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医保目录调整出新规则,两类药增补不受限!

作者:司徒阳明

来源:健识局(ID:jianshiju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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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日,湖南省公布了《2017年湖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调整工作方案》的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8月17日为该文件的截止日期。

  

  和其他各省的方案相比,湖南省的医保目录设定了相对宽松和有特色的增补条件,其表现在:

首提省级医保目录动态调整

  《征求意见稿》表示,要在2017年完成医保药品目录乙类药品调整工作,探索建立乙类药品动态调整机制。完善医保谈判药品管理措施。

  这是首个省份提及医保目录的动态调整,显然在国家医保目录动态调整之下,省级医保目录的动态调整也提上了日程。而从其表态来看,无论是人社部还是地方人社厅,动态调整的都是医保乙类药品,难进甲类医保目录。

  《征求意见稿》也明确,要完善医保谈判药品管理措施,所以,预计地方动态调整会采取谈判的形式,同时报销额度应该可以确定,药企的市场应该可以预期。不过,“完善医保谈判药品管理措施”的说法同时也意味着对这些药品监管也提上了日程。

医院制剂也可入医保

  《征求意见稿》表示,适时更新纳入基金支付范围的医院制剂清单。这对医院来说,绝对是个好消息,医院制剂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在药品零差价的情况下,医院制剂可以增加医院在药品方面光明正大的收入,医院制剂的销售市场前景大好。

两类药增补不受限

  《征求意见稿》明确,民族药、仅“限工伤保险”的药品不计入调整总数。至此,湖南省继宁夏、吉林两省外,成为第三个有此规定的省份。民族药和仅限工伤保险药品增补不受量的限制,加上院内制剂,共三类药迎来大利好。

  其他,《征求意见稿》还表示增补品种为292个,其他省份(除北京外),基本上明确本次增补为291个品种,可能是笔误,在此不作为重点。

  调入和不予调入的内容有

  征求意见稿规定,调整的范围包括:

  对《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以下简称《国家药品目录》)甲类药品不进行调整,乙类药品调整名额总数为292个(民族药、仅“限工伤保险”的药品不计入调整总数,过渡期间,我省整合城乡医保目录增补的药品和剂型且未纳入《国家药品目录》的171个名额数量暂不计入调整总数)。对《国家药品目录》中已有的乙类药品不调出;对《国家药品目录》规定的药品限定支付范围不做调整;中药饮片部分、诊断用放射性药物执行《国家药品目录》有关政策,不做调整;已谈判纳入我省医保支付范围的药品按照国家和我省相关政策执行。

  调整增补的药品应是临床价值高、安全有效、价格合理的治疗性药物。重点考虑我省2011年版《药品目录》纳入的药品(含整合城乡医保目录增补的药品和剂型),医疗机构、医药专家建议的临床必需药品,工伤生育保险特殊需要的药品,行业主管部门提供的药品基础数据等。对各类起辅助治疗作用的药品从严控制。调整增补的药品应是2017年6月30日前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批准注册的药品。

  不予调入的药品包括美容减肥生发药、戒烟药、解酒药、性功能增强药、计划生育用药、疫苗等不属于基本医疗、工伤、生育保险保障范围的药品;有严重不良反应、安全性较差、易滥用的药品;目录内已有同类替代药物,且价格显著高于或毒副作用显著大于替代药物的药品;循证医学证明无效或有重大争议的药品;不符合药物经济学评价和基金支付难以承受的药品;2009年版《国家目录》原纳入、但2017年版《国家药品目录》调出的药品;纳入2017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谈判范围的药品(其中已属于湖南省医保支付范围的药品除外)。

  截止目前,共有10个省份发布了省级医保目录增补的征求意见稿或者正式文件。

  当然增补文件中,最受关注的还是药品调入调出内容,除湖南外,其他9省关于品种调入调出的规定如下。

  青海省

  (一)调入药品重点考虑的因素:

  1、已列入2012年我省药品目录、但未列入2017年国家药品目录且需要保留的品种。

  2、适应我省医疗保障、临床用药和地方病、多发病、常见病及疾病谱需求的品种。

  3、重大疾病治疗用药、儿童用药、急抢救用药、职业病特殊用药等。

  4、同类药品按药物经济学原则比较,优先选择医疗机构广泛使用、临床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的品种。

