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清会典》与清代“典例”法律体系

  本文原载于《中外法学》2017年第2期。此处为节选,全文链接请点击左下角“阅读全文”。

  

百多年前,梁启超先生明确提示了明、清《会典》的学术价值,认为研究《会典》之性质,实重要中之重要也。[1]然而一个多世纪以来,学者的研究大多聚焦于律、例,关于《会典》的成果仍然很少,即使偶尔提及,也常数笔带过,不免令人遗憾。近十多年来,情况开始趋于好转,明、清《会典》逐渐成为法律史学的热点之一,成果有所增加,认识也正在加深。[2]

明、清《会典》之成为近一阶段的研究热点,与数字化时代文献环境的改善有关,更深层的原因则在于法律史学不断凸显的问题意识:《会典》究竟是何种性质的文献,有无法律约束力,是现实行用的法典,还是如一些学者所言,只是营造太平盛世的氛围”“为政权合法性提供依据”“争取官民拥戴的形象工程?明、清两代的统治者们出于何种考虑,才花费这么大的精力,纂修规模如此宏大、卷帙如此浩繁的《会典》?如果《会典》是现实行用的法典,那么它与《大清律例》的关系如何,与各种事例、则例的关系又如何?这些法律又以何种形式共同构筑起整个清代的法律体系?

本文的研究,建立在前贤时彦的成果基础之上。笔者从这些成果中获益匪浅,但又不完全认同他们的观点。通过对清代五部《会典》及《则例》的重新研读,笔者发现此前学者的不少观点,或只立基于乾隆、嘉庆、光绪《会典》,忽视了康熙、雍正《会典》;或只立基于《会典》正文,忽视了与之一体两面的《事例》《则例》。尤其是在《会典》的性质、《会典》在清代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清代法律体系的结构等问题上,有待商榷和厘清之处甚多。笔者学力浅薄,加之文献浩繁,论述中之疏漏不当,恳请师友不吝教正。

一、《大清会典》的纂修及其结构

关于清代康熙、雍正、乾隆、嘉庆、光绪五朝《会典》的纂修情况,学者已有不少介绍,此处不赘。[3]为了讨论的方便,仅将基本信息列表如下:

  

  

从上表可见,清代《会典》之纂修有以下几点尤值注意:

其一,清代君臣高度重视纂修《会典》。先后五次,共编成《会典》与《则例》3328卷。其中《康熙会典》近8000页,《雍正会典》13000余页,《乾隆会典》及《则例》5000余页,《嘉庆会典》及《则例》50000余页,《光绪会典》及《则例》15000余页,合计近10万页,超越了古往今来任何一部法律。即使晚清国势危殆,也未放弃纂修,其重视可见一斑。

其二,《会典》纂修团队精英荟萃。雍正、乾隆《会典》总裁之一张廷玉为三朝名臣,曾任《明史》《清世宗实录》总裁,是清代唯一配享太庙的汉臣。《嘉庆会典》总裁之一董诰曾任《四库全书》副总裁,直军机先后四十年,熟于朝章故事,有以谘者,无不悉,凡所献纳皆面陈,未尝用奏牍。[4]《光绪会典》总裁徐桐、翁同龢等也都是当时最顶尖的学者。此外,以学术精湛著称的纪昀、钱大昕、潘祖荫、李鸿藻、沈家本等也都曾参与纂修。

其三,继承中有发展,审慎中有创新。康熙、雍正《会典》继承了《明会典》的结构与纂修方法。从《乾隆会典》开始,创新性地采取《会典》与《则例》分编的方式。《嘉庆会典》又创新性地将《会典》《则例》《图》分编。与《会典》《事例》一样,《会典图》也是清代政治社会事务中必须遵循的规范。相比而言,《乾隆会典》最简洁,《嘉庆会典》最详尽,保存的史料最多,学者认为最为得体。[5]

