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经典真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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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真题集中突破:

  1、甲与素不相识的崔某发生口角,推了他肩部一下,踢了他屁股一脚。崔某忽觉胸部不适继而倒地,在医院就医时死亡。经鉴定,崔某因患冠状粥样硬化性心脏病,致急性心力衰竭死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甲成立故意伤害罪,属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

  B. 甲的行为既不能认定为故意犯罪,也不能认定为意外事件

  C. 甲的行为与崔某死亡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这是客观事实

  D. 甲主观上对崔某死亡具有预见可能性,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

  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真题第6题 卷二

  因果关系是司法考试中的一个难点和重点,掌握因果关系要注意以下几点:第一,因果关系是客观存在的,不以行为人的意志为转移;第二,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指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联系,而非生活上的因果关系;第三,有因果关系不一定就必然要承担刑事责任,因为归因不能等同于归责,因果关系仅仅是承担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如果要让行为人为结果承担刑事责任,另外还需要行为人主观上存有罪过。

  C项:因果关系是客观存在的,不以行为人意志为转移,并且归因不等于归责,有因果关系不一定就要承担刑事责任。如果没有甲的行为就不会发生崔某心脏病发作而死亡的结果,因此甲的行为与崔某的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为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具有客观性,是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客观联系,属于客观事实的内容,行为人是否认识到这种因果联系,不影响因果关系本身是否存在的判断。本案中,甲推了崔某肩部一下,踢了他屁股一脚,崔某顿感胸部不适倒地死亡,因此,说“甲的行为与崔某死亡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这是客观事实。”这种描述是完全正确的。故C项正确。

  A项:如果仅具有殴打的意图,旨在给被害人造成轻微的神经刺激和暂时的肉体疼痛,则不能认定为有伤害的故意。本案事实难以认定甲认识到其行为有导致崔某伤害的结果并持希望或者放任的态度,所以甲不成立故意伤害罪。另一方面,甲与崔某“素不相识”,也不可能认识到被害人患有特定疾病,所以甲不可能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有导致崔某死亡的可能性,即甲对死亡结果既无故意,也无过失,而应属于意外事件。成立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既要求伤害行为与死亡结果具有直接性的因果关系,又要求行为人对于死亡结果具有预见可能性。而该案例中,甲的动作只是推了崔某肩部一下,踢了他屁股一脚,看不出有给崔某造成重大伤害的意图,并且案例中提到甲与崔某素不相识,因此也无法得知崔某的身体状况,更无法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崔某死亡。故A项错误。

  BD项:所谓意外事件,根据《刑法》第16条的规定,是指行为客观上虽然造成了危害结果,但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导致的,行为人对此不负刑事责任。本案中,甲仅出于一般殴打意图,旨在给被害人造成轻微的神经刺激和暂时的肉体疼痛,甲对于崔某的死亡并非是处于故意,甲不能构成故意伤害罪,此时甲的行为可能会是意外事件或是过失致人死亡。意外事件和疏忽大意的过失,两者的相同点是在行为当时行为人对于危害结果都没有预见到,区别的关键是看其应不应当预见到,即有无预见能力和预见义务。因此,在本案之中,如果甲对伤亡结果有预见能力和预见义务,那么甲可能会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而如果甲对于伤亡结果没有预见能力和预见义务的话,崔某的死亡对于甲而言就是意外事件。本案中,甲与崔某素不相识,因此根本无法得知崔某的身体状况,无法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崔某死亡,甲对崔某的死亡结果没有预见能力。因此,甲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崔某的死亡对于甲而言算是意外事件。故BD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C选项。

  2、关于因果关系,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甲跳楼自杀,砸死行人乙。这属于低概率事件,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无因果关系

  B. 集资诈骗案中,如出资人有明显的贪利动机,就不能认定非法集资行为与资金被骗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C. 甲驾车将乙撞死后逃逸,第三人丙拿走乙包中贵重财物。甲的肇事行为与乙的财产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D. 司法解释规定,虽交通肇事重伤3人以上但负事故次要责任的,不构成交通肇事罪。这说明即使有条件关系,也不一定能将结果归责于行为

  2015年国家司法考试真题第1题 卷二

  D项:因果关系理论中的条件说遵循“没有前者,就没有后者,前者就是后者的原因”这一逻辑公式。但在具备条件关系的前提下,能否将该结果归责于危害行为,还需要考察客观归属问题:结果是否是由某个由行为人所支配的、不容许的、具有风险性的因果流程所促成,即将无关的因果流程从刑法上的结果答责的范围剔除出去。甲交通肇事,致使三人重伤,存在着“没有肇事行为,就没有交通事故,就不会有三人重伤”的条件说关系,故甲的行为与重伤结果之间存在条件关系。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交警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只作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无责任等五等认定,不具体确定百分比。次要责任说明行为人的危害行为和危害后果存在条件关系,也即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但基于法律规定“不构成犯罪”,并未将结果归责于行为。所以,D项正确。

