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社会权力的起源

  社会权力是天赋神授的?还是社会契约的产物?抑或是社会冲突的结果?千百年来,人们探索不息、争论不休,至今依然仁智互见、众说纷纭。本文旨在考察并证明:(1)对各种起源模式的评价,(2)暴力不是社会权力起源的“原罪”;(3)社会权力产生的前提和原因。作者认为,真实地揭示社会权力的起源,对于科学地认识社会权力的本质、结构和功能及其发生、发展和消亡的历史过程,是非常必要的。

  

  赵按:“把权力关进笼子”何以可能?这是当今中国社会面临的重大问题之一。由此引申出来的元问题是:权力从哪里来,又将向何处去?《论社会权力的起源》,是我发表在《社会学研究》1991年第4期的文章。这篇文章系统地讨论了社会权力产生的根源所在。歌德说:“理论是灰色的,生命之树常青”。理论总是枯燥的,但是生命之树需要灰色的理论来把握和解读,才能常讲常青。因此,我把这篇写于26年前的文章挂出来,供关心“腐败”问题的同仁参考。

  一、对各种起源模式的评价

  (1)人类天性说

  这是有关社会权力起源的最早理论模式,其渊源可以上溯到奴隶社会时期。明确提出这一模式的,是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Aristote)。这位剥削阶级政治学的创始人认为,人类根本不是天然平等的,一些人天生就是奴隶,另一些人天生就是统治者。他说:“自然万物常有主从之别”,“凡是赋有理智而遇事能操持远见的,往往成为统治的主人,凡是具有体力而能担任由他人凭远见所安排的劳务,也就自然地成为被统治者,而处于奴隶从属地位”,“很明显,人类确实原来存在着自然奴隶和自然自由人的区别,前者为奴,后者为主,各随其天赋的本份而成为统治和从属。“

  欧洲中世纪经院哲学的代表人物阿奎那(T.Aquinas),是这一学说的积极倡导者之一。他说:“因为才智杰出的人自然享有支配权,而智力较差但体力较强的人则看来是天使其充当奴仆。”

  这一模式在前资本主义的阶级社会,一直是不容怀疑的真理,并通过“君权神授”的理论被官方固定下来。公元前18世纪的《汉漠拉比法典》就明确表示,统治者的权力乃神所赋予。古代印度的《摩奴法典》也说,上天“为了世界的繁荣,用自己的口、双手、双腿与双脚相应地创造婆罗门、刹帝利、吠舍与首陀罗”,对于被统治阶级来讲,“婆罗门主人得强迫其执行〔甚至〕屈辱的服役,因为他是自在神创造出来为婆罗门服役的”。中国古代的统治者历米汰为自己的权力“受命于天”,夏王的“夏服天命”,周王的“文王在上,于昭于天”,即是明证。公元前37一41年在位的古罗马皇帝卡里古拉(Caligtlla)说得更为露骨:“君王都是神明,或者说,人民都是畜牲。”

  到了近代,随着封建王权的式微,统治阶级不得不为这一模式寻找更充足的理论依据。比如与洛克(J.Locke)同时代的保皇派时髦人物菲尔麦(R.Filmer)在臭名昭著的《父权制、或国王的自然权力》一书中写到:“人类不是天生自由的”,因为“人们生来就是隶属于他们的父母的”。在他看来,“这种儿女的服从是一切君权的渊源”。从父权这种所谓的人类天性中,他得出结论说,有人“天生有权利做一切之王,其他一切人都从属于他;一个人生出来不是王就是臣民,这是一条无可否认的真理”。

  这种为剥削阶级统治权力张目的“神话”在近代以后理所当然地遭到了许多学者的抨击。英国掘地派的杰出人物温斯坦莱(G.Winstanley)就鲜明地指出:“从一开始,造物主就一点也没有说过人类中的一部分应该统治另一部分”。卢梭(J-J.Rousseau)也指出:“任何人对于自己的同类都没有任何天然的权威”,“假如真有什么天然的奴隶的话,那只是因为已经有了违反了天然的奴隶。”洛克在《政府论》中也对菲尔麦的“父权说”给予了相当有力的驳斥。诚如韦伯(M.Weber)所说:“所有的当权者都编织着有关他们自己统治的优越性和天然合理的神话。”人类天性说把社会权力关系的存在看作是合乎自然的永恒法则,其要害在于从根本.上否定社会权力是一个历史范畴,从而为统治与从属关系寻找合法依据。如果说人类夭性说是前资本主义统治者的官方学说,那么,被统治阶级却以不断的起义和反抗在事实上作出了相反的回答:“王侯将相宁有种乎”?