  (二)调出药品重点考虑的因素:

  1、不符合我省疾病谱;

  2、不适应我省医疗保障和临床用药需求;

  3、经专家评审论证需调出的。

  山西省

  (一)调入药品重点考虑的因素

  1、已列入2010年我省医保药品目录、2011年新农合药品目录、2012年基本药品目录的品种。

  2、适应我省医疗保障、临床用药和地方病、多发病、常见病及疾病谱需求、医保基金可承受的品种。

  3、医保基金可承受的重大疾病治疗用药、儿童用药、急抢救用药、职业病特殊用药等。

  4、同类药品按药物经济学原则比较,优先选择医疗机构广泛使用、临床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的品种。

  5、我省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参保人员普遍需求的药品。

  (二)调出药品重点考虑的因素

  1、经专家评审论证不符合我省疾病谱,不适应我省医疗保障和临床用药需求药品。

  2、不属于医疗、工伤、生育保险保障范围的药品及属于诊疗项目收费范围的药品。如:避孕药品、疫苗、美容减肥、戒烟、戒酒、酒剂、茶剂、诊断试剂、检验试剂、放射性治疗药品等。

  3、已被国家食品药品管理部门禁止生产、销售、使用,未中标、未配送等药品。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注册库中已不存在的品种。

  4、列入国家谈判目录和国家人社部明确调出的药品。

  宁夏省

  1、调入药品的范围

  (1)已经在我区医疗机构广泛使用、临床诊疗必需、疗效价格比高、安全有效、价格合理,符合我区疾病谱和临床用药习惯的品种。

  (2)重大疾病、传染病、儿童专用、急救抢救、工伤保险(职业病)、生育保险所需的药品。

  (3)需严格控制调入的药品范围。一是不符合经济有效性原则的药品和剂型,以增加顺应性为目的但临床价值没有明显提升的剂型,如果味制剂(儿童专用药品除外)、口服泡腾片、口含片、口崩片、中成药熏洗剂;二是中成药组方中含有珍稀动物或稀缺矿物的中成药;三是无明显疾病治疗证据的抗衰老药、神经保护药、免疫功能调节药以及中成药当中用于提高免疫力的药品等。

  (4)不予调入的药品范围。一是提高生活状态和矫正个人生活习惯的药品(营养滋补、美容、生发、减肥、性功能增强、解酒、戒烟等类别药品);二是中成药中的保健类药品(国药准字B)、国药准字的单方药粉以及酒剂、茶剂、膏滋剂、曲剂、湿巾等剂型;三是以药品注册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四是有严重不良反应、安全性较差、易滥用的药品;五是已有同类品种,且价格较贵,非临床必须的药品;六是各类疫苗。

  2、调出药品的范围

  (1)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监测有严重不良反应的药品;

  (2)不符合我区地方疾病和用药习惯的药品。

  四川省

  按照人社部发[2017]15号的规定,甲类药品不再进行调整,乙类药品品种调整的数量(含调入、调出、调整限定支付范围)不得超过国家乙类药品数量的15%,即291种。调整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下发的基础药品数据库,即2016年12月底前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注册数据为基础。

  按照“补缺、选优、支持创新、鼓励竞争”的政策思路调入药品,重点考虑临床疗效好、价格合理的创新药、地方病治疗用药、儿童用药、急抢救用药、职业病特殊用药、民族药等。优先考虑医疗机构广泛使用、临床必需、安全有效、质优价廉,且在我省2010年版药品目录中未增补进2017版国家药品目录的品种。

  如已被国家药品监管部门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的、存在其他不符合医疗保险用药要求和条件的药品,经专家评审确认调出目录。

  贵州省

  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的通知》要求,甲类药品不作调整,乙类药品调整不超过国家乙类药品数量的15%, 即291种,分为药品调入和药品调出。调整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注册数据为基础,调整药品应为2017年6月30日前批准注册的品种。

  调入药品重点考虑临床使用广泛和疗效确切的药品、临床价值高的创新药、重大疾病用药、慢性疾病用药、儿童药、职业病用药、我省地方性高发疾病用药等,并组织专家按药品类别进行评审。对同类药品按照药物经济学原则进行比较,优先选择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临床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的品种。

