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学王曙光:《从温州典当业的历史看地方政府行为与民间金融发展》

  

本文收于:王曙光著《金融发展理论》,中国发展出版社,2010年版。

从温州典当业的历史看地方政府行为与民间金融发展

王曙光(北京大学经济学院)

  一、温州典当业的早期历史

  当铺是一个中国老百姓几十年不见的字眼,在人们心目中,当铺代表着旧社会最黑暗、最悲惨的一面,人们往往将当铺与“高利盘剥”、“乘人之危”等字眼联系在一起。因此,发展典当行业,承认典当行业在新的历史阶段中对发展市场经济的积极作用,是需要一点政治勇气的。温州是新中国成立后继成都之后第二个批准重建当铺的城市,而就温州典当行业发展的规模而言,已经远远超过了成都。

  典当业是兼有银行信用和商业行为的特殊行业,从本质而言,典当业是以财物作为质押取得贷款使用权,定期收回本金和利息为主要活动的行业,其经营活动具有双重性。温州典当业有很悠久的历史[1]。宋代温州已有典当业。此时的温州典当业以收取抵押品而借款于人为己职,借款多少,按抵押品的估价而定,到期不赎,抵押品归当铺所有。它凭借款利息及拍卖赎品来维持经营,因其能解决典当人经济上的燃眉之急,故能长期生存。南宋淳熙五年(1178),乐清县令袁采在《袁氏世范》卷下《治家》中云:“今若以中制论之,质库月息自二分至四分,贷钱月息自三分至五分,贷谷以一熟论,自三分至五分,取之亦不为虐,还者亦可无词。典质之家至有月息什而取一者。”这里虽然有实物金融因保存物品占用库房、存在损耗、物品估价有风险等促使经营成本较高的因素,但是10%的月息毕竟太高,这无疑是一种高利贷,显示出典当业在高息时盘剥百姓的一面。不过,宋代的温州,也有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典当。王瓒等撰的明《弘治温州府志》卷十二《人物三》中称:“陈光庭,乐清人,嘉熙庚于(1240)大旱,岁饥,死、徙不可胜计。光庭创东、西二仓,节己口腹,聚谷于中,令里人以物质谷,不取其息。春耕则纳质以取谷,秋收敛则纳谷而取质,民咸德之。”

  至清代,温州典当业更加兴盛,乾隆初年(约1736),永嘉城内设善赉当铺;嘉庆间(1796—1820),瑞安县城设大赉当铺;道光元年(1821),乐清县大荆镇设张氏当店;五年,永嘉城区设德丰当铺;同治二年(1863),永嘉城区又设仁和当店;同治间(1862—1874),平阳县设鼎盛当店;光绪间(1875—1908),永嘉城区相继开设通济当店、公大当店,平阳县金乡镇亦设殷大同典当。此外,温州城乡还有为数不少的代当(当店的代理者)。

  由于市场竞争的结果,清代温州典当业的利率已趋于正常。道光二十一年二月底,瑞安赵钧在《过来语》中记道:“瓯俗典铺起息,比省会重三倍有余,如当钱三十五千,一月该利八百七十五文,省会五十两,八厘起息,一月只合二百八十文。”当时温州典铺(代当)当钱三十五千文,月利八百七十五文,即月息2.5%,按通俗的说法,月息二分五厘,比宋代已大幅度下降。

  清末,永嘉县署《温州府永嘉县光绪三十四年实业统计表》提供了当时永嘉县典当业较完整的统计数字。该年永嘉县有当店5家:善赉、德丰、仁和、通济、公大,共有房舍135方丈(即1500平方米)、143间,总资本11万馀两。店主分别来自宁波、瑞安、永嘉,经理聘请宁波、永嘉人担任。店伙合计93人,杂役20人,贷出资财56万两,行息率二分三厘,止赎期限27个月,合计年赢利5000两,各店每年四季节缴官规费40元,当、赎物品有金银、珠玉、铜锡、绸纱、丝布、衣服等类共400多种。由此可知,当时永嘉县典当业的资本利润率为4.5%,并不算高,也可能在填表时店主有所保留。《温州市金融志》还指出,在当期内,物主可随时付本利取赎,不满1月者,按整月计息,到期不赎,当店即可没收典当物拍卖抵偿。当物的估价,由店方当面讲定,不容讨价还价。柜面定价后,出具当票,以作取赎凭证。典当人因不填遗失当票,只要注明该票的花色、当本、日期,可以挂失,但赎回时需有担保。此外,有下述情况不受当:典当物属公物或贼赃;典当人形迹可疑者;珍奇物件不能估定其价值者。