  这个由统治者编造出来的“神话”虽然在近代以后已备受怀疑,却并未销声匿迹。“超人哲学”的创始人尼采(F.Nietzsche)就认为,权力意志是一切生物固有的功能,“凡是有生物的地方,那里便有追求权力的意志”,“权力意志正是生命的意志”。英国现代大思想家罗素(B.Russell)也把追求统治权,看作是人类固有的天性。他说:“假如·言可能,每个人都愿意成为上帝”,权力关系“只能从特殊心理学和生理学的角度加以解释。有些人的品性使得他们总是命令他人,有些人则总是服从他人。”因此,“权力分配不均的现象在人类社会中始终存在,源于我们的知识所能追溯的远古。”值得注意的是,人类天性说在20世纪70年代西方逐渐发展起来的一个新的政治学流派—生物政治学(biopolitics)中得到了充分的表现。这一流派力图从纯生理学的基础上论证社会权力的起源。如它的代表人物拉蓬斯将人类与其他灵长类动物相比较,认为人的本性中天然就已经包含统治与服从的生理基础 。

  诚然,当代学者从心理学或生理学的角度来研究既定的权力关系未尝不可,但以为从中就能揭示社会权力起源的深层原因,则只能是徒劳的。人类的“察性”本身就是一定社会环境的产物:不是人类的“权力欲”或“支配欲”产生了社会权力关系,而是社会权力关系导致了人类的“权力欲”。据当代人类学者本尼迪克特(R.Benedict)的报道,在美国西南部祖尼族印第安人的氏族社会,人们不仅对权力毫无兴趣,甚至回避它。他们居然设计出一种仪式,以便把“当官掌权”的义务强加于一个不太情愿的成员。这种情形令当代学者们大惑不解。其实,这种现象真实地反映了原始人对所谓“权力”的普遍心态。值得深思的是,我国学术界有些人居然从罗素“权力是人类本性”的思想中,引出了深深的共识,认为罗素的这种观点“对我们传统的思维模式无疑是一种有益的背叛”。可惜,如果这种“背叛”旨在引导我们回到统治者天生就是主人的古老神话中去,那么,这究竟是对传统的“背叛”呢?还是对传统的继承呢?

  (2)社会契约说

  这是由近代西方的启蒙学者们在论述政府起源时提出来的一种模式。其基本要点是:在政府形成之前,人类处于原始的自然状态之中,并享有自然赋予的平等自由的自然权力;后来,人们通过订立“契约”和“协议”自愿放弃了人人平等享有的自然权力,并把它交给统治者,从而形成了社会权力(或日共同权力、统治权力等等)。其代表人物有霍布斯(T.Hobbes)、洛克和卢梭。

  英国近代哲学家霍布斯把国家和政府的统治权力比喻为一种力大无穷的巨兽利维坦”,并以此为名,详细地论证了这种权力的起源。他说,国家和政府的权力“是大家人人相互订立信约而形成的”;人们之所以甘愿服从一个高于自己意志的“共同权力’,是因为“在没有一个共同权力使大家慑服的时候,人们便处在所谓的战争状态下”,出于理性,人们便将自己“所有的权力和力量付托给某一个人或一个能通过多数的意见把大家的意志化为一个意志的多数人组成的集体。霍布斯无比兴奋地写到:“这就是伟大的利维坦(Leviathan)的诞生。”

