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第一案中的权法之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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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年间,中国内忧外患,为谋更长久的统治,清廷政府开始引进西方法制,延续千年的古代中华法系随即解体,中国法制现代化的漫长道路从此开始。在清末变法过程中,大量的西方先进法律观念以及法律制度被引入中国,在沈家本和伍廷芳的主持下,大量的新式法律被制定出来,现代意义上的审判制度也得以初步建立。但是,制定了新式法律、建成了新式审判制度并不代表法治即可实现,法治的实现依赖于法律的实施,依赖于具体案件审判的推进。

病入膏肓的清王朝并没有因为变法而得以延续生命,所以许多新修的法律没有得到颁行实施,新的审判制度也没能很好地获得运行的机会,轰轰烈烈的辛亥革命推翻了清廷的统治,但是在这场巨变当中,清末变法的遗产被保留了下来,并且获得了具体的实践,本文所要介绍的“民国第一案”就是这类实践的代表之一。

1911年11月17日,即在武昌起义爆发一个月之后,革命党人周实、阮梦桃惨遭从旧官僚易旗过来的姚荣泽杀害,周实连中七弹而亡,而阮梦桃则遭剖腹剜心而死,这就是当时惊动全国的“周阮惨案”。之后凶手姚荣泽被捉拿归案,并被押送上海。当时民国刚刚成立,姚荣泽的罪行让许多革命党人愤愤不已,针对如何处置罪犯这一问题也形成了两派观点。

以当时的上海都督陈其美为代表的一派主张“这种罪大恶极之人不需要审判,应直接判死刑”,而以司法总长伍廷芳为代表的一派则认为民国刚刚成立,法治未张,应当通过理性的审判让人们树立起对法治的信心和信念。双方起初僵持不下,最后在孙中山的干预下,案件才得以按照伍廷芳拟订的审理方案和预定日期进行。

1912年3月23日上午,该案在上海南市市政厅开庭,这是民国的第一次公审。和以往的审判模式不同,这次公审的过程完全是西式的,法庭上除了3名审判官、7名陪审员之外,还有大量的旁听者。经过三次审判之后,陪审团认定姚荣泽谋杀罪成立,判处其死刑。但该案恰属已宣示就职临时大总统的袁世凯宣布的特赦范围,所以姚荣泽只在监狱里待了三个月就出狱了,免于一死。

看到该案,许多人可能会联想到二战后同盟国内部关于如何处置纳粹战犯的争论,当时也是主张对纳粹战犯进行公开、公正审判的一方最后获得了胜利,于是有了著名的纽伦堡审判。对姚荣泽的审判虽然没有纽伦堡审判那么大的规模和影响力,但是二者的精神是相通的,二者所展现的法律思维是一样的,而且对于刚从封建帝制走向共和法治的中国而言,对姚荣泽进行审判的意义非同一般。尽管姚荣泽最后免于死刑,但这并不能抹杀该案对推进中国法制建设所具有的重大意义,许多人将该案称为“民国第一案”,可谓名副其实。

在该案中,陈其美和伍廷芳的争论其实反映了“权大”还是“法大”的问题,陈其美等人奉行的是“实力主义”,按照他的思路走,无疑是权大于法,而伍廷芳则反其道而行之,主张法大于权,伍廷芳的主张正是法律思维的体现。可以想见,如果陈其美的主张得以施行,在某个具体的个案中可能能够实现实体的正义,但是这种主张却给程序正义带来了巨大的冲击,长此以往,必将导致权力的肆意和专横,最后反过来损害老百姓的利益,法治也将永无出头之日。法治主张权力要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行使,法治追求“看得见的正义”,依靠普遍性的理性规则和程序去实现实体正义,法治之下,不管动机和目的如何,违背法律行使权力都要受到法律的惩罚。

从这个角度来看,姚荣泽案对于中国法治而言真可谓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在那段内忧外患、百废待兴的岁月里,对于刚刚迈开法治现代化步伐的中国而言,它是“法治”对“人治”的宣战,是“理性”对“肆意”的宣战,彰显了那个时代的中国法律人期待以法救国、以法图强的伟大梦想。百年之后,整个案件所折射出的权法之争依然时有耳闻,一些人还抱着权大于法的旧观念不放,肆意妄为,破坏法治,这个案子对我们今天建设“法治中国”仍有很大的启发意义,其中的法律思维仍值得我们认真加以学习和借鉴。

【来源:共识网 文/顾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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