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为学贵在勤奋与一丝不苟的精神

中华现代学术名著200种之第27种。

瞿同祖不能够算是同代知识分子的典型代表,他的出身就决定了他的不具代表性。使得他有能力不求名利、努力工作,永远不会因为受到一点挫折而走向偏激。

——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学者赵利栋向记者描述。

瞿同祖(1910—2008),出生于湖南长沙,历史学家、法学家。1934年入燕京大学,从事中国社会史研究,1936年获硕士学位。1939年任教云南大学,1944年兼教西南联合大学。1945年赴美,在哥伦比亚大学、哈佛大学从事汉学研究。1965年回国,至1978年任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所研究员。其后,任国务院古籍整理出版规划小组成员、中国社会学会理事、中国法律史学和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会顾问。2006年当选中国社会科学院荣誉学部委员。

在本书中,作者把研究对象确定在中国古代社会中的法律,以期对中国历史上的法律提供一种社会学的解释。在兼跨社会学、历史学、法律这三个学科领域之间,开创了法律史与社会史结合的研究范式,形成了一种新的学术研究体系,被称为“法律社会史”。本书是这一领域的经典著作,初版至今已60余年,并有作者自己的英文译本传世,在西方汉学界广有影响。

该书不同于其他中国法制史的是,将法律与社会结合起来予以研究的一个创新尝试,故命为《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它既是一部法律史,也是一部社会史。如书中关于婚姻,家庭,阶级,这是我的心得,这是社会史的内容。当初写这本书,是想从法律的角度来研究社会。因此书中不仅是引用了法律材料,还大量引用了社会史材料。从法律的角度研究社会而不光是研究法律。

瞿同祖(1910-2008)

瞿老本人在2007年与中国社科院近代史所学者赵利栋的访谈中曾说道:

瞿老:我写作《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这本书,主要想说清楚两个问题。一个是,中国古代法律的存在形态是什么样的?另一个是,什么是中国古代法律的本质,即法律的精神是什么?因此我采用社会学、社会人类学的研究方法,从家族、阶级这一社会的基本层面入手进行研究。

这一方面是由于在大学中接受的社会学正规训练,一方面是受到马林诺夫斯基等社会人类学家的影响。社会人类学家,也非常重视法律,因为法律是人类社会的一部分。在读了马林诺夫斯基等社会人类学家的著作后,我深受启发;虽然,他们描写的大多是初民社会或原始部落的法律,但我从方法论上得到了有益的借鉴。

赵:您能否简要的概述一下《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一书的特点与其学术上的创新之处?

瞿老:我认为,法律是社会规范之一,它与风俗、习惯有密切的关系。它维护现存社会制度和道德、伦理等价值观念,并反映某一时期、某一社会的社会结构。法律与社会的关系极为密切。因此我们不能像分析学派那样,将法律看成一种孤立的存在,而忽略其与社会的关系。只有充分了解产生某一法律的社会背景,才能了解这些法律的意义和作用;也只有考察法律在社会上的运用,才能了解法律的实施情况。

我书便是运用上述观点,将法律与社会结合起来予以研究的一个创新的尝试,故命名为“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它既是一部法制史,也是一部社会史。书中家族、婚姻、阶级及巫术宗教等章显然都属于社会史范围。

我指出,我国古代法律的基本精神及其主要特征表现在家族主义和阶级概念上。二者是儒家意识形态的核心和中国社会的基础,也是古代法律所着重维护的社会制度和社会秩序,在法律上占极为突出的地位。

关于儒家思想对中国古代法律的影响问题,我书出版后,我的看法有进一步的认识和发展。适北京大学为五十周年校庆,筹备出一纪念文集。罗常培先生当时也在纽约,约我写稿。我就此问题写了《中国法律之儒家化》一文(1948)。秦、汉法律是法家所制订的,代表法家精神。汉儒撰写法律章句来解释法律,并以经义决狱。法律在一定程度上已为儒家思想所左右。

目录:

第一章 家族

第一节 家族范围

第二节 父权

第三节 刑法与家族主义

一 亲属间的侵犯

杀伤罪

奸非罪

窃盗罪

二 容隐

三 代刑

四 缓刑免刑

第四节 亲属复仇

第五节 行政法与家族主义

第二章 婚姻

第一节 婚姻的意义

第二节 婚姻的禁忌

一 族内婚

二 姻亲

三 娶亲属妻妾

第三节 婚姻的缔结

第四节 妻的地位

第五节 夫家

第六节 婚姻的解除

一 七出

二 义绝

三 协离

第七节 妾

第三章 阶级

第一节 生活方式

饮食

衣饰

房舍

舆马

第二节 婚姻

一 阶级内婚

二 婚姻仪式的阶级性

第三节 丧葬

第四节 祭祀

第四章 阶级(续)