  洛克继承了霍市斯为思想,他认为,在原始的自然状态下,“一切人自然都是自由的,除他自己同意以外,无论什么事情都不能使也受制于任何世俗的权力”。一旦人类走出自然状态进入政治社会,“每一成员都放弃了这一自然权力,把所有不排斥他可以向社会所建立的法律请求保护的事项都交由社会处理”。在洛克看来,“这就是公民社会的立法权和执行权的起源”。因比,“政治社会都起源于自愿的结合和人们自由地选择他们的统治者和政府形式的相互协议。”

  18世纪启蒙运动最卓越为代表人物之一,法国大革命为思想先驱卢梭确信:“精神上的或政治上的不平等……起源于一种协议,由于人们的同意而设定的,或者至少是它的存在为大家所认可”,这些不平等“包括某一些人由于损害别人而得以享受的各种特权,譬如:比别人更富足、更光荣、更有权势,或者甚至叫别人服从他们。”卢梭指出,统治权力是“每个人由于社会公约而转让出来的自己一切的权力。” 值得一提为是,卢梭关于社会权力起源的思想是矛盾的。他曾用了大量的篇幅来探讨统治与服从关系是私有制的产物。这个矛盾反映了卢梭头脑中的理想模式与现实之间的不和谐。

  社会契约说在批判“君权神授”、肯定人类自由平等的启蒙运动中,具有不可磨灭的进步意义。但是,这种模式把社会权力的起源看作是诗一般的过程,却是不可取的。统冶和奴役的历史决不是被统治者对其主子表示爱情的编年史。贯穿于整个文明社会血腥的阶级斗争,对于这种所谓源于人民“同意”的社会契约,无疑是极大的讽刺。很显然,社会契约说的致命伤就在于它根本无法与人类的真实历史相吻合。美国当代学者乔纳森·哈斯客观地指出,那种关于不平等的权力关系起源于社会契约的推测,“是不能以经验事实检验的。需要用于这个检验的各种意识形态和心理学的证据,在有关古代社会的资料记载中并没有发现。”

  值得注意的是,洛克和卢梭似乎也发现了他们的理论与现实之间的矛盾。洛克曾经说:“他们原来把这权力交托给另一个人,目的是为他们自己谋福利,而现在却发觉被用来损害他们了。”卢梭也承认,社会契约“若要经常而持久却是不可能的”,因为一旦“公意当其具有个别的目标时,也就轮到它自己变了质”。结果“天性的甜蜜声音对我们就不再是一个正确无误的引导”;“和平和清白,早在我们能尝到它们的美味之前,就已经永远错过去了。”换言之,播下去的是龙种,可收获的却是跳蚤——社会权力起源的初衷代表着“公意”,只是后来异化了。遗憾的是,播下去的本身就不是什么“龙种”,正如恩格斯所言:国家及其统治权力“是在这些阶级的冲突中产生的”,“并且在一切场合在本质上都是镇压被压迫被剥削阶级的机器。”就连卢梭本人最终也不得不承认:“大自然所颁布的这种所谓的社会条约,乃是一幕道地的幻景。”

  显然,把“人民的同意”作为社会权力起源的依据,同样也只能是一种神话。不过,比起“君权神授”的神话,社会契约说的动机无疑要美好得多。

  (3)功能分化说

  这是由西方著名思想家斯宾塞(H·SPencer,1820一1903年)首先给予系统论述的一种起源模式。在斯宾塞看来,人类社会与生物有机体在功能结构的进化上具有相同的规律。从这种“社会有机体”的概念出发,他认为,人类处于未开化的早期部落社会时,还不存在统治与服从的关系;当社会进化到一定阶段,分散的部落通过“弱肉强食”而统一起来,并相应地分化出了统治者与被统治者。这一过程与生物有机体的器官分工一样,是自然、合理的。因此,社会权力的产生是社会有机体分化的结果,统治与服从的关系是和谐的,而不是对立的。

  斯宾塞的思想对当代西方学术界有着深刻的影响。继斯宾塞之后,许多学者如:法国的迪尔凯姆(E.Durkheim)、美国的帕森斯(T.Parsons)、日本的高田保马(Y.Takada)等人,虽然在许多方面发展和修正了他的学说,但其理论支点依然是建立在社会功能分化之上的。在他们看来,统治与服从关系的出现如同劳动分工一样,是一个自然的选择过程,这种“分工理所当然是由才能决定的,因为没有理由不这样做。因此,个人各自的素质一与环境之间的协调是自然而然地实现的。”掌握社会权力的统治阶级的出现完全符合社会的整体利益。

