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好政策支持促进新兴经济体吸纳就业

  微评

  罗赟鹏

  近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 《意见》)指出,就业是13亿多人口最大的民生,也是经济发展最基本的支撑。面对就业形势的新变化和新挑战,必须把就业作为重中之重,坚持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和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坚决打好稳定和扩大就业的硬仗。

  近些年来,除了传统的就业渠道外,随着新兴经济的兴起,如电子商务、网约车、外卖送餐等平台经济、分享经济的新发展,给人们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开辟了新的就业渠道。

  在日前国家统计局发布的一系列数据显示,2017年一季度中国的就业形势呈现向好态势。一季度城镇新增就业334万人,比去年同期多增了16万人,就业开局良好。城镇新增就业连续四年都在1300万人以上,城镇登记失业率、调查失业率也都维持在低位运行,取得这样的成绩可谓是来之不易。而且,这其中新兴经济体在促进就业方面更是发挥了重要作用。

  当前,我国推进经济升级转型,新兴经济业态蓬勃发展。但可以看到,由于新兴业态生长迅猛,其来不及或者是忽略了就业保障、用工规范性等问题,给就业者带来诸多困扰。新就业形态存在流动性强、社保不规范、劳动关系模糊等问题,给就业者带来一定的就业风险。

  面对这种情况,笔者认为,除了需要人力市场不断完善自身环境、企业在招聘员工时主动规避不合理行为之外,更为重要的是,政府部门要升级就业政策,完善就业宏观环境,做好政策支持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尤其是在支持新兴经济消纳就业劳动人口方面。

  针对这些问题,《意见》一方面明确支持新兴业态发展,提出改进新兴业态准入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将鼓励创业创新发展的优惠政策面向新兴业态企业开放,符合条件的新兴业态企业均可享受相关财政、信贷等优惠政策。《意见》还谈到,要推动政府部门带头购买新兴业态企业产品和服务。这表明,政府积极鼓励新兴经济体吸纳就业人群,而且明确了支持新就业形态发展的政策方向。

  另外,《意见》要求,从业者与新兴业态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企业要依法为其参加职工社会保险,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企业吸纳就业扶持政策。其他从业者可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养老、医疗保险和缴纳住房公积金,探索适应灵活就业人员的失业、工伤保险保障方式,符合条件的可享受灵活就业、自主创业扶持政策。这一方面解决了就业灵活性和劳动权益保障之间的协调问题,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充分挖掘就业潜力。

  当然,此次《意见》中关于支持新就业态势发展,是基于平台经济、众包经济、分享经济等创新发展,通过完善政策引导和行政监管,从而为新兴经济体消纳就业劳动力,从政策上给予充分的支持和鼓励。不过,对于详细就业政策的出台和落实,还需要各部门之间通力配合,而且新兴经济体也应更加主动地完善自身用工和社保等制度,这样才能真正留住就业者。

声明:本文由入驻搜狐公众平台的作者撰写,除搜狐官方账号外,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不代表搜狐立场。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