甄嬛传安陵容--网络暴力的后果及法律规制

今天来聊点八卦。

女演员陶昕然在电视剧中饰演反派,演技极佳,坏到骨髓,使得相当一部分网友被“带入”而对其恨之入骨,以致最终在微博上形成了网友持续不定时定点打击、痛骂的状况。近日,因为晒女儿出生照再次被他人恶语相加,陶昕然情绪全面爆发,在微博上发文爆粗,怒批网友,双方展开强力对撕!

如图所示:

我们那些明白懂理的吃瓜观众们:

是的,《甄嬛传》里的安陵容,真坏!但这不也恰恰证明了人家演技好么!?

这不禁让团长回想起已故著名影星陈强的一段往事。陈强因为在大型歌剧《白毛女》中饰演黄世仁,演得活灵活现,使得底下看戏的一名解放军看得咬牙切齿,怒不可遏,竟当场举枪瞄准打算打死“黄世仁”,幸好被他人及时发现制止了悲剧的发生。

陶昕然的遭遇,虽然看似和陈强遭遇不同,一个是无形的网络炮轰,而另一个是真实的子弹,后者的直接危险虽然更加可怕,但是前者也绝不容小觑,这就属于我们不愿面对而又到处泛滥的——网络暴力!

网络暴力的威力如何!?看看上个月在微博刷爆的“乔任梁事件”即可——井柏然被逼得退出了微博,赵丽颖、陈乔恩等,仅仅因为没有第一时间发微博悼念,便被网友肆意炮轰,谩骂诋毁……但是,网络暴力真的可以流离于法律和道德之外么?遭遇网络暴力应当如何应对呢?

关于网络言论的限制,我国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中都早有着明确的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33号)》第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第五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

(一)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七)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八)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

(九)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国务院颁布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也有着类似规定。

另外,涉及到刑事责任的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后者对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做了具体规定。

因为网络暴力而侵犯公民、法人合法权益的情形,主要有如下几种:

一、侵犯民事权利,包括名誉权、隐私权等。主要表现为网络“暴民”“水军”捏造、虚构事实,在网络上发表他人不当的言论、照片或者图片等,如果有足够的证据证明侵权人存在过错,事实上造成了权利人的损害,且行为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那么权利人就可以提起主张,要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的法律后果。

二、构成刑事犯罪,主要涉及诽谤罪和寻衅滋事罪。其中诽谤罪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寻衅滋事罪可能要承担的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刑罚。

三、承担行政责任。除了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外,网络暴力还可能因为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而承担拘留、罚款等行政处罚

“在网络上,没有人知道你是一条狗。”(On the Internet, nobody knows you’re a dog.)这句话源自于美国著名杂志《纽约人》(New Yorker)的一幅漫画标题,其实,说透了网络暴力的起源和蔓延的理由。正是因为大家都认为网络是匿名的,只要不干杀人放火伤天害理的大买卖,在网络上隐藏好自己的身份,完全就可以为所欲为,就可以人肉搜索,就可以骂人于无形,就可以充当一个暴民,就可以用唾沫去淹死一个人。

但是,网络绝不是不法之地,中央政府也已经高度重视网络安全问题。习近平总书记在10月9日下午的关于实施网络强国战略的第三十六次集体学习中,就提出了社会治理模式正在从单向管理转向双向互动,从线下转向线上线下融合,从单纯的政府监管向更加注重社会协同治理转变。

网络上的“键盘侠”、“隐身侠”们,请务必管好自己的口和手,做一个合法、守法的网民,还网络一片清朗、绿色的天空……

如图所示:

我们那些明白懂理的吃瓜观众们:

是的,《甄嬛传》里的安陵容,真坏!但这不也恰恰证明了人家演技好么!?

这不禁让团长回想起已故著名影星陈强的一段往事。陈强因为在大型歌剧《白毛女》中饰演黄世仁,演得活灵活现,使得底下看戏的一名解放军看得咬牙切齿,怒不可遏,竟当场举枪瞄准打算打死“黄世仁”,幸好被他人及时发现制止了悲剧的发生。

陶昕然的遭遇,虽然看似和陈强遭遇不同,一个是无形的网络炮轰,而另一个是真实的子弹,后者的直接危险虽然更加可怕,但是前者也绝不容小觑,这就属于我们不愿面对而又到处泛滥的——网络暴力!

网络暴力的威力如何!?看看上个月在微博刷爆的“乔任梁事件”即可——井柏然被逼得退出了微博,赵丽颖、陈乔恩等,仅仅因为没有第一时间发微博悼念,便被网友肆意炮轰,谩骂诋毁……但是,网络暴力真的可以流离于法律和道德之外么?遭遇网络暴力应当如何应对呢?

关于网络言论的限制,我国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中都早有着明确的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33号)》第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第五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

(一)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七)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八)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

(九)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国务院颁布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也有着类似规定。

另外,涉及到刑事责任的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后者对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做了具体规定。

因为网络暴力而侵犯公民、法人合法权益的情形,主要有如下几种:

一、侵犯民事权利,包括名誉权、隐私权等。主要表现为网络“暴民”“水军”捏造、虚构事实,在网络上发表他人不当的言论、照片或者图片等,如果有足够的证据证明侵权人存在过错,事实上造成了权利人的损害,且行为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那么权利人就可以提起主张,要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的法律后果。

二、构成刑事犯罪,主要涉及诽谤罪和寻衅滋事罪。其中诽谤罪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寻衅滋事罪可能要承担的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刑罚。

三、承担行政责任。除了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外,网络暴力还可能因为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而承担拘留、罚款等行政处罚

“在网络上,没有人知道你是一条狗。”(On the Internet, nobody knows you’re a dog.)这句话源自于美国著名杂志《纽约人》(New Yorker)的一幅漫画标题,其实,说透了网络暴力的起源和蔓延的理由。正是因为大家都认为网络是匿名的,只要不干杀人放火伤天害理的大买卖,在网络上隐藏好自己的身份,完全就可以为所欲为,就可以人肉搜索,就可以骂人于无形,就可以充当一个暴民,就可以用唾沫去淹死一个人。

但是,网络绝不是不法之地,中央政府也已经高度重视网络安全问题。习近平总书记在10月9日下午的关于实施网络强国战略的第三十六次集体学习中,就提出了社会治理模式正在从单向管理转向双向互动,从线下转向线上线下融合,从单纯的政府监管向更加注重社会协同治理转变。

网络上的“键盘侠”、“隐身侠”们,请务必管好自己的口和手,做一个合法、守法的网民,还网络一片清朗、绿色的天空……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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