  这种理论模式在分析社会权力功能分化的过程中虽然确有某些吸引人之处,但它同样不能揭示社会权力起源的内在原因。其一,它并未触及社会权力起源的本质。正如列宁所说:“西欧和俄国的庸人总是喜欢借用斯宾塞或米海洛夫斯基的几句话来答复,说这是因为社会生活复杂化、职能分化等等”,其实这种说法“掩盖社会分裂为不可调和的敌对阶级这个主要的基本的事实。”其二,从理论渊源来看,这种模式照搬达尔文的生物进化论来解释社会现象,把人类社会与生物有机体作机械和简单的类比,混淆了生物界与人类社会这两种性质完全不同的存在。而且,这种模式把社会权力的起源视为自然的选择过程,实际上是承续了人类天性说的余绪,同时,又认为这一过程是符合社会整体利益的和谐过程,这一点又与社会契约说的认识一致。因此,前面对于人类天性说和社会契约说的剖析对它依然适用。其三,从方法论上看,这种模式与其说是在探寻社会权力起源的内在原因,不如说仅仅是描述了社会权力形成的表层现象。正如达伦多夫·(R.Dahrendorf)在批评帕森斯时所指出的那样:功能分化的理论并“没有揭示发展的历史”,“只揭示了维持现状的机制。”

  (4)社会交换说

  这种模式承袭了斯密(A.Smith)、李嘉图等古典经济学家的功利主义思想,力图把社会权力起源的基点建立在一种“互惠”的交换活动中。主要代表人物有弗雷译(J.G.Frazer)、霍曼斯(G.C.Homans)、埃默森、布劳(P.M.Blau)等。在上述人物中,美国当代社会学家布劳“特别关心的是产生权力”的动因,他在其主要著作《社会生活中的交换与权力》中,用了相当篇幅来系统论证这一模式,其分析很有代表性。因此,限于篇幅,我们这里主要以他的论述为例。

  布劳首先把“社会交换”过程视为人们之间的一种“自愿行动”,这种交换是建立在人们期望获得利益的基础上的。从这种“互惠”的前提出发,他说:“社会交换则势必引起地位和权力的分化。”这个过程是如何发生的呢?他认为,在交换过程中,“一个人如果支配着别人所需要的服务,那么他就能够根据这些人的服从情况使他们的需求得到满足,从而获得对他们的权力。”换言之,“如果别人在极其重要的利益上依赖于某人,那么,他就有了坚持他的要求的权力。”比如,“雇主能够使工人们服从他的指示,因为工人们离不开他发的工钱。”因此,“未经报答的,反复性的利益迫使接受者服从提供者的要求,因而给后者以对付前者的权力。”

  请注意,如果从权力者控制了被支配者所必需的资源这一点来看,布劳似乎已经触及了间题的实质。但遗憾的是,他并未沿着这条思路走下去,他感兴趣的不是统治者为什么控制了资源就可以支配被统治者,而是统治与服从的关系是如何产生于一种平等互惠的交换过程。他坚信,统治者与被统治者分化的前提,乃是在于前者向后者提供了单方面的服务和利益。他说:“通过单方面地向其他人提供利益,一个人就积累了一笔愿意服从的资本,不管什么时候,只要他愿意,他都可以利用这笔资本把他的意志强加于别人。” 简言之,社会权力产生的根源是一些人向另一些人付出了服务和报酬,由于这些服务和报酬不能用同样的方式偿还,所以只能以服从作为报答。这个交换是公平和合理的:“人们从他们的统治者或政府那儿获得的好处,可能在价值上要超过他们因服从他或他的权力而遭受的痛苦。“

