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朝成:促进民办教育的可持续发展——谈《民办教育促进法》修订中的分类管理问题

▲周朝成

  作者简介:周朝成,博士,浙江树人大学教授,中国民办高等教育研究院秘书长。杭州 310015

  内容提要:分类管理已经成为我国民办教育改革的重要政策选择。论文结合“十二五”试点改革,对《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正案(征求意见稿)》提出的非营利性与营利性分类管理方案进行剖析,指出应该立足当前我国民办教育“合理回报”的国情基础,允许民办教育领域的市场作用,认可市场公益性存在。论文对该方案框架下带来的非营利学校产权捐赠、取消合理回报、清算后剩余财产的不能分配等重要问题进行分析,建议国家科学定位新时期民办教育的发展战略地位,进一步扩大试点,循序渐进推进分类管理改革,及时研究制定民办学校的分类发展政策,促进民办教育的可持续发展。

  关 键 词:分类管理 合理回报 民办教育促进法 可持续发展

  标题注释:浙江树人大学中青年学术团队项目“民办高等教育政府治理研究”,全国教育科学“十二五”规划2015年度国家重点基金项目“民办院校办学体制与发展政策研究”(编号:AFA150012)。

  2003年,我国颁布实施《民办教育促进法》(下文简称《促进法》),废止了《社会力量办学条例》(1997)。次年颁布了《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对民办教育的公益属性、合理回报、产权关系以及内部治理等办学基本问题进行了法律规定,旨在扶持与促进民办教育的健康持续发展。在《促进法》实施的十多年间,我国民办教育经历了大发展阶段,大量民间资金进入教育领域,全国的民办教育规模得到了较大的扩张,这与国家发展政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培育程度以及我国整体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密切相关。随着社会政治、经济与文化的发展,在“十二五”期间就有人大代表提案建议对《促进法》进行修订,但是在2015年年底教育法律一揽子修改案中,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对《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正案(草案)》暂不交付表决,引起社会各界关注。

  一、背景分析

  新中国成立以来,民办教育恢复发展已有三十多年时间,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根据《2014年全国教育事业发展统计公报》,中小学普通教育民办在校生占比达到7.77%,民办院校学校数和在校生数分别占全国普通高校数和在校生数的30%和23.1%。尤其是民办高等教育规模得到快速发展,一个重要原因是大多数民办院校依靠学费运行,规模发展成为民办院校发展的重要路径。

  2010年,我国颁布《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下文简称《规划纲要》),提出“积极探索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我们认为,当时有两个基本背景。一是政府希望民办教育把建设的重心转移到提高质量建设上来,产生一批高水平民办学校;二是国家加大了对于公办教育的财政经费投入,而对于民办教育的财政支持在国家层面上没有具体政策,民办教育办学者甚至学界呼吁政府应该给予民办学校以财政支持。然而,我国民办学校缺乏清晰的产权制度和办学属性,存在合理回报的情况,政府很难实施财政资助,分类发展成为了政府的一个重要政策选择。

  分类发展是一个系统工程,是解决我国民办教育发展的一系列重大问题的重要途径,涉及理清民办学校模糊产权、法人属性选择、合理回报问题解决以及财政资助体系建立等一系列问题,是当前我国民办教育发展的一个综合性治理问题,也是民办教育健康可持续发展的一个基本前提。自从2010年《规划纲要》提及分类管理的试点以来,民办教育分类管理试点被正式提上了日程,实施了多个试点。浙江成为“十二五”期间全国唯一的民办教育综合改革试点省,温州成为试点地,出台了《关于实施国家民办教育综合改革试点,加快教育改革与发展的若干意见》以及9个附件细则(简称“1+9”政策),取得了积极的成效,产生了不小的影响。但是,由于我国民办学校发展的复杂性和环境的特殊性,“十二五”期间进行的营利性和非营利性试点工作的总体成效不是很显著,实践中存在很多困难和障碍,也缺乏对试点改革效果的系统、全面的评估。在涉及如何分类、分类标准等问题上,教育理论界与实践界也存在重大分歧。甚至有很多学者认为,目前我国并不具备分类管理的社会环境,应当谨慎地推进改革。