  至清宣统元年(1908年),据永嘉实业统计记载,永嘉城区典当机构为五家。1930年初,永嘉城区仅存通济、德丰、善赉三当[2]。如同全国其他地区一样,20世纪50年代以来,典当业在温州逐渐绝迹。

  二、温州典当业的重新复苏及其经营特征

  1988年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绝迹近四十年的典当业,又再次出现在温州市的鹿城街头,继而扩大到了下属的一些县镇。自1988年2月9日温州市第一家典当商行——温州金城典当服务商行开业至1988年8月底,温州市已开业的典当行遍布了除洞头县以外的8县2区达34家之多,其中属全民所有制1家(非独立,系温州市服务公司创办),属股份制组建的有33家。34家典当行拥有货币资本金1578万元(其中集体股337万元),资本总额最高的达150万元,最低的5万元。截至1988年8月31日,34家典当行的累积发生额达117,656,090元,余额为61,290,890元。规模最大的一家典当商行——金城典当行,1988年8月底余额达10,115,300万元。典当行营运资金的来源主要有三个方面:1、向金融机构借款3608万(其中各家银行3094万元,城市信用社、农金服务社514万),占资产总额的58.9%;2、内部集资,向主管部门及一些企业单位借款943万元,占资产总额的15.4%;3、自有货币资本金1578万元,占资产总额的25.7%[3]。据当时的调查,典当商行的从业人员,有待业青年、集体或街办工商业改行的,及少数有一定专业特长的,如金银鉴别行家、会计、律师(仅一人)等专业人员。解放前从事过典当业,属“重操旧业”的人员,目前在温州寥寥无几。

  20世纪80年代末期建立的典当机构,其质押物以不动产居多数。如1988年6月份中国人民银行温州分行对温州市区五家已开业典当行的调查,结果表明不动产质押物金额占整个质押物金额的75.77%,其中的一家典当行不动产质押占整个比例的94%[4]

表1 温州市五家典当商行质押物状况(1988年6月)

  单位:万元

动产 不动产
金银饰品 家用电器 机动车辆 商品 物资 其他 房屋 设备 其他
金城 138.90 27.78 111.12 648.2
大公 110.53 6.41 24.58 6.5 1.52 402.74 14.3 8.2
鹿城 93 20 8 411 7
东瓯 43.1 11.1 9.6 210.4 4.5
公平 5.12 2.30 1.10 0.50 8.5 265.4
合计 390.65 67.59 154.40 0.50 6.5 10.02 1937.74 25.8 8.2
占比 24.2% 75.79%

  资料来源:中国人民银行温州市分行“关于温州市典当业发展基本情况的调查报告”,(1988)温市银金管字第0375号,1988922日,打印稿复印件。

  典当商行的资金投向,据1988年6月份中国人民银行温州市分行对市区五家典当行的调查,结果表明,大部分资金用于生产与经营,占97.93%,用于解决生活临时急需的仅占2.07%。

表15.5 温州市五家典当商行的资金投向状况(1988年6月)

  单位:万元

生产 经营 生活
金城 259.48 648 18.52
大公 14.3 555.97 4.5
鹿城 30 492 17
东瓯 55 210 18.7
公平 282.92
合计 358.78 2188.89 53.72
占比例 13.79% 84.14% 2.07%

