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公告】人工授精或试管婴儿的病友需办理生育登记证明或计生证!

  重要公告

  依据《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文件》粤卫(2016)104号文件关于生育登记和再生育审批的暂行管理办法中第二章第八条规定“拟借助辅助生殖技术生育的,夫妻双方可在怀孕前办理生育登记并取得生育登记证明,相关机构凭生育登记证明办理施行辅助生殖技术手续”,第六章第四十二条规定“本办法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由此,我院自2017年1月1日建档需准备好身份证、结婚证、生育登记证明或计生证,生育登记证明或计生证可到女方户口所在地计生部门办理,如有疑问,请致电咨询0668-2922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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