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争社会学的起点:霍布斯的《利维坦》

  

  对以战争与和平问题为中心的哲学讨论和社会学讨论来说,霍布斯的理论框架是最令人感兴趣的。就是故意反对其理论的人也会同意这种看法。至于古典社会学家——从滕尼斯到帕森斯——一遍又一遍地研究霍布斯这一事实,在这里就不赘述了。按照布尔所提议的分类法,我们的思考就要略掉格劳秀斯的中介立场,从霍布斯的现实主义立场行进到康德的普遍主义立场,或者换一个更严谨的说法,行进到更宽泛意义上的自由主义立场。当然,必须强调的是,这样的一种进路既不是必然的,也不是笔直的。但是这样一来,社会理论就在一位思想家那里找到了它继续前进的“出发点”,或者被用来抨击的“靶子”,而这位思想家著作中的观点直到20世纪都还被用来为非自由主义的强权政治现实主义辩护。

  与同时代的其他思想家不同,托马斯·霍布斯断然与古典自然法理论划清了界限,并将其哲学和政治理论建立在严格的个人主义假设之上。斯多葛学派和经院哲学的自然法理论全都假定自然界和人类社会是由法来统辖的,嵌入其中的个体能够认识而且也必须遵循这些法则。霍布斯则摆脱了这种成见,只承认个体的自我保存权利为唯一的自然权利。诚然,在他的理论框架里几乎没有上帝的位置;但对于社会理论上的探讨而言,更为重要的却是这样一个事实,即,他由于抛弃了经典自然法理论关于人类天然合群性的习惯说法,便不得不基于人们彼此之间漠不关心的人类学假设,从个体自私的利益追逐中推导出了社会的秩序。霍布斯把人类的行为能力化约为激情和利益的实现,这是完全可以理解的。因为当时的人们可能认为,采用个体的自我保存权利这种说辞,能够为构建一套普遍认可的伦理学提供某种无可置疑的基础。格劳秀斯就利用了这一点,而霍布斯则在很大程度上照搬了他的做法。我们可以这样来描述霍布斯的思路,即,只有采用人人都能理解的“最简单的自然权利理论”,才能为政治共同体的建立提供坚实的论证基础,避免得出蒙田式相对主义的、怀疑论的结论;至少对于在英国内战的背景下撰写著作的霍布斯来说,这样的结论必将引起无休止的世界观上的争辩。

  

  自然状态的设定应该能够以近乎几何学的方法证明,那些被描述为自私自利的个体怎么能和为什么能就普遍认可的秩序达成共识。这种战争与和平的社会学是以《利维坦》(1651)中那个著名的思想实验为开端的。

  霍布斯也许是第一位有意进行“自然状态”的思想实验并且创造了这一概念的思想家,不过,在格劳秀斯的著作中就已经有类似的想法了。对于后来所有的权利理论来说,“自然状态”都是一个关键的概念,不管它是被当作纯粹假设的状态,还是具有一定现实性的状态。,在这种状态下,每个人追逐的只是他自己的利益,为此不惜诉诸暴力和欺骗手段,不过,每个人也随时准备成为暴力和欺骗行为的牺牲品,因此,人人都无法安全地享受自己的财产和人生。如何摆脱这种自然状态呢?又如何从这样的自然状态中建立和平的、稳定的社会秩序呢?霍布斯的方案是,在死亡恐惧的驱使下,所有人都服从于一个强大的国家或一个得到普遍认可的统治者的意志。如今,这个方案已经成为现代政治思想的一个基本模式。正如我们经常看到的,从这些相当个人主义甚至原子主义的理论中,会得出极其非自由主义的结论。有趣的是,霍布斯针对这一问题提出的解决方案也引起了一个新的问题,而这一点在很大程度上还没有人注意,那就是,国家内部的和平也许可以通过强大的集权国家予以保障,但这些国家巨物之间的冲突也造成了另一种危险!如果我们承认弱小国家的冲突造成的危险较小,那么国家之间的冲突这种后果就又一次威胁到了个体公民的安全,从而也部分地抵消了建立强大国家的理由,即摆脱内战的危险。所以,事实就是,霍布斯所偏爱的摆脱社会内部自然状态的办法恰恰导致了国家之间的自然状态,而他本人对这个问题的回应却并不总是前后一贯的。一方面,他绝非是对国家间战争的事实视而不见,而是利用它作为经验证据而非比喻性的说法,以证明他所描述的自然状态非但不是一个虚构的想法,反而是一个现实的、可以体验到的问题。但另一方面,他又以前人从未有的夸大其词强调社会内部冲突的危险性,却对不同社会之间的冲突轻描淡写——尽管我们也得承认,对霍布斯而言,国家互相之间的行为肯定是遵守某些规则的。因为正如他在《利维坦》中所强调的,国家之间都生活在“永久的战争状态中,在战场的周围,边界都武装起来,大炮指向四邻”。然而,在霍布斯看来,国家之间的自然状态相对于个人之间的自然状态来说还不算太糟糕,也并非不可避免。他认为,国家更能够自我克制,不致让一国的全体国民卷入战争;国家也比个人更为强大,因而也不太关注如何继续扩大其权力。此外,国家间的军备竞赛“维持了臣民的勤勉”,所以没有“产生随着个人自由行动而出现的那种悲惨状况”。所有这些缓解了国家之间的安全困局,也使它们彼此之间的均衡成为一种可能。

