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元璋手下为官,有多难?

  

  朱元璋做了皇帝以后,始终不忘自己是淮西的布衣出身,当代人喜欢把他这个布衣情结描绘成草根文化与帝王文化两者复杂的结合。

  根据他过去的经历,他对儒生(即知识分子)、对官吏都抱着一种怀疑的态度,惩治贪官污吏的锋芒是对着官吏以及儒生,而他需要建立一个新王朝,确立新王朝稳固的统治又离不开那些官吏和儒生。

  从建国开始,他便急于建立一套法律制度。这一套制度,不仅是对着民众,更主要是对着官员,只有治官才能稳定社会秩序,百姓才能安居乐业。

  历代封建统治结构,都是君主通过臣子治理民众以保持社会秩序的稳定,而官僚机构的管理是否有效,取决于官僚队伍行为的状况。故在朱元璋看来治民的关键是治官,把官僚队伍治好了,国家机器才能有效地运转,民众才能有一个安定富裕的生活。朱元璋在洪武四年(公元1372年)与刘基之间,对于如何治理国家的问题,也曾进行过讨论。朱元璋手书与刘基:“近西蜀悉平,称名者尽俘京师,我之疆宇亦日博广,前元以宽失天下,今朕救之以猛,然小人但喜宽,遂恣谤骂国家,扇惑是非,莫能治,即今天象叠见。”(《国榷》洪武四年)

  于是问刘基该怎么办?那时刘基已退居在乡下,他给朱元璋回了一封信,据《明通鉴》其信之大要言:“霜雪之后,必有阳春,今国威已立,宜少济以宽大。”

  这个对话,说明当时的官僚士大夫对朱元璋严厉整顿吏治的措施已显出不满了。到了洪武九年(公元1377年)叶伯巨的上书中,便已讲得非常明朗。他说:

  “古之为士者,以登任为荣。今之为士者,以溷迹无闻为福,以受玷不录为幸,以屯田工役为必获之罪,以鞭笞棰楚为寻常之辱。其始也,取天下之士,网罗捃摭,务无遗佚。有司敦迫上道,如捕重囚。比至,除官多以貌选。所学非所用,所用非所学。洎乎居官,一有差跌,苟免诛戮,必在屯田、工役之科。率是为常,不少顾惜,此岂陛下所乐为哉?

  “欲人惧而不敢犯也。窃见数年以来,诛杀亦可谓不少矣,而犯者相踵。”屯田工作都发往中都凤阳,故叶伯巨云:“今凤阳皇陵所在,龙兴之地,而率以罪人居之,怨嗟愁苦之声充斥园邑,殆非所以恭承宗庙意也。”(《明史·叶伯巨传》)

  他还讲:“开国以来,选举秀才不为不多,所任名位不为不重,自今数之,在者有几?”可见这个时期儒生们或者叫作知识分子的人们,在朱元璋手下为官的日子实在也难过得很。

  实际上朱元璋也不是一味主张重刑的人。

  洪武四年(公元1371年),御史中丞陈宁讨论刑罚的问题时,陈宁说:“法重则人不轻犯,吏察下无遁情。”

  朱元璋便表示不赞成,“上曰:‘不然。法重则刑滥,吏察则刑苛。钳制下民而犯者必众,钩索下情而巧伪必滋。夫垒石之冈,势非不峻,而草木不茂;金铁之溪,水非不清,而鱼鳖不生。’”

  还说:“法正则民悫,罪当则民从。今施重刑而又委之察吏,则民无所措其手足矣。”(《明通鉴》)

  问题是陈宁强调的是对民要重刑法,这一点朱元璋不赞成,希望求其宜,对官吏与儒生则是另一回事了。

  朱元璋从严治官,主要针对两类现象,一类是各级政府官员中贪渎腐败的现象,另一类是功臣宿将的飞扬跋扈欺压百姓的现象。

  明初的四大案,可以分为两类:空印案与郭桓案,是针对官吏队伍中的贪渎腐败现象;胡惟庸案与蓝玉案,则是针对功臣宿将中的违法犯罪现象,而且朱元璋先有警告。

  朱元璋对自己队伍的管束历来是非常严格的,早在攻取金华时,胡大海之子触酿酒之法,“太祖怒,欲行法,时大海方征越,都事王恺请勿诛,以安大海心。太祖曰:‘宁可使大海叛我,不可使我法不行。’竟手刃之。”(《明史·胡大海传》)

  可见朱元璋治下之严,若有犯纪者,即使是高干子女,他也丝毫不留情面,不管有多大的功绩,该处理的他就严格依法处理。

  洪武六年(公元1374年)五月,朱元璋以功臣多倚功犯法,放纵奴仆杀人,并且隐匿不报,于是命令工部铸铁榜,申诫公侯。

  从《明太祖实录》中可见,这些条令列举了:

  凡公侯之家强占官民山场、湖泊、茶园、芦荡及金银铜场铁冶者;凡功臣之家管庄人等,倚势在家欺殴人民者;凡功臣之家屯田佃户,管庄干办、火者、奴仆,及其他亲属人等,倚势凌民,夺侵田产财物者;

  凡公侯之家除赐定仪仗户及佃田人户,已有名额报籍在官,敢有私托门下影蔽差徭者;凡公侯之家,倚恃权豪,欺压良善,虚钱实契,侵夺人田地、房屋、孳畜者;凡功臣之家,受诸人田土及朦胧投献物业者等。

  这些铸在铁榜上的条文都明确规定了处罚和处刑的条令,而且非常严厉,有的要处斩。

  其实,当时这些铸铁的榜文,对功臣宿将还只是一个警告,没有真正下手。他对文臣的处置比武臣将领要更凶一些,正由于屡禁不止,他才兴大案的。当然,这也与上层集团内部互相倾轧有关。

  现在分为两类进行叙述,首先是他对官僚士大夫集团的惩处,如空印案和郭桓案,以及与郭桓案直接相关的大诰、二编、三编及武臣诰的颁布,然后再叙述胡惟庸案和蓝玉案的处置。

  这四大案的处置,有一个共同的特点,都是对着明帝国建立以后新兴的贵族官僚统治集团,不是对着民众的。在君、臣、民这三者之间,历代王朝都是君臣结合以治民,君王通过官僚建立各种官府机构来统治老百姓。

  而朱元璋则企图整治官员以稳定王朝的统治,甚至一度想君民结合来整治官僚队伍,这也是历代统治者中少有的现象,大概与朱元璋早年的经历和他的布衣情结有关。

  当然,这四大案中,错杀、冤杀的成分很大,但从宏观上看,整顿吏治,没有那样的声势,也难以取得成效。看问题,也许得把二者结合起来,才能取得比较客观公允的评价。

(摘自《领导文萃》2015年8月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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