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规定,对以下被执行人进行公开曝光,同时加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通过该名单库统一向社会公布,系自然人的,在全国范围内限制乘坐飞机、高铁等消费行为,限制办理贷款、银行卡等;系法人、社会团体等单位的,将同时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惩戒。
1、被执行人李军利, 男,1977年10月2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524197710254015,汉族,陵川县崇文镇安阳村人。
本院作出的(2015)陵民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交付子女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2、被执行人孙胜利,男,1969年7月1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8196907181816,汉族,陵川县崇文镇城西社区人。
本院作出的(2015)陵民初字第302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58007.77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3、被执行人侯保珠,男, 1945年03月2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524194503200010,汉族,陵川县西河底镇西河底村人。
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晋05民再2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20000元及利息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4、被执行人程海伏,男, 1970年07月19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21197007194010,汉族,住晋城市开发区富仕 花园1号楼一单元401室.
本院作出的(2016)晋0524民初444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650000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5、被执行人王根全,男, 1961年04月12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524196104124419,汉族,陵川县古郊乡锡崖沟村人。
本院作出的(2016)晋0524民初451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315345.35元及利息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6、被执行人苟扎花,女, 1964年07月0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524196407050023,汉族,住陵川县崇文镇城南社区开发里巷39号。
本院作出的(2016)晋0524民初630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80000元及利息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7、被执行人郑都林,男, 1956年06月1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524195606151519,汉族,住陵川县崇文镇城南社区开发里巷39号。
本院作出的(2016)晋0524民初630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80000元及利息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8、被执行人宁秀龙,男,1967年06月2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524196706205718,汉族,住陵川县棋源广场东侧棉花网套加工店。
本院作出的(2012)陵民初字第486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12919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9、被执行人付二朋,男, 1989年01月2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524198901250038,汉族,陵川县崇文镇寨则村人。
本院作出的(2016)晋0524民初586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34915.4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10、被执行人刘志斌,男, 1980年03月0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524198003080014,汉族,陵川县崇文镇郭家川村人。
本院作出的(2016)晋0524民初80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221455.14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11、被执行人秦志玲,女, 1983年03月21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524198303212023,汉族,陵川县崇文镇郭家川村人。
本院作出的(2016)晋0524民初80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221455.14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12、被执行人郭伟,男, 1985年11月29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524198511290034,汉族,住陵川县崇文镇环西路龙门北巷69号。
本院作出的(2016)晋0524刑初5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47934.86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13、被执行人万赵成,男, 1980年04月01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524198004010034,汉族,住陵川县崇文镇环西路西溪巷1号。
本院作出的(2016)晋0524刑初5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47934.86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14、被执行人韩全喜,男, 1957年10月1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524195710151017,汉族,陵川县附城镇丰西村人。
本院作出的(2016)晋0524民初274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15000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15、被执行人黄初粉,女, 1988年04月12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529198804125029,汉族,陵川县礼义镇西尧村人。
本院作出的(2016)晋0524民初612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310001.82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16、被执行人吕永利,男, 1979年10月1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524197910102032,汉族,陵川县礼义镇西尧村人。
本院作出的(2016)晋0524民初612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310001.82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17、被执行人和明理,男, 1952年12月1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52419521216101X,汉族,陵川县附城镇神眼岭村人。
本院作出的(2016)晋0524民初105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6347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18、被执行人宋向东,男, 1969年02月0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524196902050012,汉族,住陵川县崇文镇崇安东街十字巷1号。
本院作出的(2016)晋0524民督8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178869.54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19、被执行人郭广文,男, 1975年12月2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524197512202038,汉族,陵川县礼义镇椅掌村人。
本院作出的(2015)陵民初字第203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51050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20、被执行人王忠梅,女, 1974年09月02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524197409022020,汉族,陵川县礼义镇椅掌村人。
本院作出的(2015)陵民初字第203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51050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21、被执行人李智勤,男, 1960年07月13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52419600713,汉族,陵川县平城镇下川村人。
本院作出的(2016)晋0524民初634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93559.25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22、被执行人吕永庆,男, 1975年02月2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524197502252015,汉族,陵川县礼义镇西尧村人。
本院作出的(2016)晋0524民初196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202150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23、被执行人路海燕,女, 1978年09月23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524197809232027,汉族,陵川县礼义镇西尧村人。
本院作出的(2016)晋0524民初196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202150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24、被执行人李永平,男, 1972年07月31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524197207312011,汉族,陵川县礼义镇东街村人。
本院作出的(2015)陵民初字第202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23514.47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25、被执行人赵学丽,女, 1976年01月11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524197601112026,汉族,陵川县礼义镇东街村人。
本院作出的(2015)陵民初字第202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23514.47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26、被执行人秦晋中,男, 1973年03月03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52419730303201X,汉族,陵川县礼义镇沙河村人。
本院作出的(2015)陵民初字第95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34000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27、被执行人李学义,男, 1972年10月1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524197210162018,汉族,陵川县礼义镇东街村人。
本院作出的(2016)晋0524民初516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197047.96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28、被执行人陈红宇,男, 1979年09月12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524197909127013,汉族,陵川县崇文镇城北社区人。
本院作出的(2013)陵民初字第468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20635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29、被执行人靳有龙,男, 1970年04月2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524197004268030,汉族,住陵川县崇文镇龙门南巷清泉里47号。
本院作出的(2013)陵民初字第295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20000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30、被执行人郎海平,男, 1977年04月2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524197704204919,汉族,住陵川县崇文镇王家巷82号。
本院作出的(2016)晋0524民初191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19800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凡被曝光的被执行人,请在曝光后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避免因被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产生负面影响;同时希望广大群众积极监督被曝光人员参与高档消费,并向陵川法院执行局举报执行线索。
举报电话:0356-6203443
来源:陵川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