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选自王曙光著《中国农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
协商民主理论与乡村基层民主机制的重构
王曙光(北京大学经济学院教授)
一、什么是协商民主?
协商民主又叫商议民主、商谈民主。在上世纪末期,西方政治学界兴起了这种新的民主理论范式,这种范式应该说是基于对自由民主理论和代议制民主的批判而产生的,试图修补自由民主理论和代议制民主在实践当中的缺陷[1]。在西方,自由民主的理论和实践遭遇了深刻的危机,过度强调个人自由的自由民主,往往会导致社会责任的缺失。很多学者开始反思,绝对地强调个人自由民主是不是有它的弊端呢?巴伯在《强势民主》这本书当中谈到这样的观点,他说自由民主这样一种理念更多地关注个人的自由,而不是保障公正正义。它是为了增进利益,而不是为了发现善,它是把人们安全地隔离开,而不是使他们富有成效的聚合在一起[2]。结果就产生什么呢?自由主义的民主可以强有力地抵制针对个人的任何侵犯,比如说对个人隐私、个人的财产权以及其他个人利益和权利的侵犯,但是没有办法抵御针对共同体、正义和公民性以及社会合作的侵犯。最终,自由主义的民主削弱了对个人的保护,因为个人自由不是参与政治行动的前提,而是它的结果。这是巴伯对自由民主进行的一种批评。
巴伯强调代议制民主是一种弱势的民主,这种民主“既不承认参与的乐趣,同时也不认同公民交往的友谊;既不承认持续政治行为中的自主与自我管理,也不认可可以扩大公民彼此间共享的公共善——共同协商、抉择和行动。”大家注意,他强调公民交往问题,强调共同的抉择,共同的协商,共同的行动。他的批评很到位,代议制民主忽视了公民共同参与的重要性,而只重视裁判的功能,在这种情况下,很容易产生多数人的暴政,其决策未必是正确的。
因此,很多学者,包括比较有名哈贝马斯、吉登斯这些著名学者都认为,未来理想的民主体系应该从以投票为中心的代议制民主制转向以对话为中心的协商民主。他们认为公民的政治参与不仅仅局限于投票、请愿。西方的民主,往往是公民投了票之后就没别的事了,而公民之间共同的抉择、共同的行动、共同的协商是不充分的。未来的政治应该给参与者平等的发言机会,在决策程序公平的条件下掌握充分的信息,对公共决策进行公开讨论,从而提出意见,这是对传统代议制民主一种批判和修订。
我们要追溯协商民主理论的发展,最早可以追溯到亚里士多德。亚里士多德是第一个捍卫协商思想的理论家,在他的名著《政治学》、《尼各马可伦理学》中,协商占有重要地位。他特别强调公民之间的公开讨论,认为协商是“公民公开讨论、相互证明其规律和法律的过程”。强调协商建议在公民的协商能力基础上,强调公民参与的重要性[3]。埃尔斯特是比较早的提出“协商民主”概念的学者,他说协商民主的概念源于公元前15世纪的雅典,在雅典的城邦里面,公民可以通过相互讨论来提出决策,进行协商民主。埃尔斯特也特别推崇协商民主,他认为协商民主的意蕴就是:“民主意味着任何公共决策必须经过所有受到影响的公民或其代表者的参与而达成,即决策是民主的;协商意味着公共决策的过程是以讨论的方式进行的,且参加讨论的公民或其代表者必须珍视理性与公正的价值,这是民主过程的协商部分。”[4]对任何事都要讨论,参加讨论的人必须真实、理性和公正,不是说公民参加讨论就没有条件了,公民参与协商要注意理性和公正,每个公民都要养成理性讨论的习惯,公正讨论问题的习惯,这是协商民主的精髓。这一点,对于我国新型乡村治理的构建、对于乡村民主机制的构建,具有十分重要的借鉴意义。