  A项:因果关系是指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与向楼下抛弃其他物体可能砸中他人一样,甲跳楼自杀的行为也有可能砸中他人,进而侵犯法益;按照事实表现,甲果真砸死行人乙,该结果就是甲创造的危险的现实化,故甲跳楼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虽然从事前角度判断,甲跳楼砸中他人的概率较低,但从事后角度判断,甲跳楼的确砸中他人,并致使他人死亡,故事前低概率的判断不影响因果关系的判断。所以,A项错误。

  B项:因果关系的判断是客观判断,集资诈骗案件中,只要非法集资行为导致出资人陷入处分财产的错误认识,出资人基于该错误认识处分了财产,则非法集资行为与出资人资金被骗结果之间就具有因果关系。故即使出资人出于贪利动机处分财产的,非法集资行为与资金被骗结果之间也具有因果关系。所以,B项错误。

  C项:因果关系中的危害行为必须有导致危害结果的可能性,即危害行为创设的法益侵犯的危害得以现实化,才能肯定因果关系,这也是刑法规范保护目的的实现要求。乙的财产损失是由于丙的行为导致。虽然乙的死亡给丙窃取财物提供了便利,但生活中窃取尸体身上的财物是异常的。换言之,丙的行为是异常的介入因素,并导致乙的财产损失。所以,C项错误。

  综上所述,正确答案为D。

  3、(多选题 )关于因果关系,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 甲驾车经过十字路口右拐时,被行人乙扔出的烟头击中面部,导致车辆失控撞死丙。只要肯定甲的行为与丙的死亡之间有因果关系,甲就应当承担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

  B. 甲强奸乙后,威胁不得报警,否则杀害乙。乙报警后担心被甲杀害,便自杀身亡。如无甲的威胁乙就不会自杀,故甲的威胁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有因果关系

  C. 甲夜晚驾车经过无照明路段时,不小心撞倒丙后继续前行,随后的乙未注意,驾车从丙身上轧过。即使不能证明是甲直接轧死丙,也必须肯定甲的行为与丙的死亡之间有因果关系

  D. 甲、乙等人因琐事与丙发生争执,进而在电梯口相互厮打,电梯门受外力挤压变形开启,致丙掉入电梯通道内摔死。虽然介入了电梯门非正常开启这一因素,也应肯定甲、乙等人的行为与丙的死亡之间有因果关系

  2015年国家司法考试真题第53题 卷二

  C项:被告人实施危险行为后,通常乃至必然会介入第三方的行为,导致结果发生的,应当肯定被告人的行为与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本案发生在夜晚,而且是在无照明路段。甲不小心将丙撞倒后,随后的乙未注意,驾车从丙身上轧过。虽然介入因素是第三方乙的行为,但对丙的死亡作用力大的是先前甲的行为,而非后来乙的行为。换言之,本案即使不能证明是甲直接轧死丙。因此,甲的行为与丙的死亡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所以,C项正确。

  D项:甲、乙等人因琐事与丙发生争执,进而在电梯口相互厮打,电梯门受外力挤压变形开启,致丙掉入电梯通道内摔死。虽然介入了电梯门非正常开启这一因素,但该因素毕竟是由甲、乙等人先前的厮打行为引发的,故甲、乙等人的行为与丙的死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所以,D项正确。

  A项: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但并不一定承担刑事责任,还要考虑其他犯罪构成要件要素,例如行为人还得具备故意或者过失则责任心理,此外,如果属于不可抗力,行为人同样没有责任。概言之:有因果关系的,不一定有刑事责任,但是,有刑事责任的,肯定具有因果关系。本案中,甲驾车经过十字路口右拐时,被行人乙扔出的烟头击中面部,导致车辆失控撞死丙。即使甲的行为与丙的死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甲也不一定必然承担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因为甲对丙的死亡可能根本无预见可能性,丙的死亡对于甲而言只是个是意外事件。所以,A项错误。

  B项:因果关系,必须是犯罪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直接的、必然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如果是犯罪行为所间接的、偶然的引起的结果,不存在因果关系问题。任何因果关系都是具体的,都是特定的危害行为在特定环境下引起了特定的危害结果。本案中,甲虽然威胁乙不得报警,否则将杀害乙,但之后乙是自己担心被杀害而自杀身亡,即乙死于自身的自杀行为,而非甲将其杀死。对于乙的具体的死亡进程而言,甲并不存在任何加功的表现。因此,甲的威胁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所以,B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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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考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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