其四,五部《会典》均以以事属官,以官隶事为原则,按照宗人府、内阁、军机处、六部、理藩院、都察院、通政使司、诸寺的编纂顺序,其中盛京五部、内务府的位置稍有变化。总卷数呈逐步上升之势,尤以《嘉庆会典》扩编最大。六部之中,礼部卷数最多。清代君臣商议政务,往往援引《会典》,其中尤以解决礼制疑难问题的最为频繁。工部职权较轻,涉及卷数最少,也在情理之中。明代以后的任何一部律典,内分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工律,也总是工律最少。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五朝《会典》中涉及刑部的卷数,呈现不规则的变化。康熙、雍正《会典》中刑部卷数渐次增多,嘉庆、光绪《会典》《则例》中也是如此,但乾隆《会典》《则例》中,刑部卷数一共只有四卷。其缘由较为特殊,因为乾隆帝认为,《大清律例》《督捕则例》《三流道里表》等皆已刊刻颁行,只备参考,无庸复载於此。[6]嘉庆朝以后将《大清律例》等重新纳入《会典》,则进一步确认了《会典》相对于律、例的上位法地位。

二、《大清会典》是清代的根本法

根本法是一个现代法学概念,对应概念的是普通法。两者的关系是:根本法规定国家最基本的制度,在法律体系中居于最高位阶,制定、修改过程均极为审慎严格;普通法是根本法以外的所有法律的总称,居于根本法之下,不得与之相违背,制定修改也相对简易。由于规定最基本制度和居于最高位阶的特性,根本法的违法主体也不同于普通法,往往是国家机关、政府官员,甚至国家领导人;违反根本法的案件量,也必然少于违反普通法的案件量;对于违法行为的惩处方式和程序,也与违反普通法不同。

不少学者认为根本法是现代法学概念,或者与宪法概念混为一谈,因而不敢将其用于法律史研究。其实,这两个概念很容易区分:前近代国家没有宪法,不等于没有根本法,古代统治者往往用国之大事”“王者之制”“大经大法等词语指称他们的根本法。近代国家制定宪法之后,宪法成为一国的根本法。因此,根本法概念可以用于法律史研究。此前学界关于《会典》性质的五种流行观点,大多就是基于前近代国家没有宪法,因而也没有根本法这种认识偏差而产生的。

(一)关于《会典》性质诸观点的辨正

1.史书说与政书说

这两种观点最为保守,仅将《会典》视为清代官方编纂的史料汇编,而非现实行用的法律,其立论基础是《四库全书》将《会典》归入史部。[7]诚然,清代政府组织编修过一些官修史书,如《清通典》《清通志》《清文献通考》等,但它们与《会典》绝非同类文献,无论是纂修团队还是体系内容,都不可同日而语。[8]

史书说令人误以为,清代五次纂修《会典》只是出于君主好大喜功,实践中不过具文而已,这绝对是一种错觉。事实上,《会典》是清代君臣经常查阅援引、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文件,绝非史书史料汇编。《康熙会典》中明确声明,其绝非缘饰虚文,铺张治具,而是常作之师。[9]道光时期的一份谕旨也明确警告,勿将《会典》视为具文,应按照规定参奏违反《会典》的官员。[10]

政书说[11]史书说的细化,但不是更准确,而是更偷懒,其立论基础是《四库全书》及《清史稿》将《会典》归入了史部?政书?通制类。[12]要知道,政书只是清人对书籍的一种归类,在两《唐书》《宋史》《元史》《明史》的《艺文志》中就没有这种归类。[13]也就是说,即使对中国古代学者来说,政书也不是一种常用的分类,在当代学术语境中更已沦为死语。更何况,《清史稿?艺文志》中,编者将政书分为通制、典礼、铨选科举、邦计、军政、法令、考工七种,划分标准显然是总则+吏户礼兵刑工分则。如果将《会典》归为政书,那么与之同列的《中枢政考》《八旗则例》《军器则例》《大清律例》《督捕则例》等也只好归为政书了,这岂不是越解释越糊涂。

2.行政法典说

行政法典说是关于《会典》性质的最流行、最具迷惑性的观点,梁启超、[14]浅井虎夫、[15]织田万、[16]林乾、[17]鞠明库[18]等学者均持此说,法律通史著作和高校法律史教材亦多采此说。[19]其立论基础,是法律体系=一国+现行+全部+部门法+有机整体这种近现代大陆法系的法律体系理论。按照这一理论,《会典》只能是宪法、行政法、民法、刑法、诉讼法、国际法中的一种,似乎只有行政法相对适合。这就好比用弦乐器=钢琴+提琴+竖琴+吉他等的分类法,硬把二胡归入小提琴、把琵琶归入吉他、把古筝归入钢琴一样,令人啼笑皆非。

此前已有不少学者对行政法典说提出批评,如柏桦先生认为,将《明会典》视为行政法典以现代的眼光来看,未免有些偏颇。[20]李秀清教授认为,该观点使人有张冠李戴之感。[21]在笔者看来,该观点更严重的疏漏,在于忽视了康熙、雍正《会典》收入《大清律》,嘉庆、光绪《会典》规定了刑法基本制度和原则并将《大清律例》收入《事例》这一重要现象。如果《大清会典》是行政法典,那么收入《大清会典事例》的《大清律例》岂不也成了行政法中的行政法?