  与此同时,根据《规划纲要》精神制定的教育法律法规一揽子修订计划中,分类发展已经被作为重要内容列入《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正案》,开展了全国范围的调研与讨论。全国人大公布的《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正案(征求意见稿)》(下文简称《促进法修正案(征求意见稿)》)指出,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改革是此次三法修改的重要内容,对于促进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具有积极意义。《规划纲要》要求积极探索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管理。2010年以来,教育部推动在上海、浙江温州等地开展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改革试点,积累了一定经验。应当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按照中央有关精神,及时对相关法律规定进行修改完善,为改革提供法律依据”。从国家政策层面看,201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明确提出“建立分类管理、差异化扶持的政策体系,鼓励社会力量和民间资本提供多样化教育服务”。《教育部2016年工作要点》明确指出:“推进民办教育分类改革,进一步修改并出台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研究制订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序实施民办学校分类管理。”2016年4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三次会议由国家主席习近平主持,审议通过了《关于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支持和规范民办教育发展,要建立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分类管理制度,提高教育质量。至此,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改革已经成为“十三五”期间我国教育改革的重要内容,国家政策选择已经非常明晰,分类管理势在必行。

  二、《促进法》修订中的分类管理主要内容

  《促进法修正案(征求意见稿)》修订的核心内容是分类管理改革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主要提出了四点修改意见。

  一是明确了非营利性学校与营利性学校的划分标准。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选择非营利性或营利性。《促进法修正案(征求意见稿)》指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不得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依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分配。”

  二是明确了两类学校各自享受的优惠政策。主要包括三方面:第一,对民办学校在政府购买服务、奖助金等方面进行扶持。《促进法修正案(征求意见稿)》指出:“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采取购买服务、助学贷款、奖助学金和出租、转让闲置的国有资产等措施对民办学校予以扶持;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还可以采取政府补贴、基金奖励、捐资激励等扶持措施。”第二,对民办学校实施税收优惠政策。《促进法修正案(征求意见稿)》指出:“民办学校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其中,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优惠。”第三,对于民办学校在土地使用上实施优惠政策。《促进法修正案(征求意见稿)》指出:“新建、扩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公益事业用地及建设的有关规定以土地划拨等方式给予优惠。”从上述三方面的优惠政策看,政府选择进一步加强对于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扶持力度。

  三是明确了两类学校终止时剩余财产的处理。这项规定涉及民办学校的退出机制。与两类学校的属性相对应,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清偿后的剩余财产仍用于教育事业;而营利性民办学校则在清偿优先偿还的债务后,剩余财产按照《公司法》处理。

  四是对分类管理改革做出了平稳过渡的时间安排。在《促进法修正案(征求意见稿)》实施前设立的学校要求在三年内作出调整,调整后出资人可申请从学校财务清算后的结余或者剩余财产中获得一次性合理补偿。

  总体上,《促进法修正案(征求意见稿)》对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改革及其推进步伐做了法律法规层面上的制度安排,触及到了我国民办教育发展问题的痛处。这是一项系统性改革,关涉问题多,涉及面广,关涉到全国几千所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利益和这些学校今后发展的基本路径。

  三、《促进法》修订中的分类管理基本问题

  对于上述修订意见,民办教育理论界与实践界有不同观点,甚至异议很大,这也是全国人大暂不交付表决而继续征求意见、继续调研的重要原因。从整个改革所涉及的层面来看,我们需要首先明确以下几个关于分类管理的基本理论问题。

  1.实施分类管理改革的价值基础

  民办学校分类管理作为教育领域的一项重大改革,需要一个清晰的价值基础与指导思想。政府在民办教育发展过程中一直实施鼓励与扶持政策。国家于1997年颁布了《社会力量办学条例》,2003年实施了《促进法》,2012年教育部颁布了《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金进入教育领域,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等一系列政策文件,对民办教育发展在办学用地、资产、税收、财政资助、管理体制等方面给予了明确的优惠政策支持。我们认为,政府对于此次分类管理改革至少有三个基本价值取向。