  

  不管我们怎样看待霍布斯的这些理由,也不论我们是否相信它们在总体战争的时代仍然有效,至少有一点是显而易见的,亦即,他从未想过用解决国内冲突的办法解决国家之间的冲突。他在经验上从未期待出现一个集权的世界国家,在政治上也不支持这样做。相反,他主张压制国内的一切扩张企图,并“把战争限制在国与国之间的范围内”。当然,这种论点既不太一贯,也不太有说服力——特别是考虑到霍布斯竭力掩饰这样一个事实,即,在语境从社会内部转向社会之间的时候,他的论证方式显然发生了变化。“霍布斯的国家间和平设想的根据同自然状态中的居民个体维持生存的策略的根据是一样的。这些根据在(各行为者)彼此心怀戒惕的理性的不信任上找到了共同点,而采取不信任的态度之所以是最理性的,是因为彼此都认识到对方有理由不信任自己。这个对于自然状态中的个人来说不足以维持彼此共存的因素,对于国家来说却恰恰是一个足以在战争阙如的状态中维持自身与其他国家和平共处的工具。这一设想的核心在于,破坏无战争状态的代价非常之高,以致不管谁开始这样做的时候,他都会从理性的盘算中得出无利可图的结论。所以,要点就在于彼此威慑力的均衡[……]”。换言之,在个人之间显然不起作用的威慑策略,在国家(顺便一提,霍布斯无疑是拿它们当个人来看待)之间却应该行得通!

  此外,由霍布斯的理论生发出来的强权政治现实主义认为,各国都是同样的利益明确的行为者。引人注目的是,尽管预设了很多的前提条件,这种观点却还是不够明晰。一个国家或者一个国家集团的利益有哪些,谁来界定这些利益,界定的过程是如何进行的,这些利益反映了什么样的世界观,是用扩张的思路还是防御的思路来看待强权和安全问题,以及在每种情况下两者如何协调彼此的关系——所有这些都没有得到澄清。唯一明确的一点是,既然霍布斯(以及所有追随他的相信强权政治的现实主义者)设定了自然状态,又提出了自认为可行的摆脱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的出路,那么他(们)也就一了百了地告别了正义战争的议题。就公民的自由而言,由于霍布斯拒绝承认路加城(Lucca)和君士坦丁堡之间(即共和制和君主制之间)存在任何差别(在他看来,社会契约无论何时何地,都只能是一份不具有道德内涵的统治契约)所以,我们有理由认为,他在论述国家之间的关系时应该持有类似的观点。按照霍布斯的看法,各个国家都拥有绝对的权利去做“代表国家的个人或议会认为[……]最有助于本国利益的事情”,这也包括发动战争——只要某些形式,比如遵守条约的义务,没有遭到违反就行了!正如霍布斯在一开始分析各种动机时,把各种各样的激情和利益化约为追求自我保存的目标从而消弭了它们之间的差别一样,他在论述国家之间的关系时也采用了去道德化的做法。同样,他在提到利益时也不再区分符合正义的利益和不符合正义的利益了。