3.根本法与行政法合一说

该说实为行政法典说的变形,意在兼取两长,实则两失,而且陷入了相对主义。[22]诚如吕丽教授所说:对历史问题应当历史地去分析,不应过于僵化地按近现代法的部门分类去衡量中国古代的法典。因为中国古代的立法者,是不可能站在法律体系=一国+现行+全部+部门法+有机整体的理论体系下思考问题的。将现代法律体系概念,生搬硬套到清代法律体系上,难免枘圆凿方、牛头马嘴。

然而很可惜,吕丽教授还是不愿按近现代法的部门分类衡量中国古代的法典的分析框架,并为之自圆其说。她一方面以中国传统社会有人治”“行政权力支配为由,试图证明《大清会典》可以既有行政法面貌,又产生根本法效果,另一方面又引用《不列颠百科全书》宪法和行政法之间很难划分界限的话,试图证明根本法与行政法是可以合一的。[23]她忽略了《不列颠百科全书》的说法只能适用于英国(独特的柔性宪法国家),并不适用法国或美国,更不适用于古代中国。至于人治行政权力支配,与法律体系的内部结构全无关涉,根本不能推出行政法与根本法合一的结论。

4.综合汇编式法典说

与上述两说类似,该观点也肯定《会典》是现实行用的法典。其错误在于,将中国古代皇帝的政治权力与法律权力混为一谈了。这是一种很常见的认识。诚然,中国古代的皇帝确实拥有至高无上的政治权力,但不表明这种权力总是会得到法律的认可。[24]该观点还认为,《会典》是营造太平盛世的氛围为政权合法性提供依据争取官民拥戴的形象工程,又与其综合汇编式法典说自相矛盾,此处不再赘论。

综之,行政法典说、根本法行政法合一说、综合汇编法典说都肯定《会典》的法典性质,但都否认其在法律体系中的中心地位,严重低估了其法律效力位阶。

(二)《大清会典》是清代的根本法

此前已有学者认可《大清会典》的根本法地位,但未见详论。[25]如《四库全书总目提要》就称《会典》为以官统事,以事隶官,则实万古之大经,莫能易也。[26]近代以来,也有学者将《大清会典》视为宪法。[27]连行政法学巨擘织田万也承认,《大清会典》固为经久常行之法。[28]

如岸本美绪教授所言,精确理解当时的语言,是研究法律史的关键。[29]古汉语中的字,本就有根本法之意。对此,孔颖达有权威的解释:

经之与典,倶训为常,名不名者,以经是总名,包殷周以上,皆可为后代常法,故以为名。典者,经中之别,特指尧舜之德,于常行之内,道最为优,故名不名也。[30]

也就是说,在中国儒家传统中,夏代以前根本法可为今用者,称为;商周以后根本法可为今用者,称为。清代《会典》的行文中每每模仿《周礼》的语气,以彰显自身的根本法地位,原因即在于对于立法者来说,《会典》正是居于原本由《周礼》占居的位置。[31]

在纂修过程中,立法者也一再宣谕《会典》的根本法地位,并反复强调不得摭例以淆典,以维护其最高效力位阶。如《康熙会典》纂修之前,熊赐履将纂修目的概括为上有道揆,下有法守。[32]《康熙会典?御制序》中,自称大经大法”“大中之轨”“一代之治法。[33]《雍正会典》中,自称大经大猷”“规型之尽善,仪典之大成。[34]《乾隆会典》中,自称国家大经大法,官司所守,朝野所遵。[35]《嘉庆会典》中,自称大经大法,美不胜书,等等。[36]

