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上海多家三甲医院医药代表被便衣当场抓获

原标题:传上海多家三甲医院医药代表被便衣当场抓获

来源:医谷微信号:yigoonet

2016年12月,央视曝光了上海、湖南两地6家大型医院的“药品回扣门”事件,事件经报道后,除了涉事的上海和湖南,全国其他各大省市医院也开展了严厉的药代整治活动,然而,据健识局昨日报道,又在上海8家医院抓到了违规的医药代表,以下为健识局相关报道显示图片。

根据以上图片可看出,中山医院抓到了4名;瑞金医院北院抓了2名;静安中心医院抓了2名;上海市中医院抓了1名;杨浦中心医院抓了1名;仁济西院抓了2名;闵行中心医院2名药代被抓;十院(应为上海市第十人民医院)4名。此外,图片上还显示,抓药代时是便衣直接拿手铐带走的。

如若,这张图片爆料是真的,这其中不乏瑞金、中山、仁济这些知名的三甲医院分明是顶风作案,据健识局从上文提及的一家医院的医生那里求证了解到,目前他并未听说相关事件。同时,一位上海医药人士表示,上海市现在医药反腐的风声非常紧,医药圈不时传出抓人案例,其中有医生也有药代,还有医院信息科的人因为统方被抓。

暂不论该事件是真是假,但可以确定的是,目前国家确实加大了对医疗行为作风的严厉监管和打击。

在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提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医药代表的管理,建立医药代表登记备案制度,备案信息及时公开。医药代表只能从事学术推广、技术咨询等活动,不得承担药品销售任务,其失信行为记入个人信用记录。

之前,国家卫计委还出台了《关于开展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自查自纠专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除了再次强调继续落实九不准的原则外,还特别提出要加强医院合理用药和处方点评工作,要求将点评结果作为科室和医务人员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同时利用信息化手段建立药品使用的动态监测和超常预警体系,定期对使用量大、金额高的药品及使用科室、个人进行公示,医疗机构对点评中发现的问题要进行跟踪管理和干预,实现持续改进。

此外,据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消息显示,单是去年10月、11月、12月,就共计有125位院长(副院长)落马,被拉下马的原因始终是:涉嫌受贿。同时,日前河南省信阳市新县人民检察院也接连发布了7则医药行业行贿受贿案消息。其中,4起为受贿案,涉及信阳市光山县中医院院长、副院长、药械科科长和检验科副主任4人,最终因受贿罪分别被判处拘役6个月到有期徒刑10年不等,处罚金10万-100万不等。另外3起则为行贿案,涉及3名医药代表,因行贿罪被判处3-10年不等。

2016,医疗反腐,效果初现,2017,医疗反腐,依然继续前行。

附国家卫计委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的通知

为进一步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严肃行业纪律,促进依法执业、廉洁行医,针对医疗卫生方面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制定以下“九不准”。

一、不准将医疗卫生人员个人收入与药品和医学检查收入挂钩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结合深化医改建立科学的医疗绩效评价机制和内部分配激励机制。严禁向科室或个人下达创收指标,严禁将医疗卫生人员奖金、工资等收入与药品、医学检查等业务收入挂钩。

二、不准开单提成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通过综合目标考核,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效率。严禁医疗卫生机构在药品处方、医学检查等医疗服务中实行开单提成的做法,严禁医疗卫生人员通过介绍患者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或购买医药产品等收取提成。

三、不准违规收费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药品价格政策和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公开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和常用药品价格。严禁在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之外自立项目、分解项目收费或擅自提高标准加收费用,严禁重复收费。

四、不准违规接受社会捐赠资助

医疗卫生机构及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组织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关于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管理有关规定,接受社会捐赠资助必须以法人名义进行,捐赠资助财物必须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严格按照捐赠协议约定开展公益非营利性业务活动。严禁医疗卫生机构内设部门和个人直接接受捐赠资助,严禁接受附有影响公平竞争条件的捐赠资助,严禁将接受捐赠资助与采购商品(服务)挂钩,严禁将捐赠资助资金用于发放职工福利,严禁接受企业捐赠资助出国(境)旅游或者变相旅游。

五、不准参与推销活动和违规发布医疗广告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卫生人员应当注意维护行业形象。严禁违反规定发布医疗广告,严禁参与医药产品、食品、保健品等商品推销活动,严禁违反规定泄露患者等服务对象的个人资料和医学信息。

六、不准为商业目的统方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加强本单位信息系统中药品、医用耗材用量统计功能的管理,严格处方统计权限和审批程序。严禁医疗卫生人员利用任何途径和方式为商业目的统计医师个人及临床科室有关药品、医用耗材的用量信息,或为医药营销人员统计提供便利。

七、不准违规私自采购使用医药产品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严格遵守药品采购、验收、保管、供应等各项制度。严禁医疗卫生人员违反规定私自采购、销售、使用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

八、不准收受回扣

医疗卫生人员应当遵纪守法、廉洁从业。严禁利用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严禁接受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生产、经营企业或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形式给予的回扣,严禁参加其安排、组织或支付费用的营业性娱乐场所的娱乐活动。

九、不准收受患者“红包”

医疗卫生人员应当恪守医德、严格自律。严禁索取或收受患者及其亲友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贵重礼品。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切实加强对上述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规行为。对违反规定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规定,视情节轻重、造成的影响与后果,由所在单位或有关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党纪政纪处分或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或失职渎职的,严肃追究领导责任。

文 | 医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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