  对于这种模式,我们可以指出如下荒谬之处。其一,控制资源的人与一无所有的人之间的交换,本质上并不是“自愿”和“互惠”的行为,而是一种不平等的交换过程。这种不平等本身就是阶级社会权力关系的表现。因此,说这种交换是社会权力产生的原因,无非是同义反复(我们同样可以反过来说:权力的不平等导致了交换的不平等),它只能使论证陷入循环的矛盾之中。其二,认为这种交换的契机在于统治者向被统治者提供了“单方面”的服务和利益,更是十分荒唐。不是统治者向被统治者提供了什么“利益”和“服务”,而是被统治者用自己的无偿劳动和剩余产品向统治者提供了利益和服务。如果硬说统治者提供了什么单方面的服务,那也只是压迫、奴役和暴力,而这些所谓的“服务”,被统治阶级已经用自己的贫困和苦难作了回报!第三,马克思说,交换行为“只是在个别人之间进行,所以不可能在这里找到整个社会阶级的关系。”交换行为的背后深深隐含着远非“公平”和“互惠”所能解释的内容。因此,仅从交换行为这一表层现象观察社会权力关系,不可能真正揭示其产生的实质和根源。

  (5)社会冲突说

  这种模式的系统理论,是近代以后才发展起来的。完成这一理论、并以其深刻思想影响了整个世界的,是马克思、恩格斯和列宁。

  社会冲突说与上述各种起源模式相比,在立论和分析上具有鲜明的特色,并给人以极为深刻的印象。归纳起来,它与其它模式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点。第一,其它模式都无不强调社会权力的起源是一个和谐的过程;而社会冲突说——正如其名称所显示的那样,则把社会权力的起源视为人类不同阶级之间争夺利益的斗争结果。第二,其它模式都过分热衷于社会权力关系中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的整体利益;而社会冲突说则指出这种权力在本质上“是和人民大众分离的公共权力”,或者说“任何国家所具有的社会权力已经‘不再直接符合’武装的居民”。第三,其它模式都极为关注人类先天和自然的差异(除社会契约说外),并极力为社会权力的不平等寻找各种合法理由;而社会冲突说则揭示了“对财富的贪欲把氏族成员分为富人和穷人”,是一切统治和奴役的根源。

  除马克思主义者之外,西方不少学者也对这种模式表示了极大的兴趣,如齐美尔(G.Simmel)、达伦多夫、科塞(L.A.Coser)、弗里德等等。不过,他们的论点与马克思主义有着很大区别。第一,马克思主义把社会冲突放在历史范畴的框架内,认为阶级冲突是历史的产物;而他们却把阶级之间的冲突当作永恒范畴,极力否定阶级冲突的历史性,如齐美尔就“最终依然认为冲突的最大原因之一是人类行动者的先天因素。”第二,马克思主义认为阶级冲突在本质上是不可调和的(尽管某些时期会相对缓和);而他们却坚信“这种冲突促进系统的团结和有秩序的变迁”,过分美化了社会冲突“有利于系统的整合与适应”的功能。第三,马克思主义明确指出阶级冲突是社会冲突的内含;而他们有关的冲突内含和范围却往往含混不清,这就大大地抹杀了社会冲突的阶级本质。

  可见,当代西方的社会冲突说有很强的折衷主义色彩,尤其是深受功能主义理论的影响,以至于他们的论点与功能分化说往往难以区分。因此,虽然社会冲突说在今日西方学术界已成为一种颇为时髦的理论,但迄今为止真正对这种模式给予强有力的科学论证的,仍然只是马克思、恩格斯和列宁等经典作家。不过需要注意:马恩等人的冲突模式主要是用来解决国家起源的命题,他们关于社会权力起源的思想只是隐含在这一命题之中的一些原则。因此,他们对社会权力起源的分析是指导性和方法论的,许多具体问题尚有待于进一步深入研究。

  二、暴力不是原罪

  “人的自然自由,就是不受人间任何上级权力的约束。”此言也许有些过激,却不无道理。因为人类对于加诸之上的不平.等权力的服从,从来就不是心甘情愿的。正如马克思所说:“只要对劳动的肉体强制或其他强制一消失,人们就会像逃避鼠疫一样地逃避劳动。”

