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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百余年来,“封建社会”“封建时期”一直都是中国历史研究的热点话题,1980年代以来,相关的讨论尤其热闹。而在西方,“封建”问题的研讨至少已有两个半世纪以上的历史,这一学术史长河中,比利时史家冈绍夫的《何为封建主义》堪称一座里程碑。日前,该书中译本问世,为此,中华读书报组织了这组笔谈,向读者介绍这部学术名著,并希望有助于一般读者了解“封建”问题的学术史及其研究走向,也玩味其在中国的长久回响。
《何为封建主义》,[比利时]弗朗索瓦·冈绍夫著,张绪山、卢兆瑜译,商务印书馆2016年10月第一版,35.00元
广义、狭义和泛化的封建论
冯天瑜 谢远笋 | 文
西方的封建论有广狭之分。布洛赫的《封建社会》是广义封建论的代表作,冈绍夫的《何为封建社会》则是狭义封建论的经典之作。广义封建主义是指一种社会形态,包括经济、政治、文化心态等诸多结构。与之相比,狭义封建主义更具限定性与专门化。在《何为封建主义》一书中,冈绍夫将研究的空间限定在西欧封建主义的发源地,也是其典型地区的卢瓦尔河与莱茵河之间的区域;而将研究的时段限制在10到13世纪,这是西欧封建主义组织高度发达的典范时代。而构成这种典型封建主义基本内容的是两大核心要素,即人身方面的封臣制与财产方面的封土制(采邑制)。用冈绍夫的话来说,它“规定了一种自由人(封臣)对另一种自由人(封君)服从和役务——主要是军役——的义务,以及封君对封臣保护和豢养的义务。这种豢养义务通常所产生的结果之一,是封君授给封臣一块土地”(中译本,第4-5页)。如果说“封建”的广义论涵盖社会与政治的意义,那么冈绍夫的狭义说则着眼于它的法律含义。
广义“封建”含义宽泛,但其核心内涵是冈绍夫的狭义“封建”。广义“封建”之所以是“封建”,正是因为在这个社会中,“封地如果不是其基础,起码也是这种社会类型所具有的土地权利等级体系的最重要的要素”(中译本,第5页)。冈绍夫以封土制和封臣制体系作为狭义封建主义的本质特征,这一睿识抓住了“封建”概念的核心,由此也奠定了此一领域的研究范式。冈绍夫本人也有这种自觉意识,他说:“在分析与描述封建贯制时,我尽力清晰地揭示它们的本质特征,因为一旦抓住了这些特征,对研究者而言,在他最关注的这个时代或国家的封建贯制中,就可以轻易找到其确切的特点。”(中译本,第6页)冈绍夫此论被西方史学家奉为经典,也为我们阐发中国古代“封建”的真义,纠正近代以来泛化封建观的偏误,提供了重要的参照。
弗朗索瓦•冈绍夫(1895—1980)
在汉语传统语境,“封建”本义为“封土建国”“封爵建藩”。封建制度的基本内涵是世袭、分权的领主经济、贵族政治,古来汉字文化圈诸国大体在此义上使用“封建”一名,并展开“封建论”。中国三代是典型封建制,与西方中世纪有若干相似之处,而秦汉至明清社会主流离封建渐远,实行地主经济基础上的君主集权官僚政治。分权的封建与集权的郡县作为相对应的概念来使用,便成为中国两千多年学术史上的经典范式。此后,虽“封建”的社会功能历来褒贬扬抑,莫衷一是,然“封建”的含义却从未偏离本义(封土建国)指示的方向。故从先秦到清末,只有关于“封建”的价值评判之争,而没有关于“封建”的概念分歧之辩。
西欧中世纪制度feudalism(封土封臣、采邑制),与中国的殷周封建制相近(当然也有区别:中国是“宗法封建”,西欧是“契约封建”),与日本中世及近世的公武二重制“酷似”,中国晚清、日本明治间,中日两国学者遂以“封建”对译feudalism。清末民初,这一在汉外语言对译间形成的新名,在中国逐渐演化为近代史学术语。黄遵宪、梁启超、严复、章太炎、孙中山大体代表了这一时期先进中国人的封建观。