  资料来源:中国人民银行温州市分行“关于温州市典当业发展基本情况的调查报告”,(1988)温市银金管字第0375号,1988922日,打印稿复印件。

  从组织机构看,典当商行都实行董事会下的经理负责制,设董事会、经理室、估价科、拍卖处、财务科等职能部门,人员一般为1012名。从人员素质看,典当商行的主要负责人原来是一些工商企业的负责人,有一定的经营管理经验。例如温州金诚典当商行的董事长是现任的鹿城区城郊工业供销公司的经理;大公典当商行的董事长由吉瓯贸易公司的经理兼职。商行的其他人员,则基本上是从社会上招聘的各类有关专业技术人员。

  典当商行的经营范围,分动产和不动产两大类。动产类以日用品、家用电器、金银饰品,有价证券、富余原材料、企业闲置设备及交通工具等为主;不动产主要是房屋。下表是对温州市区5家已开业典当行质押物结构的调查统计。

  典当商行的典当期限一般规定为:起当期10天,不到10天提前回赎的按10天收费,典当期为3个月,期满不能回赎的,可在期满前3天内提出延赎申请,延赎期15天。典当物品的实际价值必须在100元以上,不足100元不受理,典当逾期不回赎的,作绝当处理,但可领取绝当价数30%的金额。

  典当商行的综合费率,包括服务费、仓管费、保险费等,一般为月率24‰36‰,高于城市信用社贷款利率,低于民间借贷利率。如首家开业的金城典当服务商行的收费标准:按月收取当金2-3%服务费,视物品体积、保管要求,按月收取当金0.6-1%仓管费、保险费,三项合计为月3%左右。

  商行对典当物品的估价方法:不动产一般按市价的50%左右估价;动产质押物视市场情况,如黄金饰品一般是按市价的7075%估价。

  从典当商行的经营情况看,19888月至12月间,是温州典当业发展的高峰期,据当年8月份的一次调查,34家典当商行的累计发生额达11765.6万元,当金余额为6129万元;规模最大的金诚典当商行,8月底余额为1011.5万元。据11月底对市区12家典当商行统计,累计发生额11668.98万元,当金余额为4309.9万元;规模最大的金诚典当商行,1115日余额731.6万元,与8月份相比,规模在缩小。到了19895月间,温州典当商行的境况显得不佳,据调查,截至5月底市区12家典当商行累计发生额16949.25万元,余额2584.64万元,其中已逾期当款1912.63万元,占了74%,在全部逾期当款中,不动产当款逾期1740.5万元,占了91%[5]

  三、温州典当业引起的争议和温州地方政府的政策框架

  典当业的重新复苏引起了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人们对典当业的性质和作用存在很大的争议。在这样的背景下,面对如此富于争议和挑战性的课题,温州市人民银行联合温州市经济研究中心、温州市金融学会,于1988年11月30日至12月1日召开了“温州市典当业理论讨论会”,试图综合理论界、政策主管部门和典当业界的观点,澄清和统一相关认识,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对典当业进行管理的基本政策框架,使其健康发展。参会者一致强调新的典当业与旧中国典当业的不同,认为至少在以下几点上,两者有根本的区别[6]

  一是经营宗旨不同。旧社会的当铺是乘人之危,高利盘剥,剥削穷人,经典的情景是“方桌当字空中挂,丈高柜台挡门墙,穷人抱烂门前站,老板袖手站中堂”。旧中国的典当业主除了平常的高利收入外,最主要的收入来源还是绝当钱,即对绝当的质押品由当铺自行处理,收入全归当铺所有。而新的典当业本着公平、合理、方便、服务的宗旨,发挥为商品生产和流通服务的功能,甚至还为少数居民解决生活上的燃眉之急。新的典当行一般规定,对按期不能归还借款者,当铺规定,客户有特殊困难,可以续当,即使发生绝当,将拍卖收入扣除应收的费用的结余部分还给质押者。典当行在质押物的估价及费率、绝当物品的处理(温州金城典当商行规定:绝当物品向当主发还原值70-80%的绝当金额)等方面,基本能体现公平自愿、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等原则。新的典当行的盈利主要来自于利息(即服务费)、而不是借对绝当物的拍卖获取,据调查,到1988年8月底止,全市三十四家典当行仅发生三笔绝当业务,计2240元[7]