1980年,美国克莱蒙特大学政治学教授毕塞特第一次提出了协商民主的概念,他反对西方民主中的精英主义,而赞赏和提倡公民的参与,主张每个公民都要参与到国家大事讨论当中。精英政治是一种形式的政治,精英的民主是一种形式的民主,可是公民的参与更为重要。苏格拉底当时被执行了死刑,饮毒药自杀,而苏格拉底为什么会死呢?罪名非常荒谬,即“蛊惑青年”。他是被民主程序所杀死的,这个民主程序实际上就是代议制民主。当时在雅典城邦里面,几十位享有代议权力的议员们共同投票,认为他应该被执行死刑,苏格拉底不是被暴政杀死,而是被民主所杀死的。这种代议制民主不强调公民的参与,可以想像,假如当时让老百姓参与,让青年们讨论一下苏格拉底该不该死,这个事恐怕会不一样。协商民主是一种审慎的民主,不以精英的决策为基础,强调共同体的长久的、总体的利益,强调集体协商,分权和制衡抵制个别领导者的野心和暴政。
1987年,著名学者伯纳德·曼宁发表了《论合法性与政治协商》,提出协商民主包含四个含义:第一,协商是各种观点互相碰撞比较的过程,越是碰撞沟通,信息越清楚,越能显示个人的偏好。第二,协商存在集体和个人两个维度,一方面每个个体要参与,另一方面,要重视集体的协商制度。第三,政治协商不是为多数主权提供辩护的,不应当因为多数人同意这个事就必须干,少数人的权利应该得到尊重,这是非常重要的一个原则。第四,协商理论仅仅是提供了一种不完善的、尽可能合理做出决策的方式。协商不是非常完美的制度,但是强调公众的参与。
对协商理论做出最重大贡献的是哈贝马斯。你要读哈贝马斯的东西就会发现,他在这方面的论述更加深入到核心里面,什么核心呢?他提出了一个非常关键的词汇,叫“主体间性”。他说代议制民主强调主体,即个人。比如我作为主体,我有不可侵犯的权利,任何人不能侵犯我的权利,这是美国以及欧洲代议制民主的核心。传统的自由民主的核心,就是以主体为中心,要维护主体的尊严,维护主体的权利不被任何人所侵犯。而哈尔马斯认为,应该以“主体”为中心转向以“主体间性”为核心[5]。什么叫“主体间性”呢?就是主体和主体之间的交往理性。交往理性非常重要。在交往理性中强调,交往不仅仅是立足于主体,不仅仅立足于我们各自主体的自由不可侵犯,尊严不可侵犯,权利不可侵犯,而且立足于主体间平等的对话与协商,以达到相互的理解和共识。比如说我们这个课就是一个团体,就是一个契约,我们不光是要维护学生的利益,维护老师的利益,维护大家每个个体的利益,最为关键的是,我们之间的关系是什么样的?你们每个人之间的关系是什么样的?这是比个人权利更重要的因素。原来代议制民主强调主体性,每个人的尊严不可侵犯,财产、利益、自由不可侵犯,而协商民主制度更加除了这个之外还要强调公民之间的对话、沟通、协商、平等参与,主体间性的交往理性,这个非常重要。
哈贝马斯基于他的主体间性和交往理性理论,提出了双轨式的协商政治。所谓双轨,一轨是以民主程序来调节以决策为取向的协商,一般具有宪法的形式,通常指议会这种公共领域,适用于民主程序,它的主要功能是决策;另外一轨是不受制度规范的非正式意见的形成过程,一般公共领域的讨论应该适用于这种协商理论。假定我们讨论要不要单双号限行,这个问题不是《宪法》意义上决策的领域,而是公民生活领域,在这种公共领域更加适合于协商民主。协商民主这个概念非常好,尤其是协商民主当中所强调的主体间性、公民的交往理性,我觉得是十分重要的概念。对于中国现在民主的进程,尤其是对于中国农村的民主发展,这些概念有非常重要的借鉴价值[6]。
二、协商民主的五大核心
协商民主有五大核心[7]。一个是参与性,强调公民的参与跟自由讨论。民主的本质是人民的主权,是平等公民之间自由而理性的参与,民主决策是平等公民之间共同参与讨论的结果。在一个团队、小组、社区当中,乃至于在政治生活当中,都要广泛地鼓励公众的参与,每个公民都要学会对话、妥协,学会表达自己的偏好,要有自己的利益主体意识,同时,要跟对方平等协商,以至于最后达成共识。这个学习过程非常漫长,现在中国农民,甚至中国每一个公民,都应该学会这个方法,平等、对话、协商、妥协。
第二个是协商性。协商是不同于投票的,在投票制度中,你选出来的未必是最好的,你的选择权利很小。协商不等于投票,也不等同于政治的交易,它是指人民之间就某些公共问题进行面对面的理性的讨论与交流,在讨论之后个体根据其良知和知识而作出集体决策。
