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连载】《草原文化史论》第十一章(四)

第四节 清朝时期的蒙古文文献

  清代,清朝统治者在蒙古地方推行盟旗制度和鼓励藏传佛教发展政策,蒙古社会相对稳定,藏传佛教盛行于蒙古各个阶层。社会稳定,便于发展文化事业,文献也可以得到大量保存和持续积累;佛教盛行,推动着佛教经典的翻译、编撰不断发展。因此,这一时期出现了大量历史文献、石刻文献、宗教文献、语言文献、法典文献、翻译文献和文学作品等。

  一、文本文献

  清初,东北亚政治局势发生重大变化,满洲贵族征服漠南蒙古地区,宣称他们是蒙古正统可汗的继承者,同时觊觎着漠北、漠西蒙古。在蒙古逐渐被征服之际,蒙古史家们开始重视撰写自己民族的历史,以求保存本民族历史文化,抒发心中深深的郁闷。以《蒙古源流》为代表的、出现于17世纪末的一批蒙古文史著就是这样的文献。这些著作多数为编年体,以从“奉天命而生的孛儿帖赤那”开始直到成吉思汗后裔“黄金家族”的历史为主线,将蒙古人的历史一直写到史家生活的那个时代。有的史家由于深受佛教思想的影响,把成吉思汗及其先祖的历史与印度、西藏的转轮王统紧密联系起来。这些编年史一方面反映了当时蒙古史家们面对民族危机的复杂思想感情,另一方面,比较客观地记载了当时蒙古社会的政治、经济、军事、宗教和文化的历史进程。

  现存于世的清代蒙古文历史文献主要有:《蒙古源流》(1662年)、《黄金史》(1665年)、《黄史》(1651-1662年)、《阿萨拉克齐史》(1677年)、《恒河之流》(1725年)、《蒙古博尔济吉忒氏族谱》(1735年)、《金轮千辐》(1739年)、《水晶念珠》(1775年)、《蒙古王公表传》(1779-1812年)、《金鬘》(1817年)、《水晶鉴年》(1850)、《圣主成吉思汗传记》(18世纪中叶)等。

  漠西蒙古卫拉特人在被清朝征服前后,也用托忒蒙古文编写了数部有价值的史学著作。他们的史著很有特色,内容几乎全部都是卫拉特地区历史的叙述,主要有:《四卫拉特史》(1739年)、《四卫拉特史》(1819年)、《土尔扈特诸汗历史》(18世纪末)、《蒙古溯源史》(19世纪初)、《乌讷恩素珠克图 土尔扈特与青塞特奇勒图新土尔扈特诸汗之世系表》(18世纪末)、《和鄂尔勒克史》(19世纪)等。

  19世纪前后,贝加尔湖周围的布利雅特蒙古人用蒙古文编写了同样有地域特色的部族史,主要有:《霍里与阿辉布利雅特源流史》(1863年)、《霍里十一父亲的溯源史》(1875年)、《色楞格布利雅特史》(1868年)、《巴尔虎津布利雅特史》(1887年)等。

  清代,蒙古语言文字进一步发展,促进了蒙古语言文字研究的空前发展,出现了一些语言文字学著作。在这些著作中,丹津达克巴所著《蒙文启蒙注释正字苍天如意念珠》(清雍正年间成书)学术价值很高,继承和发展了元代语言学家搠思吉斡节儿的语言学著作,成为研究蒙古书面语原理的名作。1828年~1835年,归化城土默特部文人格拉桑完成其蒙古语法名著《蒙文全释》,在北京嵩祝寺木刻刊行,该书内容丰富,阐释准确。阿拉善人阿旺丹达尔于1828年完成其语法著作《善说蒙文原理之语饰》。

  在清代的蒙古文文献中,法律文献占有重要地位。现存重要的一部法律文献是喀尔喀诸部制定的一系列大小法典。该系列法典的制定起始于16世纪后半叶,结束于清初(1639年)。这些法典抄写于桦树皮上,是由喀尔喀七旗贵族先后在不同盟会上制定的18份法律文书,故被称为《喀尔喀七旗法典》,亦称《桦树皮法典》。其中大部分法律文书前有“小法典”字样,唯有两部法典冠有“大法典”名称。在《喀尔喀七旗法典》最后完成的第二年,即1640年,喀尔喀和卫拉特贵族共同制定了《喀尔喀-卫拉特法典》,突出了调整喀尔喀和卫拉特两部关系、共同抵御外敌和推崇黄教的内容。