黄遵宪称日本前近代社会为“封建”,并论及明治维新“废封建”举措。梁启超则自觉地将“封建”作为表述历史时代的新名使用,并以“封建及世卿之世”表述氏族制与专制帝制之间的封建时代,明确地将秦以后的两千余年排除在“封建时代”之外。严复将feudalism与“封建”在“封土建国”义上加以对接。正是经过严氏的翻译与诠释,“封建”从原指一种政治举措(封爵建藩)的旧名词,演变为指一种社会制度、历史时段的新名词。在严氏看来,中国的封建时代,起于唐虞(尧舜时代),讫于周末,与西欧封建制内容相近,然在时间上相错甚远。章太炎通过中外比较,将“封建”与“专制”相对立,就前近代政制而言,他认为中国“去封建远”,日本“去封建近”,这也决定了两国政制近代化的基点不同。孙中山准确把握了“封建”的内涵(封土建藩制度)和外延(中国殷周时期、欧洲中世纪的社会形态)。在他看来,中国两千多年以前便打破了封建制度,因此,他力倡的政治革命,其“一扫而尽”的目标并非“封建”,而是君主专制政体。
总的看来,以上诸位所论“封建”,虽有深浅之别,却有着基本相似之处:既不固守本义,又不妄意滥用,而是遵循概念演化的合理路线——坚持古今义的既因且革,中西义的兼容并包。如此重构再造之新名“封建”,其内涵为领主经济、贵族政治,外延指殷周制度,也涵盖西欧中世纪、日本中世及近世的制度,成为一个世界性历史形态的共名。这种封建观较好地实现了概念演化时继承性与变异性的统一,又初步达成中国传统史学概念与西方史学概念的通约与整合。
封臣效忠仪式
以“封建”对译feudal本是中西日文化互动、涵化的积极成果,对中国文化的近代转型,对中国现代学术思想体系的形成,均起到了正面的作用。“封建”也超越以分封为基本内容的政治制度的范域,演变为一个反映世界性历史阶段和社会形态的史学关键词。但“封建”概念的重构与拓新也包藏着风险。由于中国与西欧、日本的历史实态存在重大差异,封建制在上述各地的表现形态、经历时段、上下承接的社会类型皆大相径庭。五四时期,陈独秀忽略这些区别,引入西欧及日本近代化进程中的“反封建”命题, 形成“封建=前近代=落后”的语用范式。随后的中国社会史论战,将以专制集权和地主自耕农经济为特征的秦汉至明清的两千余年纳入“封建时代”,以与西欧中世纪对应。由此形成名实错置、形义脱节的泛化封建论。
泛化封建观虽然自二十世纪三十年代渐居主导地位,但与此相辩难的言说也不绝如缕。这些非泛化封建论者约分三类:一为持中国传统史学观点的学者(如钱穆);二为持欧美主流史学观点的学者(如瞿同祖);三为马克思主义学者(如王亚南)。他们试图将“封建”的古汉语本义与西义相通约,从世界历史多元进展的视角,观察中国古史,展开古史分期。他们的封建观同样富于学理的阐发,并产生了一定程度的社会影响。他们虽非主流,但不可忽视。缺少上述非泛化封建观,二十世纪二十年代末以来中国的“封建”语用状态便是不完整的。他们的真知灼见,正是我们今天重新界定“封建”“封建制度”“封建社会”“封建时代”的丰厚历史资源与坚实前进基地。
瞿同祖《中国封建社会》
通览马克思、恩格斯论著可发现,历史唯物主义创始人明确反对泛化封建观。马克思、恩格斯是从西欧中世纪的社会存在中概括出封建主义特征的,其特征包括:1.人身依附;2.土地不可让渡;3.超经济剥夺;4.政权分割;5.等级制。大体符合这些特性的社会, 便可称之为“封建社会”,否则当考虑另立名目。绝大多数西方史学家(包括马克思、恩格斯)绝不把中国、印度的前近代社会以“封建制”相称,原因正在于此。也正是基于对“封建”概念的厘定,马克思、恩格斯并未将封建主义视为西欧的专有物,对于与西欧中世纪社会形态类似的中古日本,他们也不止一次地以feudalismus相称。但遍稽马克思、恩格斯所有关于东方国家中古形态的论述,却无一处以feudalismus 指称印度、中国等其他东方国家,他们历来把前近代中国、印度称之“东方专制社会”。
本文作者冯天瑜著有《封建考论》,对“封建”概念的演化史做了系统梳理