  2010版贵州省医保药品目录内原有的药品,如已被国家药品监管部门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的,应予调出目录;存在其他不符合医疗保险用药要求和条件的,经相应评审程序后予以调出目录。

  海南省

  调入药品范围:

  1、适应我省医疗保险临床用药和地方病、多发病、常见病及疾病谱需要的品种。

  2、重特大疾病治疗用药、儿童用药、急抢救用药、地方病、职业病特殊用药等。

  3、在我省2010年版药品目录中未增补进《国家药品目录》(2017年版)需要保留的品种。

  4、对同类药品按照药物经济学原则比较,优先选择临床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的品种。

  不予调入的药品:

  1、主要起营养滋补作用的药品。

  2、部分可以入药的动物及动物脏器,干(水)果类。

  3、用中药材和中药饮片泡制的各类酒制剂。

  4、各类药品中的果味制剂、口服泡腾剂(儿童用药除外)。

  5、血液制品、蛋白类制品(特殊适应症与急救、抢救除外)。

  6、有严重不良反应、安全性较差的药品。

  7、经国家谈判列入报销的品种。

  调出药品范围

  1、不符合我省疾病谱。

  2、不适应我省医疗保障和临床用药需求。

  3、经专家评审论证需调出的。

  湖北省

  (一)调入药品范围

  调整增补的必须是临床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使用方便、市场能够保证供应的药品。优先考虑适应我省经济发展水平的我省多发病、常见病、地方病等治疗用药及重大疾病治疗用药、儿童用药、急抢救用药等药品;适应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需要,特别是适应基层用药需要的药品。

  在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优先考虑2010年版城镇药品目录中我省增补但未纳入《国家药品目录》的药品。

  (二)不予调入药品范围

  1、营养滋补、美容、减肥、生发、解酒、计划生育用药、保健性药品(国药准字B)、酒剂、茶剂、曲剂、膏滋剂等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保障范围的药品;

  2、经专家评审论证有严重不良反应、安全性较差、易滥用、不适应我省医疗保障和临床用药需求的药品;

  3、已被国家食品药品管理部门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注册信息库中已不存在的药品;

  4、人社部明确调出的药品;

  5、人社部已谈判纳入医保支付的药品。

  北京市

  国家2017年版药品目录新增的药品品种全部纳入本市药品目录。

  本市现行2010年版药品目录报销范围中的药品品种原则予以保留。但已被国家药品监管部门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以及不符合医疗保险用药要求和条件的药品,调出药品目录。

  国家人力社保部组织进行谈判的药品品种,按照国家的总体部署和要求,统一进行调整。

  吉林省

  我省2017年版药品目录,由2017年版国家药品目录的药品、国家通过谈判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药品和我省按国家规定自行调整的乙类药品组成。其中:

  (一)2017年版国家药品目录先纳入我省2017年版药品目录执行,对限定支付范围暂不作调整。

  (二)国家通过谈判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药品,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将36种药品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乙类范围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54号)规定执行。

  (三)按国家规定,我省2017年版药品目录乙类药品自行调整品种总数不多于291个,调整仅限工伤保险使用的药品和民族药品不计入乙类药品调整总数。2017年版国家药品目录剔除的2009年版国家药品目录药品,我省自行调整时不予考虑。自行调整的药品品种另行发布。

  (四)在我省2017年版药品目录自行调整药品品种发布前,我省2010年版药品目录自行调整的药品(包括复合药品、医院制剂)继续执行。上述药品已纳入2017年版国家药品目录的,按2017年版国家药品目录规定执行。

  (五)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16〕84号),对我省现行新农合药品目录中,不在2017年版国家药品目录和我省2010年版自行调整药品目录中的药品(以下简称新农合差异药品),在我省2017年版药品目录自行调整药品品种发布前,暂纳入城镇基本医保药品目录执行。

  (六)我省2017年版药品目录自行调整的药品品种发布后,我省2010年版药品目录自行调整的药品(包括复合药品、医院制剂)和新农合差异药品不再执行。

编辑:Shirley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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