  《喀尔喀-卫拉特法典》最初文本是用回鹘体蒙古文写成,当时托忒蒙古文尚未被创制出来,但是现在所能见到的则全都是托忒文抄本。根据早期托忒文抄本,该法典的原名称为《也克察吉》(大法典),后来人们给它起了多种名称,其中最普遍的是《喀尔喀-卫拉特法典》。

  清朝统治者为了加强对蒙古的统治,先后制定了一系列针对蒙古社会的法律条文,并将其用蒙古文颁布,其中《蒙古律书》较为典型。此外,还有蒙古文《理藩院则理》、《喀尔喀•吉鲁姆》等等。

  二、石刻文献

  清代,蒙古地区的石刻文献很多,立于寺庙中的碑刻占有相当大比例。此类碑刻大都以清朝皇帝的武功录、御制碑刻、蒙古王公功德碑、清代高僧传记、兴建和重修寺庙历史等内容为主,大部分集中在今内蒙古、北京、五台山、承德、辽宁等地区,留存至今的约有数百块。这些碑刻纯粹用蒙古文镌刻者不多,大部分都是数种文字合璧。

  在沈阳、呼和浩特、多伦诺尔和承德地区各寺庙中,有关清入关前和康熙、雍正和乾隆年间征服蒙古各部历史记载的碑刻较多,主要有:《实胜寺碑》,原存沈阳实胜寺,为满、蒙、汉、藏四体合璧;《延寿寺碑》,康熙四十二年(1703年)清圣祖玄烨撰,主要记述了康熙三次亲征卫拉特部噶尔丹的战功。此外还有《崇福寺碑》、《汇宗寺碑》 、《平定准噶尔后勒命伊犁之碑》等等

  其它碑刻大部分是记载有关为皇帝祝寿、修建寺庙等事项的,其中主要的有:《福院碑记》、《雍和宫碑》、《宁祺寺建塔碑》等。

  三、宗教经典

  清朝统治者对藏传佛教采取鼓励政策,致使当时的蒙古地区寺庙林立,香火旺盛。在此背景下,蒙古文译经活动较之北元时期更加广泛、深入,至康熙、乾隆年间达到空前鼎盛阶段。康熙皇帝是清朝第一位对佛教经典发生兴趣的皇帝。康熙五十七年(1718年)至五十九年(1720年)间,他亲自降旨组织喇嘛学者和刻版人员,将林丹汗时代编就的《甘珠尔》经抄本重新整理后在北京木刻刊行,并亲自为之撰写“前言”。乾隆皇帝也继承了其祖父的这一传统。乾隆七年(1742年)至十四年(1749年)间,他组织人力、财力,将《甘珠尔》经的通经疏义文大合集本《丹珠尔》经翻译成蒙古文在北京刊印发行,共226卷。从此之后,所有藏文佛教经典,几乎都有了相应的蒙古文译本。

  18世纪,蒙古地区出现了一些佛教史著作。其中乌珠穆沁部衮布扎布所著《汉区佛学源流》最为著名。此书依据大量藏文、汉文和蒙古文资料著成,尤为着重叙述了佛教传入蒙古地区和历代名家佛学经典著作。嘉庆二十二年(1817年),衮布旺济勒(梵文名纳塔)编写完成《金鬘》一书,阐述了自蒙古汗国到清代为止的蒙古佛教史。嘉庆二十三年(1818年),高僧晋美日贝多吉编写了一部蒙古佛教历史巨著《叙述正法在大蒙古地区如何兴隆之胜教宝灯》(简称《胜教宝灯》或《蒙古佛教史》)。此外,耶喜巴拉登完成于1835年的《宝鬘》也是一部重要佛教史著作。

  清代还出现了很多蒙藏高僧传记体著作。其中价值独特、影响巨大的著作有:《内齐托音一世传》(1739年),《内齐托音二世传》(1756-1757年),《哲布尊丹巴传》(约1859年),《扎雅班迪达传》(1691年),《第一世章嘉活佛啊旺罗桑却丹传记—珍珠佛鬘》(1729年),《宗喀巴传》(1790年),《历代章嘉活佛专辑——妙法宝珠鬘》(1851年)等等。这些人物传记中有许多珍贵历史资料,而这些资料又常常被当时的历史学著作所忽略,因此,可以说它们是有待深入开发的历史文化宝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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