《会典》的纂修过程,也体现了其根本法地位,其他法律都必须以之为准绳。如《康熙会典》强调纲维条格,甄录无遗,终始本末,犁然共贯。[37]除编入本朝颁行诸书,如《品级考》《赋役全书》《学政全书》《中枢政考》《现行则例》外,还要编入皇帝诏敕、谕旨及部院衙门的题准、覆准、议准等,以实现法律的统一和协调,解决条例事宜多散见于卷牍,百司既艰於考衷,而兆姓亦无由通晓等问题。[38]《雍正会典》同样将各部院衙门礼仪条例,悉行检阅,照衙门分类编辑非徒缘饰虚文,奉行故事。[39]

清代统治者纂修《会典》的目的,正如康熙帝所言,是希望群臣勤修职业,每建一事,布一令,务期上弗戾於古,下克誡於民。[40]也就是说,制定和执行规则,既要有合法性,又要有可操作性。乾隆朝《钦定大清会典则例?序》也说每修成《会典》一卷,即副以《则例》一卷,先发该衙门校勘,实无遗漏讹错,然后进呈,恭竢钦定。要以《会典》为纲,《则例》为目,则详略有体,庶与《周六官》《唐六典》遗意犹为仿佛。[41]

当然,历史总是处在发展变化之中。清代统治者对于《会典》的态度,也并非绝对一成不变。[42]纂修之初,他们确有模仿《周礼》《唐六典》《唐会要》的初衷。[43]但是,从正式纂修之后的状况,以及纂修之后的实际运行看,又有了新的发展。[44]从康熙朝,到雍正朝,再到乾隆朝,立法者们越来越明确地意识到,《会典》是其整个国家的大经大法,用现代法学语言来表述,就是全面规范国家各项基本制度、经久常行的根本法。下文将就清代《会典》的现实行用,作进一步的论述。

三、《大清会典》的现实行用

一部文献是不是法律,主要看两方面:形式方面,文献制定者是否宣称其为法律;实质方面,文献公布后是否现实行用,并留下行用的证据。举例来说,唐代公布《六典》后,既未宣称它是法律,也未在实践中行用,所以一般认为《六典》并非法律。[45]唐亡之后,后梁焚毁唐代法律,不包括《六典》。后唐在定州发现本朝法书具在,也不包括《六典》。

《大清会典》与《六典》不同,是一部现实行用的法典,而且地位崇高。[46]清代立法者的宣谕中,对其性质和地位有明确的定义。如《康熙会典?凡例》规定,收入与否的标准是经久可行奉旨特行,如事属权宜则不收,就是说,收入的必是可的。[47]《乾隆会典》的纂修者也反复强调,纂修《会典》并非形式主义、面子工程,不是每朝迭修为故事,而是整齐经久常行之制,让官员们知宰世驭物所由来,日常公务中尽量少出差错。[48]

当然,立法者的自我宣谕,有时有夸大之嫌,属于有意史料,证明力相对低一些。与立法者的宣谕相比,史料中保留下来的与《会典》有关的颁行、查询、援引、解释、增修、删除以及强调应当遵循《会典》、恢复《会典》的休眠条款、对违反行为进行制止惩处的无意史料,能够更有力地证明《会典》是清代现实行用的根本法。[49]

(一)颁行

顺治时期,已有官员建议将《明会典》改名《清会典》颁行全国。[50]康熙九年,根据江南道御史张所志的建议,《康熙会典》在全国颁行。[51]康熙四十一年,山西道御史张瑗又提出相同请求,也得到了批准。[52]这可能是因为《康熙会典》初刊量较少,中央官员近水楼台,比较容易读到,地方官则只有在省署才能读到,所以康熙时的两次颁行建议,都来自道台一级的官员。

关于《乾隆会典》的颁行情况,史料互有参差。乾隆元年的一份敕谕中说本朝《会典》所载,卷帙繁重,民间亦未易购藏。[53]乾隆六年,礼部官员在讨论中又提到《会典》所载颁行已久。[54]合而观之,可知《乾隆会典》也颁行于全国,但范围仍比较有限。乾隆中期,一位名叫顾鋐的官员,竟然用六百里加急请求朝廷在各省颁发《会典》,乾隆帝斥责其滥用加急,但并没有反对其建议。[55]将《会典》颁行于全国,应该是当时中央与地方的共识。

道光七年,发生了一起与《会典》颁行有关的事件,颇为有趣:

