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大海集团破产重整案圆满收官,唯一入选省优化营商、净化社会环境典型案例

原标题:山东大海集团破产重整案圆满收官,唯一入选省优化营商、净化社会环境典型案例

2020年1月14日,省法院发布了全省优化营商环境、净化社会环境十大典型案例,山东大海集团有限公司等五十七家公司合并重整案成功入选,该案系唯一一个入选的破产案件。

山东大海集团始建于1988年,共有关联企业118家,债权人涉及七十余家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融资租赁公司、资产管理公司、公司债、中期票据、企业拆借、经营债权及职工债权,债权人数众多,债权结构复杂。大海集团属于东营担保圈的核心企业。

2019年1月16日,东营中院依法裁定大海集团等二十八家公司实质合并重整。2019年1月23日,东营中院组织召开了大海集团等二十八家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通过了《财产管理方案》和《债委会设立及议事规则》等。2019年2月2日,东营中院根据大海集团等二十八家公司管理人申请,依法裁定山东恒远融资租赁公司等二十九家公司进入重整程序。结合债权申报、债权人意见和管理人提交的证据等进行充分论证, 2019年7月24日,东营中院裁定大海集团等五十七家公司实质合并重整。大海集团系列案件涉及关联企业118家,其中进入重整程序的57家,债权人人数众多,法律关系复杂,社会影响重大。

该案其典型意义在于:一是对实质合并破产类案件的示范意义。大海集团等五十七家公司分批进入重整程序,在企业破产法缺乏具体规定的情况下,从当事人权利行使、程序节点规范、文书说理等方面,最大限度保护当事人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切实发挥债务人、债权人的知情权、参与权、自治权,实现实质合并重整案件依法创新审理。二是运用多元化债务清偿手段,满足债权人多种偿债需求。针对债权人偿债比例诉求高、资产短期内难以全部变现、债权人反应强烈等问题,经过与债权人多番艰苦谈判,在保持较低现金清偿率的基础上,通过留债、债转股、设立信托计划等多元化的债务清偿手段,提高了债权人的综合受偿率,以满足不同债权人的诉求,最大限度保护各类债权人利益。三是以创新方式斩断担保圈。东营担保圈机构复杂,具有多层级、多焦点、网状性分散的特点。

大海集团处于东营担保圈的核心,涉及担保圈规模巨大。在大海集团系列重整案件中,结合法律规定和银行内部操作规则,通过与债权人谈判博弈,在甄别担保圈企业的优劣基础上测算熔断对价,创新性地达成了通过打包转让、债转股、优质担保人部分代偿等方式熔断担保圈,豁免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以最小的代价换取了最大范围的担保圈熔断,维护了东营区域金融整体生态稳定。

企业破产重整企业破产法新引入的一项制度,是指专门针对可能或已经具备破产原因但又有维持价值和再生希望的企业,经由各方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在法院的主持和利害关系人的参与下,进行业务上的重组和债务调整,以帮助债务人摆脱财务困境、恢复营业能力的法律制度。

上文中提到了企业破产法缺乏具体规定的情况下”,要想全面理解这句话,就得把我国的破产法的历史形成简述一遍,方便大家理解,在这样司法环境下,处理如此复杂的案件,需要司法人员付出多大的心血和智慧。

1949年:破产法被“禁赛”

且让我们把时钟拨回到1949年。这一年的2月22日,中共中央发布《关于废除〈六法全书〉和确定解放区司法原则的指示》,废除国民政府治下的旧法传统。

破产之所以讳莫如深,不仅是经济层面国有企业能不能破产的问题,而是面临着一个无解的政治问题:工人阶级作为领导阶级,是国有企业的主人翁;由此,国有企业有道义上的责任,为职工提供从摇篮到坟墓的全套福利。那么,如果国有企业破产,职工怎么办?这是一个想都不敢想的问题。

1978:破产法解禁

1978年12月,中共中央召开十一届三中全会,我国发展重回正轨。198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34周年之际,迎来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上破产事业发轫之年。这一年,“破产”二字在官方文件中也破土而出。

1986:破产法进入“大名单”

从前述1983年的文件到1986年《企业破产法(试行)》的通过,绝对是中国破产法史上最波澜壮阔的三年。在这个过程中,有个人不能不提,那就是被称为“曹破产”的曹思源先生。

1994:政策性破产让破产法成为“替补”

1994年10月25日,国务院发布著名的“59号文”。亦即《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按照该文件,国务选在全国范围内,选择上海、天津、齐齐哈尔、哈尔滨、长春、沈阳、唐山、太原、青岛、淄博、常州、蚌埠、武汉、株洲、柳州、成都、重庆、宝鸡等18个城市,推行国有企业破产改革。

2006年:从替补到首发

2006年《企业破产法》的颁布,可以视为破产法在我国从替补到首发的标志性事件。

新《企业破产法》的起草,早在1994年便启动。但随后由于决策机构的工作重心在于推动政策性破产,新《企业破产法》的起草进进停停,进展有限。

2015:从首发到主力

随着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深入推进,破产法不仅获得常规首发的机会,也成为僵尸企业出清政策的核心工具。

2015年年末,中共中央十八届五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次第召开。2015年10月召开的中共中央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更加注重运用市场机制、经济手段、法治办法化解产能过剩,加大政策引导力度,完善企业退出机制”。这些新的政策导向,为死气沉沉的2006年《企业破产法》的实施注入强心针,也为中国破产体制的改革提供了新的方向。

2019:从主力到巨星

2019年7月13日,国家发改委、最高人民法院、财政部等13个机构发布《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这份改革方案是我国市场退出机制改革的综合性文件,全面勾勒未来市场退出机制改革的方向。

新的时代,新的问题,新的答案。其中,就破产退出而言,目前除营利法人外,我国还有诸多法律主题不在《企业破产法》覆盖范围内;由此,个人破产法的出台成为不可回避的选项,其他主体的破产退出也呼唤破产制度大升级。目前,相关机构都已展开切实行动,破产法的修订工作已被纳入全国人大的立法议程。

假以时日,《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在法律层面落地之日,则是破产法在我国市场经济体系中扮演巨星角色并左右大局的时刻。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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