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母亲欠债遭11人凌辱,儿子目睹后刺死一人被判无期》疯狂刷屏后。
济南公安发微博怼网友,称网友“毛驴怼大巴”。
随后济南公安一工作人出来澄清:这两条微博没有任何含义,不代表济南公安的任何观点,且是未经请示的个人行为,值班人员也并非民警。并删除该微博。
随后又被网友扒出早在2015年,就有一则新闻
《济南公安局下属企业参与放贷》
就算是被骂作“驴”,那我也要“不自量力”的问一下“大巴”。
一、这算哪门子“欠债还钱天经地义”?
昨天留言中出现了不和谐的声音,见上图。
@lianbang^0^语过添情 说:“苏银霞母子欠债不还,还杀人,该死!”
错!大错特错!
1、2014年7月,苏银霞向赵荣荣借款100万元,双方口头约定月息10%,年息就是120%。
国家规定超过年利率36%的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
因此,事发前苏银霞共还款184万元,并将一套价值70万的房子抵债。一审判决书中显示,苏银霞称此前陆续还款数额为152万元。
即便按照36%的最高利率计算,上述两个还款金额都已经是还清本息。因此追债的金额没有法律依据。
2、之后发生的追债行为是违法的,而且手段极其残忍无道,涉嫌非法拘禁罪、侮辱罪等罪名。
二、为何于欢“不存在防卫紧迫性”?
律师:构成正当防卫,不应承担刑责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于欢面对众多讨债人长时间纠缠,不能正确处理冲突,持尖刀捅刺多人,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害人存在过错,且于欢能如实供述,对其判处无期徒刑。为何不认定正当防卫?法院的解释是,虽然当时于欢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也遭到对方侮辱和辱骂,但对方未有人使用工具,在派出所民警已经出警的情况下,被告人于欢及其母亲的生命健康权被侵犯的危险性较小,“不存在防卫的紧迫性”。
试问11个人包围2人还需要工具吗?
为此,华西都市报-封面新闻记者采访了北京京师(天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殿学律师。王殿学表示,根据目前媒体报道的信息,刺死辱母者的于欢构成正当防卫,不应承担刑事责任。
他认为,正当防卫有三个特征,针对的是不法侵害,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候,针对的是不法侵害人。
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中,于欢的防卫也是针对的不法侵害者本人。
因为,杜志浩等人的不法侵害持续了一个多小时,其间有人报警,警察来后只是让杜志浩等人不要打人,然后离开。“看到警察离开,情绪激动的于欢站起来往外冲,被杜志浩等人拦了下来。混乱中,于欢从接待室的桌子上摸起一把刀乱捅,杜志浩、严建军、程学贺、郭彦刚四人才被捅伤”。
另外,王殿学表示:于欢的行为还构成特殊防卫,即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的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而杜志浩等人涉嫌寻衅滋事、殴打、强制猥亵,还脱了裤子,随时可能实施其他犯罪行为。王殿学认为杜志浩等人有犯罪行为,其暴力程度远超一般情况下的抢劫和绑架,已经严重危及于欢及其母亲的人身安全。因此,于欢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应负刑事责任。
三、判决书为什么没提及侮辱细节?
媒体:放黄色录像、将烟灰弹胸口
此前曾有媒体采访目击者时提及,催债人员对于欢的母亲苏银霞的侮辱行为,不仅仅包括脱裤子,脱于欢的鞋来堵嘴等,还有如放黄色录像,以及将烟灰弹到苏银霞的胸口等行为。
3月25日,华西都市报-封面新闻记者从于欢代理律师处获得一审判决书。在这份判决书中,关于催债人员对苏银霞的侮辱行为,如放黄色录像,以及将烟灰弹到苏银霞的胸口等证人证言证据,确实未能得到体现。
按照我国法律,当证据被提出后,均需记录在案,只用“采信”及“不予采信”予以区别,这种没有记录在案的情况是不可能出现的。
3月25日,华西都市报-封面新闻记者尝试与聊城市冠县公安局工业园区派出所取得联系,求证为何判决书提及证据与证人所提供的证据不符,但电话并未拨通。
这个案件本身在民众对司法的信任上已经划开了一条口子,官方做的是应该去包扎伤口,而非网伤口上撒盐。
济南公安的官微编辑,在听到民意后持鄙夷态度,站在民意的对立面。这是一种惯性!长期对民众出于居高临下的惯性!
如果今天我们百姓是所谓“驴”的话,那也要“苟驴国家生死矣,岂因大巴避趋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