济宁城守营都司徐万荣,坚执远年未经修改《会典》,内有掌印佥书都司见各道平行一语,辄与运河道文移抗不相下。经该署河督查明新修《会典》,发给阅看,并面为开导,犹复盛气相向,藐抗不遵。实属蔑视上官,故违定制。徐万荣著先行撤任,交部严加议处。[56]

这位名叫徐万荣的都司,认为依照《会典》,自己应与道台平行,没想到他依据的是旧版的《乾隆会典》,上司向其出示新版的《嘉庆会典》,他并不服气,结果遭到惩处。此案表明:其一,《乾隆会典》颁行更广,已经达到道台、都司一级;其二,地方官非常重视《会典》,将其作为行事准则,绝非具文;其三,《嘉庆会典》卷帙大增,新旧衔接不佳,部分官员未能及时掌握;其四,新《会典》一旦颁行,旧《会典》即归失效,无论是否知情,都须遵循新版。

为了解决《会典》难以普及的问题,清政府有时会颁行一些专条汇编。如乾隆时,礼部萃集历代礼书并本朝《会典》,将冠婚丧祭一切仪制斟酌损益,汇成一书。[57]道光时,为了抑制婚丧浮奢风气,依《会典》仪制,刊布规条,宣谕民间。[58]光绪时,又将《会典》中有关民间吉凶礼节者,刊布通行。[59]其后,又将嘉庆十八年以后增定一切典礼,及修改各衙门则例,编辑成书,颁行中外。[60]

清末印刷条件进一步改善,《会典》颁行范围又有扩大。光绪二十七年,《会典》被列为翰林院编修以上官员的必读书。[61]次年,分赐各省学堂《会典》一部。之后又加印五百部,分发中央官署及各省衙门。[62]清代后期各级官员阅读《会典》,应该是没有问题的。

(二)查询

由于清代在全国颁行《会典》,后期范围更广,各级官员都能较方便地阅读《会典》。清政府还不定期颁行《会典》中某些方面的专条汇编。中央和地方官员在处理军政、民政、刑政事务时,都养成了查询《会典》的习惯。这是《会典》现实行用的基础和保障。

清代官员查阅《会典》的例证,可谓不胜枚举,朝廷议政时,谨按《会典》”“谨遵《会典》”“《会典》开载”“《会典》并未开载等,都是惯用之语。如顺治时,官员蒋永修查阅《会典》后,认为州县呈送勇士的标准是力胜五百觔或四百觔、三百觔,而他见到武场试录却不及三百觔,与《会典》之例不符。[63]魏象枢以母老请求终养,也以《会典》为据。[64]乾隆二十八年,朝鲜英祖李昑令其孙李祘以孙承祖,却称为世子,而非世孙。乾隆帝听取报告后认为不妥,命令礼部检查《会典》,该国从前曾否有似此立孙之事,作为决策参考。[65]

地方官办理军政事务时,也会查阅《会典》,一旦发现《会典》没有规定,就会请示朝廷,请求补充规定。一些大臣也会以《会典》为后盾,抵御官场中逢迎谄媚的歪风邪气。乾隆二十八年,一位广西官员奏称,总督巡视时总兵应如何接待《会典》内并未开载,请求朝廷确定仪注以便遵照。[66]同治四年,曾国藩在给其子曾纪泽的信中提到,他正在核改《水师章程》,需要了解提镇至千把的养廉钱数额,苦于无书可查,要求翻会典查出寄来。[67]

为了督促官员遵守法纪,连皇帝也会经常查阅《会典》。[68]《清实录》中多处提到道光帝每宵旰筹思,昨阅《会典》,内称……云云。[69]还提到他详加披阅《会典》,发现官员在奏折中提出的严禁僭用服色,其实《会典》中已有规定,遂否决该项请示。[70]清代有不少勤政的皇帝,道光帝是其中之一。他甚至将《会典》与其他法律文件对勘,寻找其中的不同或差错,并要求改正。[71]

由于礼仪是展现中央(尤其是君主)威权的最好机会,《会典》相关规定极为细密,由其产生的疑难也最多,因此,官员查询《会典》礼制规范尤其频繁。如乾隆五十年,乾隆帝将十女儿固伦和孝公主嫁给和珅的儿子丰绅殷德,为了确定固伦额驸的服色穿戴,军机大臣查阅《大清会典》,确认并未详细开载,不得不参照乾隆十二年色布腾巴勒珠尔娶固伦和敬公主的做法执行。[72]