  

  这种强权政治现实主义如今仍是国际政治理论中的主流思潮。然而,无论如何自我标榜实事求是,它都不是对现实的直接反映,

  事实上,霍布斯的理论隐含的国家间处于无政府状态的假设无论过去还是现在都不符合国际政治的现实。正如赫德利·布尔所指出的,不但国家之间的关系从来都不像霍布斯所说的那样缺乏(法律)规范,而且从来都不能单单根据维护国家强权或国家安全的信条,来判断外交领域政治家的行为。而只是在特定的历史环境中出现的一种纲领性的去道德化,是对现实的规范性和解释性特征所进行的一种在经验上成问题的抽象。所以,这种思想很快就遭到了其他设想的挑战,也就不足为奇了。这些设想自称不仅更加乐观、在规范上更有吸引力,而且在经验上也比强权政治现实主义更为可靠。从社会理论的视角来看,单是如下的事实就已经够有趣了:霍布斯之后的学者所提出的一些替代性的和平政策构想中,要么勾勒了一幅不同的国际体系图景,要么比他更卖力地强调战争的危险。这主要涉及的是国际关系理论及其学科史必须着力研究的那些方面。就目前的问题而言,更为有趣的则是,恰恰是我们现在正在谈论的那些学者推动了其他行为模型的研究,而部分地正是由于这个缘故,一些替代性的和平政策构想才得以为人所知。当然,这并不是说,我们总能从这些学者的行为模型中,一下子就推导出他们的社会秩序理论及其对于战争与和平的看法。每位学者各自的思考过程自然要复杂得多;从个人行为到预期的或和平或战争的宏观秩序这种论证层次上的升华,大多要经过多个中间步骤的中介。比如说,我们绝不能忘记,这些思想家是在具体的社会历史语境中提出其观点的,这些观点带有当时语境极为深刻的烙印。但是,在具体的论证链条的各个不同的环节,关于行为、秩序和变迁的社会理论也清楚地凸显了自身的存在。这样看来,只有通过解开那些社会理论的“密码”,才能实事求是地评估到底哪些应当归因于特定和平政策的“逻辑”,又是哪些应当归因于理论提出时所面临的具有一定偶然性的情境。

  

  当然,尽管霍布斯抛出了一连串关于和平的问题,留待后来的思想家回答,但是他们给出的答案却并不总是切中霍布斯的问题,在社会历史语境不断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尤其是这样。不过,我们可以认为,霍布斯为后来的一些讨论勾画了轮廓,这些讨论主要围绕着人类行为能力的人类学问题,臣民与国家首领之间的关系形态(这直接影响到供国家差遣的军事权力机器)以及与此相关的国家间秩序的特殊性问题而展开。不过,也出现了一些出乎霍布斯意料之外的新问题,以致18世纪关于战争与和平的社会理论在保持连续性的同时,也出现了不少断点。

  节选自《战争与社会思想:霍布斯以降》

图文编辑:小雪

战争与社会思想:霍布斯以降

汉斯·约阿斯 沃尔夫冈·克内布尔 著

张志超 译

华东师大出版社/2017/360.pp

  霍布斯以后的社会理论家对战争与和平进行了大量阐述,本书则是第一部对相关研究作出全方位、批判性历史解读的著作。从前现代时期到德国唯心主义,到苏格兰与法国启蒙运动,再到19世纪末社会学的诞生,最后到当代理论,本书系统考察了过去350年间关于战争的重要理论表述,兼顾文献梳理的广博性与批判分析的原创性。

  本书指出,无论是自由主义者、社会主义者还是第一代社会学家,多数社会思想家缺乏理解战争的理论工具。除了少数例外,笃信社会进步的学者对战争这一大规模暴力冲突现象束手无策,因为他们将战争视为边缘或过时的现象。直至20世纪,大部分社会理论家对现代世界抱有过分乐观的展望,对战争与暴力现象或视而不见,或语焉不详。社会理论志在对我们所处的时代作出令人信服的诊断,但对战争有意无意的忽视是其最大的缺陷。由此,本书倡议重新审视战争和现代性的复杂关系。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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