  可是,自阶级社会以来,人类却不得不服从强加于自己意志之上的权力。君王可以让臣民们诚惶诚恐地跪在脚下三呼万岁,显贵们可以占有三房四妾来满足自己的肉欲;雇主可以驱使工人不停地干活;地主可以强迫农民缴租纳粮,等等,等等。在统治阶级的权力下面,“人们在不得不服从权力时体验到一种宁愿逃避开的痛苦。”被统治阶级为什么不得不服从统治阶级的支配和奴役呢?马克思主义认为,统治与服从关系的根源只能从社会冲突的土壤中去发掘。问题在于:社会冲突的本质是什么?它是如何导致社会权力产生的呢?普列汉诺夫(G.V.Plekhanov)曾经指出:“在很多历史哲学学说中,暴力起着钥匙的作用,拿着这把钥匙几乎打得开一切理论的大门。”几乎所有的当代西方冲突论者,都把直接的暴力征服作太社会权力起源的前提,在他们看来,社会冲突就是直接的暴力行为,它是统治与服从关系产生的最初动因,或者说,“第一次的暴力行动就是原罪”。因恩格斯的《反杜林论》而“名扬天一下”的杜林先生,可以算得上是这种“暴力论”的鼻祖之一。他说:“本原的东西必须从直接的政治暴力中去寻找,而不应从间接的经济力量中去寻找。”杜林从鲁滨逊奴役星期五这一著名的事例中试图证明:暴力的奴役“构成了到现在为止的全部历史的出发点”。

  的确,“如果我们用一种冷静的、客观的眼光来看人类社会的话,它首先显示出来的似乎只是强者的暴力和弱者的受压迫。”不可否认,暴力是一切统治和奴役关系的支柱,是社会权力的重要特征;离开了暴力强制,任何国家统治都是不可思议的。但是,以为暴力就是社会权力起源的前提,这未免把问题过于简单化了。对于暴力就是“原罪”的理论,卢梭曾有过一段相当生动的反诘,他说:“在一无所有的人们之间从属关系的锁链究竟是怎样形成的呢?如果有人要从一棵树上把我赶走,我可以离开这棵树到另一棵树上去”,如果一个人要强迫我替他觅取食物,“那么,这个人就必须下定决心时时刻刻注意着我,在他要睡觉的时候,还得十分小心地把我捆绑起来,免得我会逃掉,或者把他杀死”。这种暴力显然是不可靠的,因为“一个意外的声音会不会使他回一下头呢?我走进树林二十步远,我的束缚就解除了。”由此可见,如果暴力是“原罪”的话,那么它在处于原始状态下的人类中却一筹莫展。正如卢梭所说:“在那种状态中,每个人都不受任何束缚,最强者的权力也不发生作用。”

  人类学的研究成果为卢梭的上述论点提供了有力的支持。部落之间的战争是原始社会的典型暴力行为,但是,这种暴力的目的通常是为了血亲复仇,而不是为了奴役他人。据摩尔根(L.H.Morgan)对印第安易洛魁人氏族社会的考察,各部落之间的战争结果,并未导致战俘成为被支配、奴役的对象——奴隶,战胜者将战俘吸收为本氏族或部落的新成员(或者杀掉),并让他们平等地享有该氏族的一切权利。这种收养战俘加入本氏族的习俗在原始社会相当普遍,它表明,文明时代以前也存在暴力行为,但它并未成为社会权力起源的前提或本原。恩格斯说得好:在原始社会,暴力“这种战争可能以部落的消灭而告终,但决不能以它的被奴役而告终”,“这里没有统治和奴役存在的余地。”

  问题的关键在于,即使可以通过暴力征服他人,但如果社会生产力水平十分有限,那么对人的奴役和统治不仅毫无任何意义,而且也是根本不可能的。因为这种奴役和统治不能为统治者提供任何经济利益,正如费孝通先生所言:“一个只有生产他生存必需的消费品的人并没有资格做奴隶的”。据人类学家的报道,许多氏族社会都盛行过杀掉非生产性成员的习俗。在“逐鹿刨根”的原始社会,要维持生存,除了人人参加劳动外别无它途,指望靠支配、奴役他人来获取生存手段,无异于痴人说梦。因此,恩格斯说,单纯把暴力视为“原罪”,“这并不能使我们前进一步。”决不能把导致社会权力起源的社会冲突简单地理解为直接的暴力行为,因为“暴力不是单纯的意志行为,它要求促使意志行为实现的非常现实的前提”。这个前提,只能从比暴力本身要深刻得多的经济背景中去寻找。