综上所述,泛化“封建”既与本义脱钩,也同对译之英文术语feudal含义相左,且有悖于马克思、恩格斯的封建原论。当然,中国的“封建”、西方的Feudalism,都不是固定不变的,都有其生成、演变的历史。但不管怎么变,都没有逸于其本义提供的引申指向和语义空间。而“泛化封建”偏离了概念古今演绎、中外涵化的正途,势必导致名实错置,引发历史叙事的紊乱,所谓“削足适履”,“语乱天下”。
有鉴于此,笔者建议以“宗法地主专制社会”或“皇权社会”指称中国秦至清的社会形态与时段,庶几更接近历史的真实。
(作者单位:武汉大学)
经典的旅程
顾銮斋 | 文
张绪山、卢兆瑜翻译的比利时史家冈绍夫的《何为封建主义》不久前由商务印书馆出版。作为一部世界史学名著,在出版70余年后终于有了中文译本,令人欣慰。
文艺复兴特别是启蒙运动以来,西方学者即已展开对封建问题的研究。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涉及了封土封臣问题,他是从法律、政治层面进行讨论的。狭义的封建主义研究应该是从这里开了学术史的先河。19世纪的历史学家继承了启蒙学者的传统,也主要是从法律、军事和政治上研究封建制度。贝洛夫即认为封君封臣制是一个纯粹的法律概念。但也有学者主张研究封建主义必须联系中世纪的政治经济。亨茨即坚持从军事、经济和政治上认识封建主义。这可以认为是广义封建主义的起源。欧美各主要国家的历史学家如毛勒、魏慈、洛特、贝洛夫、顾朗日、道普什以及参与欧洲封建制度起源之争的日耳曼派历史学家在观点上虽不无差异,但大多持狭义封建说。
《何为封建主义》正是在狭义封建主义研究的基础上,参照或兼采广义封建主义理论而写成的。在林林总总的同类成果中,《何为封建主义》可称最集中、精专、深刻和具体的一种。作者以国王敕令、法律文书、时人手稿、教会法典、习俗汇编、编年史、年代记等为基本史料,钩沉辑佚,考据诠释,同时又旁搜博检,广览群籍,精研启蒙运动以来的相关著述,最终撰写成书。从这个意义上说,《何为封建主义》的出版集狭义封建说学术之大成,具有里程碑意义。
但是,思考、质疑、讨论、辩难乃是学术研究的本色,任何经典作品问世后都必然面对同行学者的审视和批评,《何为封建主义》也不例外。随着二战后修正思潮的兴起,一些学者开始反思传统史学,《何为封建主义》作为狭义封建主义理论的代表作,自然成为批评的对象。伊丽莎白·布朗曾撰文提出商榷。苏珊·雷诺尔兹更著书发起挑战。这位被黄春高教授称为反冈绍夫者,从语言学的角度稽考中世纪的术语,认为狭义封建主义夸大了封君封臣制的重要性。在她看来,“封臣”和“封土”两个概念在12世纪之前是不存在的,是12、13世纪的法学家创造了它们。16世纪的学者在研究12世纪伦巴第的《封土之律》时,在“封臣”“封土”的基础上建立了封建主义大厦,从而将中世纪法律文本中的语词加以抽象和归纳,并推及整个中世纪,由此建构了狭义封建主义理论,误导和控制了后人对封建主义的认识。
但是,将雷诺尔兹和冈绍夫的著作对照后发现,她的一些观点似有点无的放矢,例如她说冈绍夫将当时的社会关系简单地归结为封君封臣关系。可是冈绍夫在前言中已经肯定了封建社会的概念,他将封建主义做了广义和狭义的划分,并表达了两者相对的含意,说明了广义理论对于理解狭义理论的意义。他只是从封建社会中抽取封君封臣制进行研究,总结和概括狭义封建主义的理论体系,正如雷诺尔兹本人撰写《封土与封臣》一书,也是从包罗万象的历史资料中抽取那些与狭义封建主义相左的材料以支持和论证她的观点。从这个角度讲,两人的做法没有不同。