第一节 贵族的法律

第二节 法律特权

一 贵族及官吏

二 贵族及官吏的家属

第三节 良贱间的不平等

一 良贱

……

第五章 巫术与宗教

第六章 儒家思想与法家思想

结论

附录 中国法律之儒家化

瞿同祖先生学术年表

社会史视野中的法律——瞿同祖访谈

瞿同祖谈治学之道

精彩选段:

更重要的,我们从中也可看出父母在这方面的绝对决定权,剥夺自由与否的决定,执行一部分以后,免除其罪刑与否,全取决于他们的意志,法律只为他们定一范围及具体的办法,并代为执行而已,不啻为受委托的决定机构。从形式上来看,判决的是法司,从实质上来看,决定的还是向法司委托的父母,法律上早已承认他们的亲权。他们褫夺子孙的自由的合法权力,严格言之,实不自请求发遣之时始;同样地,他们免除原刑的权力亦不自请求释放之时始。

从清代遗留下来的案牍中,我们可以看出父母呈送触犯之案多系情节较轻者,大抵系因不服管束或出言顶撞一类情事。有一人因平日懒惰游荡不听母洲,被呈送发遣。有一人酗酒滋事,屡训不悛,由直隶发配广西。有时则为供养有缺,有一人自家逃走,二年不回,不顾其父养赡,经呈送极边烟瘴充军。许多则起因于偷窃财物,有一人偷卖伊父膳觳,被父查知,出言触犯,由四川发配广东。有一人因性好游荡浪费,图窃父银使用,又一人因赌博输钱,欲当母衣服偿欠。有时再度呈送发遣也并非了不得的大恶,有一人嗜酒游荡,经父呈送发遣,在配思亲情切逃回被获,适逢恩沼查询,犯亲情愿领回,枷责释放,嗣后该人又在外饮醉,其父气忿,复呈送发遣,依例枷号两月,仍发极边充军,永不准释回。可以说都是属于违犯教令一类的。很清楚地若是有干犯殴詈的重大罪名,早已罪犯死刑,岂止发遣?条例上说得明白:“凡呈告触犯之案,除子孙实犯殴詈,罪干重辟,及仅止违犯教令者,仍各依律例分别办理外,其有祖父母父母呈首子孙恳求发遣,及屡违犯触犯者,即将被呈之子孙实发烟瘴地方充军。”故道光谕旨中有云:“子于父母如有干犯重情,早经依律治罪,其偶违教令,经父母一时之怒送官监禁者,情节本属稍差。”

于此我们不应忽略一重要点,子孙违犯教令或供养有缺,依照本律不过杖一百,可是犯了同样的过失,被父母呈送便发遣边地,终身不得自由了。这事说明了处分的伸缩自由完全操纵在父母的手里。像刑部《说帖》所说的:“子孙一有触犯经祖父母父母呈送者,如恳求发遣,即应照实际之例拟军;如不欲发遣,止应照违犯之律拟杖。”法律机构代父母执行惩戒权,处刑的轻重完全是遵父母的意志的,这和刘宋时代父母告子不孝,欲杀者皆许之,是同一道理。

呈控子孙忤逆不孝,司法机构是不会拒不受理的,同时,也不要求呈控人提供证据。法律上明文规定“父母控子,即照所控办理,不必审汛”。“天下无不是的父母”.父母对子女的管教惩戒权本是绝对的,伦理告诉我们,子当“有顺无违”,这不是“是非”的问题,而是“伦常”的问题。在父母责骂时而和父母分辩讲理,甚至顶撞不服,在孝的伦理之下,实是不可想像的事。父母将儿子告到官里,官府怀疑到父母所陈述的理由是否充足,或是追问子女究竟是否忤逆不孝,也是不可想象的事。如果法官追问谁是谁非,便等于承认父母的不是,而否认父权的绝对性了。

“是非”,毋宁说是系于身分的。我错了,因为我是他的儿女。他的话和行为是对的,因为他是我的父亲。

其次,让我们来讨论财产权。

《礼记》曾屡次提到父母在不有私财的话,禁止子孙私有财产在礼法上可以说是一贯的要求。法律上为了防止子孙私自动用及处分家财,于是立下明确的规定。历代法律对于同居卑幼不得家长的许可而私自擅用家财,皆有刑事处分,按照所动用的价值而决定身体刑的轻重,少则笞一十二十,多则杖至一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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