  三、社会权力起源的前提和原因

  人对人的支配和统治,首先是人对物的支配。换言之,社会权力起源的前提是少数人对物质资料的独占和垄断。恩格斯指出:“要强迫人们去从事任何形式的奴隶的劳役,那就必须设想这一强迫者掌握了劳动资料,他只有借助这些劳动资料才能使用被奴役者”;“只有通过对物的支配,……才能获得对人的支配。” 卢梭也曾天才地察觉到了这一点,他说:“如不先使一个人陷于不能脱离另一个人而生活的状态,便不可能奴役这个人。”可惜卢梭未能彻底坚持这一正确的思想,最终还是陷入了社会契约说的神话而不能自拔。

  最初对他人物质资料的控制和垄断,出现在原始社会末期,其途径有二。

  第一条途径是从外部发生的,即通过对战俘的奴役来实现的。在原始社会末期,战争的性质已逐渐发生了变化,它由原来的血亲复仇变成一种“旨在争夺控制经济剩余产品的广泛而持续的斗争的一种特殊形式。” 战争目的的改变导致了对战俘处理方式的改变:战胜者不再把战俘杀掉或收养为本氏族成员,而是强迫战俘为奴隶。请注意,暴力之所以在这里可以带来奴役和支配的权力有两个原因。其一,对战俘的奴役必须在经济上有利可图。虽然暴力是社会冲突的最后裁决手段,但暴力本身并不是目的,“暴力仅仅是手段,相反地,经济利溢是目的。目的比用来达到目的的手段要‘基础性,的多。”其二,暴力本身也是由经济状况决定的。在杜林的“暴力论”中,鲁滨逊手持利剑奴役了星期五,可是他是从什么地方得到这把利剑的呢?“暴力的胜利是以武器的生产为基础的,而武器的生产又是以整个生产为基础,因而是以‘经济力量’,以‘经济情况’,以暴力所拥有的物质资料为基础的。”一句话,没有一定水平的经济力量以及部分人对这种经济力量的控制和垄断,“暴力就不成其为暴力”。

  第二条途径是从内部发生的,即通过氏族内部贫富分化来实现的。有两种情况。其一,剩余产品的增加使经常的“财产管理者”成为必要,而承担这一公职的人(通常是酋长和首领)逐渐演变成为共同体内部物质资料的最初控制者。对于这一点,我国目前通行的历史学和政治学论著都把它简单地概括为“部落或氏族首领利用权力逐渐地控制了公共财产”。这一说法不确切。按这种表述,酋长和首领在控制公共财产之前,似乎就己经先在地拥有了社会权力。事实上,在原始社会,担任公职的酋长与一般成员之间并无本质区别;随着公职成为控制物质资料的手段之后,公职才发生了质变,才具有了社会权力的性质。不是社会权力先于对公共财产的侵占,而是对公共财产的侵占导致了社会权力的出现。其二,私有财产的发展促成了氏族成员之间的贫富分化,一部分成员的物质资料逐渐被富有成员所控制,最终因借贷和债务沦为奴隶。这种情况在古希腊和古罗马氏族社会崩溃时期尤为典型。据记载,在梭伦改革前的希腊,几乎“所有的平民都负了富人的债”,结果只好以自身作抵押而沦为奴隶。在《十二铜表法》和《李锡尼·绥克斯都法案》中,我们也可以清楚地看到债权人对债务人所享有的各种支配权力。恩格斯说得好:“如果不是对财富的贪欲把氏族成员分为富人和穷人”,那么,支配和奴役的关系“是决不会发生的”。