  二是服务对象不同。旧社会当铺的质押者主要是低收入、生活水平比较低下的穷困阶层,而新的时代,“无钱衣衫送当铺”的现象不复存在,典当业的业务对象主要是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体工商业户、区街企业和少数居民。可以说旧社会是“穷当”,新社会是“富当”。

  三是当金流向不同。旧社会的当铺当金流向主要是消费领域,以解决生活上的困难,而当今的当铺当金流向主要是用于生产、流通领域。

  四是质押品不同。旧社会的当铺质押品主要是衣物等低值日用品之类,而当今的当铺质押品大多是高档品,如金银首饰、交通工具(摩托车、汽车等)、家用电器(彩电、冰箱等)、房屋等。

  这次讨论会对于温州典当业的发展具有特殊重要的意义。经过这次会议,理论界、业界和决策监管部门各界人士普遍认为,典当业在20世纪80年代的复苏有其必然性和客观经济基础。温州市1987年个体工业产值为18.95亿元,占全市工业产值的36.84%,特别是个体商业占全市社会商品零售总额的32.8%,商业网点占87%。个体工商业户对资金需求具有随意性,时间的货币价值观念特别强,为适应激烈的市场竞争,急需一种方便快捷的融资渠道,而典当业正好迎合的这种需求。典当行业中,一起动产典当手续从估价、签约、封存到最后取款不到半小时,而一起不动产典当也只用三到四小时,非常迅捷,比地下借贷节省很多成本。

  温州地方政府和金融监管当局对新兴的典当业的态度是非常开明而且积极的,在全国典当业总体上还遭受质疑的时候,温州地方政府和监管当局就采取了宽容、规范、引导的政策。中国人民银行温州市分行以及温州市人民政府的基本政策,是采取与私营企业一样的政策口径,即“允许存在、兴利除弊、加强管理、逐步引导”,主要“通过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来约束和调整其经营行为,切忌运用行政手段,人为地干预典当业的经营活动,以免把典当业推进死胡同。”[8]在典当业经营的具体管理上,温州地方政府和监管当局也形成了一些一致的看法,归纳起来,有以下几个方面:(1)资本金额度。认为资本金额度应该体现既要保证典当商行在资金上的正常运转,又要保证经营者有利可图的原则,并认为典当行的资本金不应单纯依赖于银行,用银行贷款扩大规模不合适。(2)经营业务范围方面。地方政府和监管部门认为,典当业适当办理不动产质押业务,为个体工商户提供资金服务,是极其可行的,但对不动产质押比例过高的情况应予以关注和调整,以降低金融风险;(3)综合费用率(包括服务费、仓储费、保险费)。温州地方政府和监管当局认为典当业的综合费率应该接近并略低于民间信用借贷利率水平,以月息3%较为适宜。对过高的综合费用率应加以管理和限制。(4)管理体制。1988年,温州市人民政府专门发了《关于加强典当行业管理的通知》,《通知》明确规定,典当行业统一归中国人民银行温州市分行管理。这使温州市人民银行对当地典当业的统一管理有了政策依据。

  [1]参见:俞光:《温州典当业源远流长》,载《温州日报》,20031213日。

  [2]参见:温州市志。

  [3]参见:中国人民银行温州市分行“关于温州市典当业发展基本情况的调查报告”,(1988)温市银金管字第0375号,1988922日,打印稿复印件。

  [4]参见:中国人民银行温州市分行“关于温州市典当业发展基本情况的调查报告”,(1988)温市银金管字第0375号,1988922日,打印稿复印件。

  [5]参见:张震宇:《温州的典当业》,http://www.ripbc.com.cn/yjxxw/jinrongnianjian/page/1990/9004314.htm

  [6]这些观点参见:中国人民银行温州市分行:《温州市典当业理论讨论会观点综述》,1989119日,打印稿复印件。会议时间为19881130日至121日。

  [7]参见:中国人民银行温州市分行“关于温州市典当业发展基本情况的调查报告”,(1988)温市银金管字第0375号,1988922日,打印稿复印件。

  [8]参见:中国人民银行温州市分行:《温州市典当业理论讨论会观点综述》,1989119日,打印稿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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