  第一,在经历了大扩张与短期行业竞争沉淀之后,政府希望民办教育健康持续发展。在民办教育的大发展过程中,一些地区曾出现民办学校办学不规范的情况。例如,2006年江西赣江职业技术学院和江西服装职业技术学院发放假文凭事件等,出现为营利而乱收费、发放假文凭、投资方与校方合作矛盾等问题。政府需要对此进行相应规范,为民办教育营造一个良好的发展空间。

  第二,政府强调民办教育事业是公益性事业,希望通过分类管理改革,引导民办学校向公益性方向发展。现实中,存在一些民办学校在实际办学过程中“浑水摸鱼”、变相获取回报的情况。政府希望对之规范管理,从产权属性到运营机制都有清晰透明的制度安排,完善政府财政扶持政策体系。

  第三,政府希望民办教育不断提高质量,建设一批高水平、有特色的民办学校。在我国民办教育系统中,中小学民办学校往往是好品牌、高质量的象征;而在高等教育系统中,民办高校与公办高校相比仍处于弱势。政府希望通过分类管理改革,实施差异化扶持,注重民办学校质量内涵建设,建设一批高水平民办学校。

  2.公益性(非营利性)、营利性与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关系

  有一种普遍观点认为,教育具有公益性,是非营利性事业,市场的介入会影响到教育的公益性。这种观点具有合理性。但是,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发育与完善,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党的十五大提出“使市场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十八大则直接提出“更大程度更广范围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在教育领域,传统的公益性观点实际上也受到了挑战,教育提供的正式途径逐步地演变为公共途径和市场途径两种不同的形式——公共途径是由政府部门和公共组织提供的教育,市场途径则是以实施营利性行为的个人或营利性组织为基础的市场提供的教育。[1]因此,市场机制在教育资源配置中的作用程度决定了教育是公益性还是营利性,但是两者之间并非是一种非此即彼的二元对立关系。

  一种观点认为,公益性首先意味着非营利性,这是判断某一所民办高校是否是公益性的必要条件,投资办学是当前我国民办高校的基本特征,我国大部分民办高校都不是纯粹公益性的。[2]营利是民办高校生存与发展的必要条件,民间投资办学具有公共投资替代性。教育公益性主要不是由教育投资者所拿出的资本决定的,而是由教育服务自身的性质和功能所决定的。应当制定激励而非限制性政策,鼓励民间资金投资办学,给予民办高校一定的营利空间,提高民间投资办学的积极性。[3]从这个意义上讲,民办教育的公益性程度取决于市场机制的作用程度。民办教育也可以存在营利行为,但在多大范围内、多大程度上可以营利,取决于政府在什么层次上、在什么范围内、在多大程度上将该领域对市场开放。正如李克强总理在2014年两会期间所强调的那样,要把改革开放作为发展的根本之策,放开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用好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因此,对于民办教育领域中市场的介入程度,政府需要有一个清晰的系统框架和顶层设计。教育领域中的营利行为应该控制在什么样的水平上才是合理的,或者说民办学校的举办者(投资者)是可以接受的,政府对此需要进行预测与评估。

  同时,《促进法》把民办教育事业界定为“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活动”,条文中未将民办学校和培训机构加以区分,也未将民办学校的非营利性与营利性加以区分,导致在管理上非常混乱,管理难度很大。不过,一般而言,从事普通教育、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大多是非营利性的,在我国民办教育事业发展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而从事培训类活动的机构,大多则以营利为主,很多是按照《公司法》运营的。对于营利性机构而言,分类管理对其没有太大的影响。而对从事普通教育、学历教育的这部分民办学校而言,面临着选择营利或非营利的艰难抉择,其中很重要的原因在于涉及产权安排和合理回报的问题。