  上述两条途径形式不同(内部的和外部的),但实质上都是对物质资料的控制和垄断。而这种控制和垄断,便构成了社会权力起源的前提。恩格斯说:“这种财产是怎样来的呢? ……很清楚,虽然财产可以由掠夺而得,从而可以依靠暴力,但是这决不是必需的。它可以通过劳动、偷窃、经商、欺骗等办法取得。”由此可见,社会冲突的内含在本质上并不是一种单纯的暴力行为,而是阶级之间广泛且深刻得多的经济利益冲突。恩格斯说:“财富只要包含着对人的支配,它就主要地、几乎完全地依靠和通过对物的支配来进行对人的支配。”这种情况“在鲁滨逊和尾期五的例子上如此,在到目前为止的一切统治和奴役的事例上也都是如此。” 对物质资料的控制和垄断不仅是社会权力起源的前提,而且也是社会权力存在的首要基础。

  社会权力最初的支配和奴役对象主要是奴隶。《摩奴法典》把奴隶分为7种,《那罗陀法典》把奴隶分为15种。虽然他们沦为奴隶的具休途释不同,但都是丧失了物质资料的人。不过,在社会权力形成的早期,对人的支配与对物的支配尚未明确划分。奴隶在主人眼中“是一宗有生命的财产”,是会说话的工具,奴隶不是按人数,而是按头数计算的。直到进入封建社会以后,对人的支配与对物的支配才逐渐有了明确区分。可见,最初的社会权力赤裸裸地表现为对被支配者人身的直接占有。正如恩格斯所说:“在亚细亚古代和古典古代,阶级压迫的主要形式是奴隶制,即与其说是群众被剥夺了土地,不如说他们的人身被占有。”

  尽管许多学说都极力美化社会权力起源的合法性,但统治阶级却深知垄断物质资料对自己的权力意味着什么。《荷马史诗》曾记载了两个特洛伊盟军将领的对话:格劳科斯,为什么我们二人在吕喀亚(小亚南部),无论是坐位、会食或是满杯的酒,比所有的人都更受尊敬,而一切的人视我们为神?是的,我们在克珊托斯(小亚南部)河岸上占有了一大片田地,一片很好的果园和出产小麦的耕地。这句大实话出自一个奴隶主之口,真可谓是一语道破了天机。古代印度著名的《摩奴法典》规定:被奴役的“首陀罗不应积累财富,即使他们能够〔作到这点〕,因为首陀罗如获得财富,就会压制婆罗门。”这显然是担心被统治者(首陀罗)一旦享有了对物的支配权,就会摆脱统治者(婆罗门)的支配。也难怪同一部法典要大肆鼓吹什么:被统治者“为了天,也为了〔今世和来世〕两方面目的,须服役于婆罗门”,俯首贴耳的服从乃是穷人“最好的职业”云云。这种谎言背后的真实用意,难道不是昭然若揭了吗?!

  除了对物质资料的需求外,人类生存发展也离不开对精神资料的需求,如宗教和文化等等。不过物质资料是本原的东西。马克思说:“一个阶级是社会上占统治地位的物质力量,同时也是社会上占统治地位的精神力量。支配着物质生产资料的阶级,同时也支配着精神生产的资料。”

  综上所述,对物的控制是对人的支配和奴役的前提,毫无疑问,这个前提只有在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上才会具备,而这个发展阶段是与剩余产品、私有制以及商品交换的发生和发展相联系的。我们的先哲们曾天才地觉察到了这一点:“使人文明起来,而使人类没落下去的东西,在诗人看来是金和银,而在哲学家看来是铁和谷物。”马克思主义最终科学地证明了:人类一切社会关系都是社会生产力发展的结果。因此,社会权力起源的前提是少数人对物质资料的控制和垄断;而社会权力起源的根本原因,则是剩余产品、私有制赖以产生的一定发展水平的生产力。恩格斯说得好:“阶级的形成的一切发端,都只是与生产相联系的,它们把从事生产的人分成了领导者和执行者。” 社会权力的起源与阶级的起源是同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社会权力关系本质上就是一种阶级关系。

  (说明:1,该文注释从略;2,该文发表于《社会学研究》1991年第4期)

  【赵磊,察网专栏学者,西南财经大学《财经科学》编辑部,西南财经大学教授、博导。本文原载于微信公众号“政经茶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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