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局再出手网络监管,微博、A站、凤凰网恐遭视频关停

  广电总局为营造清朗的网络环境,再次重拳出击。

  22日傍晚,广电总局发出通告针对微博、ACFUN、凤凰网等网站在不具备《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情况下开展视听节目服务,并且大量播放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时政类视听节目和宣扬负面言论的社会评论性节目。要求关停上述网站上的视听节目服务,进行全面整改。

  

通告让微博美股狠狠跌了一跤

  北京时间6月22日,微博美股存托凭证(ADR)盘前大跌逾10%,开盘半小时内跌约10%跌破70美元/股,新浪ADR盘前跌逾8%,开盘不到半小时跌逾7%。

  昨日22点10分左右,微博管理员发布公告,解释根据广电总局规定,微博用户只有取得《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才能上传视听节目,否则不能上传视听节目,还称微博用户上传非节目类视频不受影响。

  微博发布上述公告后,微博美股跌幅明显收窄至4%左右。新浪美股同样大跌后反弹。截至昨日收盘,微博美股跌6.12%,新浪美股跌4.83%。

微博、A站纷纷发声回应

  除了新浪微博外,A站昨晚也发声了。AcFun弹幕视频网公告显示,AcFun弹幕视频网将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要求,严格加强视听节目的管理,全面展开网站内部整改,进一步规范视频服务,努力为广大用户营造一个清朗的网络环境。

  

巨头新浪微博为什么没有“视听牌照”?

  令人疑惑的是互联网社交媒体巨头微博为什么也会没有“视听牌照”?究其原因,“视听牌照”并不好办!

  早在2015年12月,A站就被爆因没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而被工信部拉入黑名单并请去“喝茶”。

  

  2016年9月,广电总局曾下发文件收紧视听牌照的申请条件,要求申请单位则需要满足“为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单位”,且注册资本应在1000万元以上。

  今年,A站、新浪微博、凤凰网等网站一起被广电总局警告,可见视听牌照真的不好办。

  在广电总局官网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持证机构名单(截止2016年5月31日)”中,全国共有588个机构持有视听许可证,其中并不包含新浪微博。

  而且,依附新浪微博成长起来的、新浪微博投资各类短视频及直播产品,如一直播、小咖秀、秒拍等亦没有视听许可证。

  今年2月,《IT时报》透露,视听许可证“市价”已经被炒到3500万元以上。

无证平台“曲线救国”

  “视听证”已经成为整个行业的最大门槛,各家的做法都是采取曲线救国的方式,即收购一家有牌照的公司或与他们合作来解决。

  2017年2月,今日头条收购“阳光宽频网”,通过收购持有视听许可证公司的方式曲线持有牌照。

  YY旗下的YY Live与虎牙直播共用一个视听许可证,战旗TV的许可证来自于老东家浙报传媒,映客直播的视听许可证则来自于其创始人曾供职许久的多米音乐。

  不久前,网友发现Bilibili的页脚出现了SMG成员机构SMG BB旗下网站的字眼,有推测认为,B站通过SMG获得牌照。目前,在广电名单上,B站以“上海宽娱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持有视听许可证。

  写在最后:

  目前尚无法判断各大直播平台以及喜马拉雅、蜻蜓等内容音频平台上定期播出的视听内容是否在总局规定范畴之类。如果新浪微博不能在短期内迅速解决视听许可证的话,那么其视频、直播业务可能也要被广电总局关停了。

  水至清则无鱼,广电总局希望营造清朗的网络环境,无可厚非,但也要留给社交媒体一点自由发挥的空间,否则毫无特色的微博、A站还有什么看点吗?

附录

  附录1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业务分类目录(试行)

  (2017年)

  利用公共互联网(含移动互联网)向计算机、手机用户提供视听节目服务(不含交互式网络电视(IPTV)、互联网电视、专网手机电视业务),业务分类如下:

  一、第一类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广播电台、电视台形态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

  (一)时政类视听新闻节目首发服务

  (二)时政和社会类视听节目的主持、访谈、评论服务

  (三)自办新闻、综合视听节目频道服务

  (四)自办专业视听节目频道服务

  (五)重大政治、军事、经济、社会、文化、体育等活动、事件的实况视音频直播服务

  二、第二类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

  (一)时政类视听新闻节目转载服务

  (二)文艺、娱乐、科技、财经、体育、教育等专业类视听节目的主持、访谈、报道、评论服务

  (三)文艺、娱乐、科技、财经、体育、教育等专业类视听节目的制作(不含采访)、播出服务

  (四)网络剧(片)的制作、播出服务

  (五)电影、电视剧、动画片类视听节目的汇集、播出服务

  (六)文艺、娱乐、科技、财经、体育、教育等专业类视听节目的汇集、播出服务

  (七)一般社会团体文化活动、体育赛事等组织活动的实况视音频直播服务

  三、第三类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

  (一)聚合网上视听节目的服务

  (二)转发网民上传视听节目的服务

  四、第四类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互联网视听节目转播类服务)

  (一)转播广播电视节目频道的服务

  (二)转播互联网视听节目频道的服务

  (三)转播网上实况直播的视听节目的服务

  注:交互式网络电视(IPTV)、专网手机电视、互联网电视的集成播控服务、内容提供服务属于广播电台、电视台形态的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系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交互式网络电视(IPTV)、专网手机电视、互联网电视的集成播控服务、内容提供服务和传输分发服务的业务分类目录另行制定。

  附录2

  按照《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8条规定,申请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同时具备如下8个基本条件:

  (一)具备法人资格,为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单位,且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

  (二)有健全的节目安全传播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三)有与其业务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视听节目资源;

  (四)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技术能力、网络资源;

  (五)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且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

  (六)技术方案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七)符合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确定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总体规划、布局和业务指导目录;

  (八)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条件。

更多媒体专业内容解读

欢迎订阅媒介360企业版(内测中)媒体模块!

媒体模块简介:

最具专业度与前瞻性的媒体市场分析情报,包含媒体战略及运营管理、品牌资产、内容创新、广告营销、投资趋势、媒体动态等板块,驱动媒体持续革新,也是广告主与代理商透视媒体的重要窗口,更多内容详见媒介360《媒介与市场趋势报告》

声明:本文由入驻搜狐公众平台的作者撰写,除搜狐官方账号外,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不代表搜狐立场。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