  3.产权、合理回报与差异化的财政税收扶持体系

  分类发展触及到了民办学校发展中敏感而又复杂的产权问题。我国民办教育产权制度不完善,尤其是产权制度悬置一直是我国民办高校发展的先天不足,政府缺乏对于民办高等学校产权制度的提前设计,其核心问题是民办学校法人财产权未能得到较好落实。分类管理要求每一所民办学校必须有一个清晰的产权结构,落实法人财产权,明晰学校办学属性。按照《促进法修正案(征求意见稿)》规定,举办者如果选择非营利性,投入的资产无法取回,剩余的资产无法回报,这相当于捐资办学。然而,我国的民办教育发展过程具有非常明显的投资办学特征,如果举办者选择非营利性的话,也就选择了捐资办学,成为纯粹的非营利性学校,这与办学者的初衷相悖。

  按照《促进法修正案(征求意见稿)》中的分类规定,非营利性法人财产不得取得办学收益,实质上是取消了“合理回报”,在公益性、非营利性与非营利行为之间画上了等号。2003年国家颁布的《促进法》规定“民办教育事业是公益性事业”,同时规定“民办学校在扣除办学成本、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的必需的费用后,出资人可以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因此,从法律条文综合分析,民办学校的公益性并不排斥“合理回报”,而这种“合理回报”实质上就是一种营利行为。也正如上文所分析,国家允许在民办教育这一公益性事业领域存在市场行为,但是从程度上做了限定,必须控制在合理范围之内,保证办学者的积极性。这一理论立场已经在我国民办教育事业发展过程中实践了十多年,获得了普遍的认同。然而,在操作层面上,由于取得合理回报的具体办法及标准未能出台,致使合理回报无法操作,出现了部分民办学校举办者在实际办学过程中以隐性手段取得回报,对于其中的合理性也难以评估。这正是我国民办教育发展中最具争议的焦点性问题。长期以来我国民办学校既具有公益性,又可以取得合理回报,是有利于举办者利益的。温州试点、上海试点等均保留了合理回报,在此基础上探索与深化改革。但是,这次《促进法修正案(征求意见稿)》实施的分类管理如果取消了合理回报,举办者的积极性将会受到很大打击。因此,来自各方面的异议很大,而这也是这次《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正案(草案)》暂不交付表决的重要原因之一。

  从逻辑上分析,如果解决了产权问题,解决了合理回报问题,也就给民办学校的身份、属性一个清晰的定位。在这个基础上,政府也就可以根据学校属性建立一个清晰的财政扶持体系。第一,从财政资助角度分析,“合理回报”的存在较大程度地影响了政府对民办学校进行财政资助的政策出台,从调研访谈到的情况判断,有些地方政府不会轻易对存有合理回报的学校进行财政资助。从国家层面看,《规划纲要》明确指出要“健全公共财政对民办教育的扶持政策”,但也要制定一个“分类管理、差异化扶持的政策体系”。第二,从税收政策角度分析,《促进法》规定“民办学校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但是对民办学校没有做出具体细化的区分,在实际操作中也遇到了很多问题。如南方某市对于G民办高校的税收问题,学校认为自己属于捐资办学,但是地税部门强制征收25%税率的企业所得税。异议的产生很大程度上也是由于缺乏差异化的政策扶持体系。而对于分类管理改革后的情况,《促进法修正案(征求意见稿)》特别强调,“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优惠”。

  4.终止、清偿与剩余财产分配问题

  这仍然涉及分类发展中不同学校的属性问题。《促进法》中没有做明确的规定,只提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但在《促进法修正案(征求意见稿)》中,按照非营利民办学校不得营利的基本逻辑,“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继续用于教育事业。营利性民办学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分配”。这里涉及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方面,可以清楚地看到,分类规定很明确。非营利性学校坚持公益性,不能获取回报;营利性学校则按照市场规则,执行《公司法》规定。非营利与营利之间的界限非常明确。另一方面,从民办学校举办者的视角分析,这一制度设计不公平。如果非营利学校终止清偿时资不抵债怎么办?制度设计只是考虑了剩余财产的情况。一旦出现资不抵债的情况,谁来承担?温州试点《关于明确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法人财产权的实施办法(试行)》规定:“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终止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这表明举办者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但是,温州试点有一个前提——允许取得合理回报。