历史书写过程都存在一个建构的问题,书写者根据遗存或残留的资料描述“真实”的历史,其中必然包含推理、解释、甚至猜想的成分。这样写成的历史只能接近或无限接近客观的历史,但绝无可能完全符合历史实际。而且学术界似已形成共识,现存资料越少、研究难度越大的问题,就越有新意,越有学术价值。这样形成的著述就无法摆脱推理、解释、猜想诸成分,或者说不进行一定的推理和解释就无法形成历史著作。近来有一则微信在群里流传,说有位作者写了一本书,名为《虚构的古希腊文明》,微信一出,即引起轩然大波,作者遂成为众矢之的。在我们看来,作者系非职业历史学者,未受过专门训练,没必要与他较真,但如果说经过若干代人建构起来的古希腊文明体系即古希腊历史的真实写照,也显然有点不合实际。不说推理、猜想,即以解释而论,即可能蕴含了偏离甚至背离历史的成分。我们通常所说的历史研究须“穷尽资料,竭泽而渔”,实际上从另一个侧面反映了历史著述的非历史的一面。从这个意义上说,《何为封建主义》在某些点上或某种程度上与历史实际有点距离也是可以理解的。这样再看这部著作,虽不无批评和异议,其经典地位仍然是显而易见的,事实上也从未受到动摇。
在国内学术界,人们听说冈绍夫和他的著作已经是很晚的事情。马克垚先生1985年出版的《西欧封建经济形态研究》一书和在此前后发表的系列论文,详细介绍并多处引用和评论了这部著作。那时文革结束不久,关于欧洲封建社会的读物很少,学术著作更绝无仅有,大学历史系的青年学生和任课不久的青年教师主要是通过马先生的著述了解了这位比利时历史学家和封君封臣制的基本知识。笔者正是在马先生著作的引导下对《何为封建主义》产生了兴趣,后来借得此书的英文版,进一步了解了冈绍夫笔下的封君封臣关系和狭义的封建主义概念。1990年代以前,国内曾多有关于封建问题的讨论,但这些讨论主要是基于马克思恩格斯社会形态的理论进行的。1990年代以来,学术界对封建问题再次发生兴趣,并由此引发了关于“封建”问题的大讨论。但这次讨论主要着眼中国封建社会的问题,与冈绍夫仍然关联不大。
马克垚《西欧封建经济形态研究》
今天,经过漫长的跋涉,《何为封建主义》终于入籍华夏大地了,这不仅将丰富“汉译名著”的宝库,而且将推动相关研究的进展。当然,我们更希望它走出书斋,走向社会,推广普及,惠泽芸芸众生。
(作者单位:山东大学历史文化学院)
新封建主义?
李隆国 | 文
1939年法国历史学家马克·布洛赫发表《封建社会》,基于法国史学传统,将欧洲中古时期的封建制度当作“全称性的描述”,从广义的角度全面论述了作为总体史的欧洲中古封建社会。《封建社会》的发表,引发了学术界热烈的反应。作为其中一种回应,1944年比利时史家弗朗索瓦·冈绍夫发表《何为封建主义》,侧重于从法律制度的角度来理解封建制度,即封土—封臣制度。《何为封建主义》就主要分析“封君”“封臣”“封土”的含义,以及它们之间的法律关系(中译本第6页)。冈绍夫认为,马克·布洛赫所提出的封建社会是建立在他讨论的封建制度的基础之上的。
马克•布洛赫《封建社会》
冈绍夫的书发表之后,与《封建社会》一道,迅速成为关于封建主义的经典性作品。冈绍夫的封建制度史分成两个部分,即加罗林时代封建主义(8-9世纪)和此后流行的典范性封建主义(10-12世纪)。他认为这种转化的关键在于封土的可继承化。但是,对于为什么封土会变成可继承性的、以及如何安排继承的一套制度,冈绍夫语焉不详。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法国历史学家乔治·杜比敏锐地抓住了这个问题,通过对马孔地区的个案研究,在总体史的框架中指出,这种转化的一种关键性因素来自于公元一千年前后嫡长子继承制度的成长,这一变化被他称之为“封建革命”。
杜比对封建主义理论的修补,在20世纪末被一批研究法国南部地区12世纪历史的史学家们所发扬光大,其中影响最为广泛的支持者当属美国学者托马斯·比森。1973年,比森在普林斯顿大学举办的学术会议上,发表《中古和平运动的制度结构》,宣称自己还不想与封建主义理论有任何瓜葛。但是到1994年,他发表长篇论文《封建革命》,在《过去与现在》杂志引发广泛的讨论。通过梳理当时文献中的术语,比森从心态史的角度,指出以“暴力”为核心的话语体系的形成,宣告11世纪领主权的广泛确立,人身依附关系的普遍化,从而引发了封建革命,导向封建制度时代。
