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金莲为何要告冯小刚?

  日前,北京朝阳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侵犯名誉权的案子,却引来了大批群众的围观,因为,这并不是一起普通的名誉权官司,而是一群潘姓族人把著名导演冯小刚告上法庭,被一同推上被告席的还有著名作家刘震云。原告自称“潘金莲”是其先人,要为她恢复名誉。外人觉得荒诞,但对于那群潘姓族人来说,这是他们永远无法缓解的关于“名”的焦虑。

  事情的起因是为国冯小刚导拍的一部电影——《我不是潘金莲》。这部改编自刘震云同名小说的电影,讲述了一个叫李雪莲的女人,因为被丈夫骂是潘金莲,一状告了十年,她要对所有人说:“我不是潘金莲。”电影开头还加了一句:“自宋朝到如今,人们都把不正经的女人称为潘金莲。”

  这句话引发了潘氏宗族的不满。潘家的一个全国微信群里,有人发了条消息,说冯小刚拍了部电影,把我祖宗十八代都给骂了。几位有心人准备把这事找人给说清楚,最好的办法是走法律途径,告状。为了获得全国同姓族人的支持,他们还在合肥组织了一场“潘氏后裔为蒙冤先人正名座谈会”筹划会议期间,宗亲本来定的是“先祖”。有人却有不同意,说“祖”是男的,潘金莲只能用“先人”。研讨会的结论是,潘氏族人共同发起正名行动,“冯小刚刘震云不是有名么,就告他们,要杀一儆百,让文艺工作者以后都不敢随便拿潘家人开涮”。

  起诉立案要想名正言顺,以“潘金莲后人”的名义告状,在法律上行不通。那就绕一下,拿现实的“潘金莲”说事儿,所以就得先找个“潘金莲”。为了能将官司进行到底,他们在全国各地寻找名为潘金莲的人。这一找,还真有不少名叫潘金莲的女子。不过,那些叫“潘金莲”的女人,多半都生活在偏远的深山农村,因为父母文化程度不高,没听说过“潘金莲”,所以才取了这个名字。但她们都抱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态度,都不跟着掺和。

  功夫不负有心人。他们在广东增城又找到了一个“潘金莲”,同意以自己的名义出面。只是,那位59岁的潘金莲却没能出庭。原来,这位广东省增城市的农村妇女,已经在病床上躺了七八年。最近这半年,癌变让她几乎脱了人形,连话都说不利索,只能通过看别人在纸上写的字,再用点头和摇头两个动作向世界表达态度。去年9月上旬的一天,潘金莲用点头表达了她的意愿。

  为了搜集证据,他们专门跑到“历史上的潘金莲”的老家清河县,见了《清河县志》的主编,拿走了县志记载的“历史证据”。据《清河县志》载,历史上真存在一个潘金莲,这个潘金莲贤良温淑,乃是大家闺秀。

  潘家的诉讼目的很明确:一、删除电影中两处提到潘金莲的旁白与台词;二、被告做公开道歉并赔偿名誉损失费1000元。他们说:“我们不为了钱,就为了一口气,为了名誉。”冯小刚的受雇律师反驳称:导演受雇于投资方,是依法、依约拍摄电影。且作品中提到的“武松”“西门庆”是基于施耐庵的《水浒传》,作品中的潘金莲指的是“那里面”的潘金莲。

  庭审几乎从一开始就变成了潘家人和冯小刚的单独对峙。潘家人拿出了《清河县志》原件,新的,足有十几厘米厚,这是他们最有力的证据。被告律师拿过来翻了翻,陈述理由:《清河县志》发行数量只有几千册,与《水浒传》几百年来广为流传相比,其知名度远远不及,不能成为原告举证被告忽视史实的直接理由。

  《清河县志》是原告方的关键证据,被告律师在县志中涉及“潘金莲”的部分,找到了五个字“在清河传说”,由此推导潘家人认为县志就是史实的理由不充分。“县志是民间传说,《水浒传》也是杜撰,为什么偏偏用了《水浒传》里的潘金莲?”潘家的律师这样反驳。由于这件事情有点小复杂,且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案件没有当庭宣判。

  法律最终会给出个结果,但,这件事却引发了人们的许多思考,对于文学作品中的人物,我们该怎么样对待,这确实得让法律给个说法了,不然,纠结的,不仅仅只有潘氏一族人。对于这点,你有什么高见呢?欢迎跟贴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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