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政策的通知》解读

原标题:《关于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政策的通知》解读

为有效防范流动性风险,进一步用好用足住房公积金,助推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关于适时调整住房公积金政策确保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桂建金管〔2017〕11号,以下简称《调整通知》)要求,结合资金运作实际,我中心于2018年2月1日印发了《关于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政策的通知》(贵金规〔2018〕1号,以下简称《通知》)。现解读如下。

一、为什么要制定出台《通知》

近年来,随着我市住宅产业的迅速繁荣和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不断发展,广大职工对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需求不断增加。我中心归集的住房公积金,已快要无法满足职工的提取、贷款需求。截至2017年12月31日,我中心住房公积金个贷发放率已达86.09%,资金使用率为94.01%,目前仍旧保持着继续上扬的发展态势,住房公积金管理处于高位运作的状态,资金管理存在安全隐患,有必要尽快予以控制。

二、《通知》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限制骗提职工的举措

近几年,我市部分单位干部职工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广西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管理规范》(桂建金管〔2011〕26号,以下简称《规范》)等相关法规文件规定,通过使用虚假证明材料等不正当手段违规骗提住房公积金,严重扰乱了我市住房公积金的正常管理秩序,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及时处置和遏制非法骗提住房公积金的行为,确保住房公积金资金安全完整,根据《关于陈立楚等人骗提住房公积金案件核查工作的情况通报》(建金综函〔2017〕125号)“对涉及骗提的单位和职工,加强信用约束,可采取纳入‘黑名单’管理、限制一定期限提取贷款资格、责令追回骗提资金、通报单位等措施。对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对骗提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没收其提交的材料,责令追回骗提资金,取消其自违规行为被发现之日起至全额退回骗提资金期间以及之后3年内提取和贷款资格,将骗提信息作为不良信用记录纳入“黑名单”管理并提交人民银行纳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同时,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将有关情况书面通报职工所在单位。对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关于职工调出贵港市辖区外工作的办理手续

《规范》明确规定,职工调出贵港市辖区外的广西其他住房公积金管理辖区内工作的,不得办理销户提取,应当将其住房公积金转到新缴存地;到广西住房公积金管理辖区外工作的,可以将住房公积金转到新缴存地,也可以办理销户提取。

(三)将“既提又贷”调整为“提或贷二选一”

据统计,2016年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额为9.84亿,占归集额69.05%,其中公积金贷款职工首付款提取额约为1.7亿元,占购房类提取额的43.7%;截止2017年12月底,住房公积金提取额为11.32亿,占归集额70.4%,其中公积金贷款职工首付款提取额约为1.75亿元,占购房类提取额的42%,预测2018年公积金贷款职工首付款类提取额为2.1亿元。住房公积金是职工及其所在单位按规定缴存的具有保障性和互助性的职工个人住房基金。为能有效保障公积金贷款政策的延续性,保障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刚性需求,故将原“既提又贷”调整为“提或贷二选一”。如职工新购住房,2018年2月1日(含当日,下同)后到公积金中心申请提取公积金作首付并申请公积金贷款的,两项申请不能同时受理。即:职工要么选择提取公积金账户余额付购房首付款,要么选择申请公积金贷款。但如果职工在2018年2月1日前(不含2月1日,下同)已按购房首付提取了公积金的,2018年2月1日后仍可选择申请公积金贷款;或者在2018年2月1日前申请了公积金贷款(以个人贷款信息录入我中心住房公积金综合信息系统时间为准),2018年2月1日以后仍可申请购房提取公积金。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不论选择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是选择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首付款,都不影响职工每年还贷提取及对冲业务的办理。如果职工办理商业贷款(在夫妻双方无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前提下),则不影响该套房屋的首付款提取。

(四)关于暂停办理“公转商贴息贷款”的内容

鉴于目前我市住房公积金个贷发放率已下降到85%左右, 根据《关于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通告》(贵房金委通〔2017〕2号)“……待住房公积金个贷发放率下降到85%,可以停办‘公转商贴息贷款’业务或根据资金供求情况将‘公转商贴息贷款’转回为住房公积金贷款”之规定,自2018年2月1日起,暂停办理“公转商贴息”贷款业务,恢复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信用良好的职工个人及家庭购买首套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不低于20%,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房价的80%。

2018年1月31日前经审批但尚未发放贷款的“公转商贴息贷款”业务,在住房公积金资金允许的情况下,经征得职工同意,我中心可以撤回重新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不再进行贷款资格审批,在完成住房公积金贷款子系统信息录入流程后,通知职工重新签订《借款合同》等相关申请材料即可;职工不同意撤回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继续按“公转商贴息贷款”业务模式办理 ,待该房屋办妥抵押登记手续后,由受托银行根据其资金安排发放贷款。

(五)关于收紧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内容

《贵港市2017年1-9月房地产市场形势分析简报》明确贵港市全市商品住宅销售价格对比今年上半年增长了1000元/㎡左右。根据《调整通知》精神,房价上涨过快的城市,可适当调整贷款条件,采取有效措施遏制投资投机性购房贷款需求。因此,暂停二套或二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应当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时间从后往前推算),贷款额度、债务支出与家庭收入的占比、贷款申请材料的有效期仍按原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的政策执行。

(六)关于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留存账户余额的内容

根据《规范》规定,当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余额占归集余额比例高于70%时,对于享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可适当提高其提取后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内的保留额度,但保留额度最 高不得超过一年缴存额。目前我中心的个贷发放率已达到86.09%,可以适当提高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内的保留额度。

贵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8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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