与杜比等人发展封建主义的思路不同,另一批历史学家开始不满于封建主义理论。1974年,美国中古史家伊丽莎白·布朗受到上面提到的托马斯·比森所做学术报告的启发,质疑作为一个史学术语的封建主义限制了人们的思维,她将封建主义称为“专制的术语”。布朗的文章发表之后,引起了英国伦敦的一位退休中学历史教师苏珊·雷诺兹的特别兴趣。雷诺兹邀请布朗前往伦敦,同吃同住,共同开展攻击封建主义学说的“宏图伟业”。虽然不到一年,两人即分道扬镳,但是,雷诺兹坚持她的梦想,并于1994年发表长篇专著《封土与封臣》,全面批判封建主义学说。通过重审封土等关键性术语在文献中的使用状况,雷诺兹认为,将不同历史时期的各种相关术语与典型的封建制度联系起来,是近代早期法学家们留下的学术遗产,而不是这些文献作者本身的意图,因此她号召重新解读史料中的各种术语。既然推翻了“封建社会”,雷诺兹提出以“共同体”(community)取而代之,号召学术界从共同体的角度重新审视中古社会结构。
雷诺兹的作品,在学术界引发轰动,赞成者有之,反对者有之。研究不同地区的史学家对其态度迥异。大体说来,研究英国史的学者大多支持雷诺兹的“取消论”,而研究欧洲大陆中古史的学者,基本上对此持保留态度。而德国学术界的表现最为“保守”。2014年,图宾根大学的斯蒂芬·帕卓尔德教授也出版了一部面向普通读者和学生的小册子——《封土制度》,从封土与附庸的关系之角度重新梳理中古拉丁欧洲各国的封建制度,被评论者称誉为可以取代冈绍夫的《何为封建主义》的佳作。这部书承认,如雷诺兹所言,11世纪之前封土、效忠等术语并没有发生固定的联系,但自12世纪开始,意大利的《封土之律》成文,从12世纪下半叶开始,在神圣罗马帝国辖内,封建制度就不可否认地成为一种主要的法律制度了。
在全球化时代,中外中古史学研究日益声息相通,雷诺兹引发的封建大讨论的影响也及于中国学界。黄春高等学者全面地介绍了雷诺兹的主要学术观点,对最近时期中国史学界关于中国古代是否存在封建主义的大讨论颇有借鉴意义;而且还试图结合以雷诺兹和比森分别代表两极的封建主义学术潮流,围绕“领主权”提出新的学术综合。
总体来看,相对于原来的封建主义学术范式,世界范围内的中古史家基于不同的研究对象和史料,对封建主义的看法出现了重大分歧。大体说来,封建主义固然是中古时期亚欧大陆普遍存在的历史现象,但是在空间上,封建主义在不同的地区,表现不尽相同;从时间上,各地的历史断限并非一致;从特征上看,封建主义的具体表现亦各有特色。对于研究英格兰王国的学者而言,封建制度仍然受到马克思主义史学家重视。生产者的自由与不自由问题,地主对生产者的剥削和超经济强制,以及农民的反抗活动,还是备受关注。研究法兰克王国(后来主要演变为法国)的学者,更多地倾向于广义的封建主义,将封建主义视为一种整体的制度,关注的焦点既包括封君封臣关系,也探究领主权的广泛建立以及对社会普通人的影响。以神圣罗马帝国为研究对象的学者,则还在认真地研究狭义的封建主义,以便更好地理解阿尔卑斯山脉两边的地区,尤其是德国和意大利的政治结构。对于研究中古欧洲、兼及中古亚欧大陆的学者而言,从土地关系来理解封建主义,强调大土地所有制与小农生产相结合的社会经济结构,仍是值得进一步深化的重大探索课题。
封建主义并没有从学术界消退,消退的只是“统一的”的封建主义,取而代之的则是具有地方特色的封建主义。在全球化时代,这就意味着,未来的学术界需要消化吸收“多样化“的封建主义,并从中重新梳理出某种普遍性的封建制度。暂时我们还不能确定这个新的封建制度的具体特征,但可以肯定的是,它将不再是中古欧洲或世界唯一的制度,甚至不一定在所有地方都是主要的制度,它应该是与其他制度“和平共处”,至少我们业已发现封建制度一方面与王廷主导的中央集权乃至专制制度共存乃至互补,另一方面也与村社和城市自治并行不悖。因此,新总结出来的封建主义将是中古多元制度中的有机组成部分。
(作者单位:北京大学历史学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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