此外,各省府州县编写地方志时,也往往查询《会典》。一旦遇到其他文献中的时间、地点、人物、数据记载与《会典》不合,往往会舍弃其他文献而采信《会典》。[73]

(三)解释

官员办理军政、民刑、刑政事务时,或在文书中引用《会典》条款时,难免会对《会典》条款产生不同的理解,需要朝廷作出权威的解释。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不同官位和品级的官员,也会对《会典》条款作出有利于自己的解释。乾隆时期有一起非常典型的案件。当时,根据《会典》规定,五品官嫡母在世,生母不得并封,但可捐封;嫡母去世,则生母可以获封。一位名叫张卿云的五品官,嫡母已经去世,生母本来无须捐封,但他错误地理解了《会典》例义,将妻子也开列在了请封的名单中。吏部认为他冒领封典,予以参劾。案件进入审理后,刑部却持不同意见,认为张卿云只是不明《会典》例义而已。他们建议允许他另捐一份封典,与生母一并受封,得到乾隆帝的批准。[74]这起案件显示,由于《会典》的现实行用性,不同部门和官员会对相关条款产生不同理解,需要上级官署裁定,最终则是由皇帝钦定,以确认何者为最权威的解释。

在雍正四年发生的王九格案中,同样涉及对《会典》条款的解释。旗人王九格状告陆灿、陆焕系伊家投充即汉人奴仆,陆氏兄弟呈辨自己并非奴仆,王九格之状告为旗棍讹诈。该案久拖不决,多次会审未果,官员们对《会典》规定有不同的理解。最后,直隶总督李绂会同布政使德明、按察使张廷柱覆审,对《会典》父兄伯叔住种满洲房地,子弟侄看守故土坟茔,查其输粮在先红册载名者,即断为民作出有利于陆氏兄弟的解释,判决王九格败诉。[75]

(四)修改

由于《大清会典》袭自《明会典》,一些条款原样照抄,另一些稍作变更,难免出现难详其义、有悖常情、条文乖违、不孚实用之弊。为此,清政府不得不经常修改相关条款。如乾隆十二年,将祭享太庙献爵献帛例用侍卫及太常寺官,改为用宗室人员。[76]乾隆十四年,修订相沿前明敝典未更的旧制,规定斋宫致斋,勿鸣鼓角。[77]这些修订使条款更优化,衔接更合理,保证了《会典》有更好的可操作性。

从留存的例证看,清代对《会典》的修改,大多与加强中央(尤其是君主的)权威有关。乾隆十五年,湖北巡抚奏称,此前旌表守节妇女,率由督抚、学政给扁汇题,有人臣得操表扬之柄的嫌疑,建议敕内阁拟字给扁。礼部议准,乾隆帝钦定清标彤管四字,载入会典遵行。[78]乾隆三十年,根据军机大臣的建议,将《会典》中规定的亲王冬用全貂坐褥,郡王冬用貂缘坐褥,分别降低一格,以体现皇帝、亲王、郡王的等级差别。[79]

当《会典》条款明显不妥时,清代君臣并非一味僵化死守,而是设法予以调整,使之适应实践所需,不至于沦为制度枷锁。如乾隆元年,废止了《会典》中关于提镇到京,赴部投文,听候引见的规定。[80]乾隆十一年,户部同意四川巡抚的建议,对采炼过于艰苦,难以达到《会典》四六抽课标准的部分四川铜矿,改为二八抽课。[81]

更典型的例子,发生在乾隆三十九年。四川酆都知县杨梦槎、县丞倪鹏、吏目罗载堂三人因公殉职,按照《会典》规定,只有知县杨梦槎可以加赠荫恤,倪鹏只是县丞,罗载堂只是吏目,据《会典》并无赠条。朝廷同意四川总督的建议,适当变通规则,对倪、罗二人分别予以加赠荫恤。[82]

从上述事件也可看到,只有在必须变通,且无明显危害时,清政府才会予以变通《会典》规则,总体上非常慎重。哪怕只是一字之差,也要详细调查讨论。如乾隆四十二年,军机大臣提出《会典》中遣奠一词不详字之义,经反复商讨,认为是孔颖达解释《仪礼》时牵合成文所致,才决定将遣奠改为易于理解的飨奠。[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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