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报重大差错 签字注册会计师遭证监局监管谈话

  12月27日,吉林证监局发布通告,中准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韩波、刘昆在对通葡股份2015年年报审计项目过程中,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有关要求,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吉林证监局的公告原文如下:

  

  韩波、刘昆:

  我局对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执行的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葡股份”或“公司”)2015年年报审计项目(报告编号为中准审字〔2016〕1621号)执业质量进行了专项检查。经查,发现审计项目组在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对通葡股份合并财务报表审计不到位

  项目组对通葡股份与北京九润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合并报表进行审计时,对《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理解存在偏差,未发现公司存在3,879万元商誉及207万元营业外收入确认错误的问题,“合并试算平衡表”编制错误。

  上述问题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01号--对集团财务报表审计的特殊考虑》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

  二、未对财务报表附注中存在的多项错披和漏披给予应有的关注

  一是“(二十四)收入”中未披露收入的具体确认政策;二是其他应收款及会计估计变更中坏账准备账龄法计提比例披露错误,并且未披露会计估计变更对当期利润的影响数;三是将所有的应收账款按账龄分析法披露,未减去单项减值测试的应收账款,与会计政策描述不符;四是未披露应收账款本期计提、收回或转回的坏账准备情况;五是“34、现金流量表项目注释”中未披露项目为人名、公司名称的款项性质;六是部分项目未披露,包括长期待摊费用,在建工程预算数、工程累计投入占预算的比例、工程进度和工程资金来源等,会计利润与所得税费用调整过程,收到/支付的其他与投资/筹资活动有关的资金。项目组未关注到公司报表附注存在上述问题。

  上述问题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1号--对财务报表审计实施的质量控制》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三、银行存款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一是“银行存款’明细余额表”与你们获取的“已开立其他银行账户清单”不一致,“已开立其他银行账户清单”显示公司存在一个账号为“07151101040003710”的农行账户,而“‘银行存款’明细余额表”未体现此账户,项目组未说明差异原因,且未对此账户进行函证;二是未对账号为“0401011100000999”账户进行函证,且未说明原因;三是账号为“22001312600055005217”的账户2015年末银行对账单与银行函证金额不符,你们未进一步核查,未说明原因;四是项目组获取的部分银行账户对账单无银行印章,未获取进一步审计证据,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上述问题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第二十八条、三十四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一条、十三条、十五条,以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二条、二十一条的规定。

  四、销售与收款循环风险评估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不足

  项目组在对销售与收款循环执行穿行测试时,未对流程节点“合同的审批与签署”获取相应的销售合同,审计证据获取不足。

  上述问题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第八条、第十条,以及《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五、应收账款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一是“应收账款审核表”中单独计提的应收账款原值账龄与“应收账款坏账准备个别认定查验记录”核对不一致,底稿中未说明原因,项目组未进一步核查;二是部分应收账款函证未回函,项目组未进行替代测试,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上述情况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五条第一项,《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第三十四条,以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九条的规定。

  六、其他应收款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底稿中未见对其他应收款进行单项减值测试的审计程序执行记录。

  上述情况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三十条,以及《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七、质量控制不到位

  未能根据通葡股份年报审计项目实际情况,对上述重要审计程序和内容实施必要的质量把关和复核,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1号--对财务报表审计实施的质量控制》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有关要求,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你们作为该项目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对上述问题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监管谈话的监督监管措施,现要求你们于12月28日下午2时携带有效的身份证件到我局接受监管谈话。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吉林证监局

  2016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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