第三个是平等性。首先是机会平等,每个人都要给予平等的机会。二是实质平等,在权利的实质方面是平等的。所以协商民主不光保证机会平等,每个人都有机会参与讨论,而且要保证每个人有对于重大决策平等的参与。
第四个是合法性。合法性是协商民主的目的,政治合法性的来源于所有利益相关者以及参与决策的所有主体要相互认可,要相互讨论,不能是一个人压制另外一帮人,就把这个决策通过了,就取得合法性了,这是不对的。
第五个是责任和理性。每个公民都要讲理性,要有社会责任。
中国传统农民有两个极端,要么走暴力的道路,要么走顺民的道路。第一个极端是暴力路线。历史上中国农民起义是非常多的,以暴力手段来结束一个他们认为不好的政权,这个方法非常多见。中国整个古代史,都不断伴随着农民的暴动。在当代社会当中我们要反思,要更加强调理性沟通,强调协商民主。第二个极端是,中国农民往往面对任何决策漠然不顾,不理不睬,你让他开个会讨论问题,他不参与讨论,他希望最后有一个人帮自己决策,以专制的形式来决策,他习惯于默不作声,做沉默的大多数。我觉得这是很可悲的一件事情,中国人民养成了一种习惯,做沉默的大多数,不会积极表达自己的习惯,不会通过正常渠道去相互协商、公开讨论、平等决策、互相妥协、积极对话,他只愿做沉默的大多数。由于中国农民在历史上的这两个极端倾向,所以现在我认为强调协商民主特别重要,农民要学会责任和理性,学会平等沟通和协商,学会对话与妥协。农民要知道,作为一个公民,在协商过程当中他要承担特定的责任。
这里面强调责任和理性,对于现在中国的农民特别重要。要重建中国乡村治理,要构建一种乡村民主机制,关键要培育一种公民的精神。这种公民精神是协商民主的核心,它是一种孕育于公民社会当中的、以公共性作为价值依归的、位于人类心灵深处的基本道德和政治秩序理念、态度和行为取向。这种公民精神是现在所有中国公民都比较缺乏的,公民精神中包含着一些重要的价值理念,比如民主、平等、自由、秩序、公共利益、负责任、道德操守、宽容、理性判断、主人翁意识等等。农民在乡村民主建设当中,也要有公民精神,乡村治理的最终目的还是要培养农民的公民意识,倡导一种参与式的基于交往理性的民主协商思想和机制。
[1] 对于该理论的述评,参见:杜英歌、娄成武:《西方协商民主理论述评》,《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10年第5期。
[2] 本杰明▪巴伯:《强势民主》,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6年5月版。
[3] 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
[4] John Elster: Introduction: Deliberative Democracy,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8.3.
[5] 哈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北京:三联书店,2003年版。
[6] 傅嘉佳:《浅谈哈贝马斯的协商民主理论——兼谈该理论对中国民主政治建设的启示》,《经济与法》,2009年第4期。
[7]杜英歌、娄成武:《西方协商民主理论述评》,《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10年第5期。
(王曙光,北京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博导、北京大学产业与文化研究所常务副所长)
壹道曙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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