷机构进行业务合作的,则应当将分立后的机构视为原网贷机构的组成部分,进行一并验收管理。

10、关于网贷机构信息披露有关问题

网贷机构应该继续完善自身信息披露,于自身官方网站或APP上确实披露项目风险及资金投向,同时将本法人机构的所有分支机构信息报送至本地区网贷整治办公室,在本次专项整治结束前,网贷机构应当依据银监会发布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信息披露指引》进行完整的信息披露。

11、关于网贷机构基础设施有关问题

对于缺乏合规的网络安全设施的网贷机构,应于本次专项整治。

结束前,提升安全防护和开发能力,确保系统能够满足保护客户资金信息安全、防止黑客攻击和系统中断等信息科技安全要求。

一个有理想、有责任、有使命感的平台必须主动拥抱监管,稳健快速的发展也离不开对监管政策的拥护和践行。成立四年多以来,惠众金融见证了行业蓬勃发展、万众创新的高潮,也历经了行业整顿、规范治理的冷静期。行业在变革、在进步,惠众金融亦然,洗尽铅华始见金,惠众金融将以一如既往的稳定、高效、打造最具责任心的互联网金融平台。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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