  四、思考与建议

  有研究者认为,当前国家层面上提出的分类管理政策具有一定的政策风险,不能与我国国情和民办教育发展的具体历史脱节。针对《促进法修正案(征求意见稿)》的分类发展规定,一些民办学校举办者中流传着“选择营利早死,选择非营利晚死,早晚都是死”的说法。虽然这一说法带点戏谑性,但也表明了这一政策对于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巨大冲击,政府和政策制定者需要非常谨慎地推进改革。

  1.科学定位新时期民办教育的发展战略地位

  首先,政策制定要有一个自下而上的过程,充分调研我国民办学校的层次、类型、数量、分布区域及其对于分类管理政策的基本意见,对分类管理中的产权问题、合理回报、财政扶持及税收等问题有一个合理的框架,对民办教育的发展有一个清晰的战略定位和战略设计。同时,政策制定要充分考虑民办教育发展的区域等复杂特征,制定统一标准的政策时,要充分考虑我国民办教育不同区域的复杂性,以便地方政府根据当地民办学校的营利行为和营利程度,制定更有针对性的政策。

  2.进一步扩大试点,循序渐进推进分类管理改革

  “十二五”期间,国家在温州、上海、深圳和吉林华侨外国语学院开展了分类管理的试点改革工作,取得了积极的成绩,尤其是温州、上海两地政府出台了许多政策文件。但是,分类管理的试点改革并没有取得实质性进展。一种普遍的观点认为,教育是公益性事业,不应该营利,选择营利会降低学校的社会信誉度。因此,从事正规教育(普通教育、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不会轻易选择成为“营利性民办学校”。

  温州试点对于非营利性学校的产权和合理回报制度在政策上保持了延续性:在产权方面规定,民办学校举办者仍拥有投入资产的产权①;在合理回报方面规定,可从办学结余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经费,用于奖励出资人②,市财政每年安排3000万元作为温州市民办教育专项奖补资金③。上海较早就开始探索对民办教育进行规范与财政扶持,比“十二五”期间的分类管理试点改革还要早。2006年,上海出台了《上海市促进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对普通民办高校、民办中小学的建设与发展进行专项资助。上海也没有取消合理回报制度。2010年3月出台的《上海市民办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民办学校在扣除办学成本、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必需的费用后,出资人可以从非限定性收支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但是,2010年3月出台的《关于做好上海市民办高等教育政府扶持资金申请工作的通知》规定:“如果民办高校需要获得政府财政资助,必须符合五个基本条件,其中包括:出资人不要求回报;开设了民办学校学费专户和政府扶持资金专户,接受政府部门监管;法人财产权已落实(或已启动落实工作)。”因此,上海允许民办高校取得合理回报,但是如果民办高校需要政府财政资助,则不能获得合理回报,必须坚持教育的完全公益性。

  考虑到分类管理改革的复杂性与难度,“十二五”期间的试点布局具有一定的局限性,需要进一步扩大试点,循序渐进地推进分类管理改革。一方面,“十二五”期间的试点很少,全国只有四个,其中温州和上海实施得相对好一点,范围不够广。另一方面,试点城市及其民办学校系统具有局限性。温州在市场经济改革方面具有优势,但是从教育层次上分析,温州民办高等教育系统并不发达,整体上极少涉及民办高等学校。而在推行分类管理改革过程中,民办高校比较复杂,资产数额庞大,涉及产权、合理回报与财政资助的问题多。上海的政策并没有明确要求民办高校选择非营利性或营利性,只是从政策上要求民办高校落实法人财产权,规定需要获得政府财政资助的民办高校不能取得合理回报,但是并没有取消合理回报。因此,在合理回报问题上,从《促进法修正案(征求意见稿)》中可以看出,国家层面上的分类管理改革政策与温州、上海的政策有较大的差异,温州的试点政策和上海的实践经验并没有被充分吸纳到国家层面的政策中来。有学者认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类型可以进一步细分为捐资型和出资型。捐资型民办学校是完全公益性的,而出资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拥有产权、可以取得合理回报,这样可以确保合理回报政策的延续性。我们认为,对于分类管理改革中的产权处理、合理回报等问题可以进一步调研、试点与分析,要充分认识到我国民办教育发展壮大过程中的市场作用,建议进一步扩大试点,逐步深化改革。

