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文化运行机制对我国文化体制改革的启示

  

  美国文化仅有200余年历史,但却风靡全球,其影响力、创造力令所有国家望其项背。这固然与其雄厚的经济实力、强劲的科技创新能力以及外交战略密切相关,但其独特、高效的文化运行机制亦发挥了重要作用。研究和借鉴美国文化运行机制,对于我们立足国情深化文化体制改革、传承创新齐鲁优秀传统文化、增强文化软实力无疑具有重要启发。

  美国自立国以来始终奉行文化艺术创作自由原则,谨慎地防范对文化艺术的行政干预。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明确列明“国会不得制定关于下列事项的法律:确定国教或禁止信教自由;剥夺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美国至今没有专门管理文化的行政部门,联邦及地方各级政府不直接干预文化发展。二战之前,美国的文化政策主要体现在税收方面。1917年美国《联邦税法》规定,对非营利性文化团体、机构、公共电视台和广播电台免征所得税,并减免资助者的税额,对非营利的、以促进文化、教育、科学、宗教、慈善事业为目的的团体免予征税,个人和企业对上述非营利团体的捐赠可享受减免税收的优惠策。1929年经济危机导致大批艺术家失业,为了帮助他们找到工作,罗斯福新政推出了公共工程艺术计划,雇佣艺术家,采购艺术品。严格地说,这是就业政策,而非文化政策。随着经济好转,这些艺术计划陆续终结。直至1964年美国国会通过《国家艺术与文化发展法案》,1965年据此法案成立国家艺术基金会,美国政府对文化艺术的介入才有了突破性发展,并形成了其特有的文化管理模式。但国家艺术基金会并非一个微型的美国文化部,它通过资金资助方式来支持文化艺术发展。在资助方式上,通过“配合公共捐款按比例认捐”的做法,鼓励各州、各企业、基金会、慈善机构向文化艺术领域投入更多的资金。美国中央及各级政府正是通过税收优惠和资金补助介入文化领域,实现间接管理。

  在上述文化政策框架下,美国文化的商业气息非常浓厚,美国的影视业、图书出版业、音乐唱片业等生产了全球大部分文化产品,文化创意产业已成为美国最具活力的领域之一。即使是非营利文化机构,其收入也有一半来自商业。美国文化艺术领域的资金来源是相当多元的,除公共资金资助、商业收入之外,各种基金会捐赠、个人捐赠、企业赞助占了相当大比重。源源不断的资金支持,是美国文化艺术保持持久创作活力的重要保障。

  当然,美国文化运作机制的弱点也显而易见。文化创新偏重于商业需要,草根艺术往往因为市场原因而无法生存,底层民众难以充分享受文化盛宴。文化机构可能会为了取悦于资金捐赠者而量身定做艺术产品,致使文化艺术掌握在金融精英手中。还有不得不指出的一点是,美国对内的文化民主主义与对外的文化帝国主义并存,从马歇尔主义至今其文化外交和价值输出一直在强化。

  美国文化运行机制及其优缺点给我们的深刻启示是:文化繁荣发展的根本动力蕴含于人民群众之中,必须遵循文化艺术发展规律,尊重人民群众主体地位,尊重创作自由,鼓励百家争鸣、百花齐放,激发人民群众创作热情,保障人民群众文化权益。必须减少对文化艺术的直接管制,政府管理要更多地采取法治化、市场化等间接方式,把文化艺术创作的舞台充分交给人民群众。必须推动文化艺术走向市场,让文化产业在市场大潮中成长壮大,让文化事业在与市场结合中增强活力。必须实行有利于文化艺术发展的社会经济政策,鼓励对文化艺术的多元化投资,形成充满活力、长久持续的文化投融资模式。

  根据上述原则,近期文化体制改革的重点宜突出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探索对文化艺术实行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在文化艺术领域,列明负面清单,法无禁止皆可为,打开文化艺术创作的无限空间。二是大力培育文化艺术市场主体。在继续推进经营性文化单位转企改制的同时,积极支持文化小微企业发展,创造所有市场主体平等竞争、竞相发展的市场环境。三是大力发展文化产品市场。积极发展影视剧、动漫游戏、演艺娱乐、图书、电子音像制品等产品市场,加快培育版权、技术、信息等要素市场,形成多层次文化产品和要素市场体系。四是改进政府资金扶持方式。改变财政资金直接补助文化企业的传统模式,将支持文化发展的财政资金集中起来,与社会资金合作成立文化产业投资基金。对文化产业投资基金实行市场化运作,重点支持有市场前景的文化项目。改进文化事业财政资金支持方式,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向居民提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五是支持文化对外传播交流。鼓励社会组织、文化企业、学术团体通过扩大文化贸易、开展学术交流、组织文体活动等形式,扩大与世界各国文化交流,推动中华文化走出去、提升国家文化软实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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