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员工工资会判刑?!

  一直以来老板们不重视人力资源很大的原因在于,我做或不做都不能拿我咋样。那我还紧张什么?于是违法用工、不缴纳社保公积金、不签订劳动合同、拒不支付工资......

  人力资源难道真的是法律“特区”,老板们可以高枕无忧?

  当然不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是会被判刑的!

  【案例1】王凤生拒不支付农民工工资

  2010年6月,王凤生作为某建筑公司项目负责人承建葫芦岛某小区15号楼的施工工程。王凤生先后找到刘某(力工)、岳某某(放线工人)、乔某某(散水工人)、田某某(水暖工人)、满某某(抹灰、砌砖工人)、于某某(外墙保温)等人,随即开始施工。该工程于2011年10月交工,期间某建筑公司以现金、转账等方式将工程款支付给王凤生总金额达230万余元。工程结束后,王凤生便更换电话号码失去联系,工人多次寻找王凤生,王凤生均以“现在手里没钱”、“甲方未结账”等言辞拒绝支付工资,后王凤生在给个别工人打下欠条后便再次失去联系。经龙港区劳动监察大队核实,王凤生共拖欠工人工资达50余万元。2014年1月13日,龙港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大队向某建筑公司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责令其支付工资,1月22日某建筑公司先后分别支付刘某、于某某工资款10万元和5万元。被告人王凤生被抓获后对其通过更换电话号码、推脱等方式将工程款以隐匿、转移,拒不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但对欠款数额存在异议,后经过王凤生与上述工人逐一核对账目,欠刘某178500元(某建筑公司已支付10万元),欠岳某某10000元,欠乔某某4000元,欠田某某30000元,欠满某某60000元,欠于某某65000元(某建筑公司已支付5万元),应欠劳动者工资共计34,7500元。2014年12月,葫芦岛某建筑公司将此款全部支付。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龙港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大队对某建筑公司已下发并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被告人王凤生作为某建筑公司的项目负责人,因其逃匿行为导致某建筑公司在收到责令改正决定书后无法找到被告人王凤生,应视为该决定书已经对被告人王凤生送达。被告人王凤生以逃匿的方式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公诉机关指控正确,应予确认。

  鉴于被告人王凤生自愿认罪,在提起公诉前已经由某建筑公司支付工人工资,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被告人王凤生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案例2】徐成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2008年11月,蛟河市盛财煤矿投资人冷淑奎找被告人徐成海为其煤矿投资。同年11月18日,冷淑奎作为甲方蛟河市盛财煤矿法人代表,徐成海代表大德投资有限公司作为乙方,大德公司的股东张建军作为丙方,三方签订《合作协议书》,由甲方以整合后的蛟河市盛财煤矿及全部固定资产和大型设备、材料出资,乙方、丙方出资1,200万元,对盛财煤矿改造和开采。

  2011年5月16日,三方签订《解除合作协议书》,甲方和丙方放弃了盛财煤矿,由乙方大德公司独自经营。2011年12月拖欠侯建锋、张广秋等174名工人工资33.9万余元,由市财政借款发放给工人29万余元(有部分工人未来领取)。2012年8月,蛟河市劳动监察大队责令其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徐成海采取逃匿的方式拒不支付工人工资。

  2011年5月至2012年年末,被告人徐成海经营的吉林市大德投资有限公司和吉林市金马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拖欠公司员工林殿杰、张扬、梁志强、孙明研等11人的工资38万余元。2013年3月28日,吉林市劳动监察支队责令其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徐成海采取逃匿的方式拒不支付工人工资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成海采取逃匿的方式拒不支付其实际经营蛟河市盛财煤矿期间拖欠的工人工资和其作为法定代表人的吉林市大德投资有限公司和吉林市金马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职工工资,数额较大,经劳动监察机关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判决被告人徐成海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

  案例来源:最高法院

  【法律法规】

  《刑法修正案(八)》增设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依据刑法第276条之一规定,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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