  3.研究制定民办学校分类发展政策

  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是一个重要的改革切入点,但是试点效果不明显,举办者在进行分类选择时顾虑重重。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在于,分类管理后的分类发展政策不明朗。分类管理只是第一步。实际上,许多民办学校对于分类管理的犹豫和异议来自于对分类管理后未来发展的不确定性,举办者很难判断分类管理对于学校未来发展的影响。因此,政府应该要架构好分类发展的制度设计,在政策、法规、治理以及资源配置等层面提出民办教育分类发展的路径,让民办学校看到分类管理之后的发展环境、发展路径与发展空间,最终形成一个分类发展体系。

  从产权方面看,分类管理要求落实法人财产权。如果落实法人财产权之后,举办者选择非营利性学校的话,按照《促进法修正案(征求意见稿)》规定,举办者就相当于捐出了产权。而在落实法人财产权之后,举办者在民办学校的管理权、支配权方面应该具有什么样的作用与地位?对此,学校内部治理等方面却缺乏明确规定。一般来讲,举办者没有了产权基础,其管理地位与威信会受到影响。那么国家在政策上应该如何给予一定的保障?

  从扶持政策的角度分析,由于各地的财政资助政策差异很大,从集权管理体制上看,地方政府一般不会先于中央财政制定具体的财政资助体系。民办学校在进行非营利性或是营利性选择的时候,不知道政府在财政扶持政策、购买教育服务以及办学用地等方面会做出怎样的区分。同时,从招生规模、专业设置以及师资政策等方面看,也还没有制定出分类管理框架下的发展政策。非营利性学校与营利性学校在这些方面是否会存在差别,这一点也是不明确的。因此,举办者很难选择,也会反对选择。总而言之,对于上述诸方面均需作进一步的明确规定,制定分类管理后清晰的差异化分类发展政策。

  注 释:

  ①中共温州市委、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国家民办教育综合改革试点,加快教育改革与发展的若干意见》规定:“民办学校清算后的剩余财产,按下列顺序处置:(一)返还投资人在民办学校存续期间投资财产,若出资财产为实物、无形资产等,则按出资日出资财产的市场评估价为依据;(二)若有结余,经同级政府批准可给予投资者一定比例的奖励;(三)其他剩余财产,全部归民办学校所有,由同级政府统筹安排,用于教育事业发展。”

  ②中共温州市委、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国家民办教育综合改革试点,加快教育改革与发展的若干意见》规定:“登记为民办事业单位法人的民办学校(注:即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在扣除办学成本、预留学校发展基金以及提取其他有关费用后,在办学有结余的前提下,经学校决策机构研究决定,并报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从办学结余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经费,用于奖励出资人。年奖励金额不超过出资人累积出资额为基数的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2倍。”

  ③详见中共温州市委、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国家民办教育综合改革试点,加快教育改革与发展的若干意见》附件4:《关于公共财政补助民办教育的实施办法(试行)》。

  参考文献:

  [1]劳凯声.面临挑战的教育公益性[J].教育研究,2003(2):3-9.

  [2]王一涛.论公益性民办高校产权制度的构建[J].中国高教研究,2010(9):61-64.

民办教育分类管理:教育体制改革的新突破

  本平台所选文章均选自公开出版物,只做学习之用。转载时注明了文章出处和作者姓名,并未征得作者及出版机构的意见。如不同意本平台转载,请及时与平台管理员取得联系并及时予以删除。

  欢迎关注《现代教育科学》(月刊)

  现代教育科学高教研究版微信号xdjykxgjyj

  编辑部电话:043185386524

  官方QQ群:284744331;二群:157456471

  编辑部投稿邮箱:lyyang0213@sina.com;xiandaijiaoyukexue@163.com

  网站:http://xdjykx.jledu.gov.cn

声明:本文由入驻搜狐公众平台的作者撰写,除搜狐官方账号外,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不代表搜狐立场。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