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第092期——每日重点考点之行政机关(3星考点)

2017年第092期——每日重点考点之行政机关(3星考点)

  一、行政主体

  享有行政职权,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国家行政职权,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并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行政机关和授权组织。

  (一)分类

  1、职权性行政主体:各级政府、职能部门、派出机关。

  2、授权性行政主体:被授权组织、内设机构和派出机构。

  (1)幅度越权:本身享有相应行政权力,但超出权力行使的幅度,依然视为行政主体;

  (2)种类越权:本身没有相应行政权力,不是行政主体。

  3、非行政主体:组建机构、受委托组织。

  (二)行政法中的被授权组织

  1、授权依据:一般情形:法律、法规、规章;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规章;行政强制措施: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规章;行政强制执行:不得授权。

  2、授权对象: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包括事业、企业和社会团体。

  3、行为名义:组织自己。

  4、责任主体:组织自己。

  (三)公权委托

  1、委托依据:法律、法规、规章。

  2、委托对象:行政许可只能委托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应当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行政强制不得委托。

  3、行为名义:委托机关。

  4、责任主体:委托机关。

  5、是否公告:行政许可委托需要公告;行政处罚无须公告。

  6、不得转委托。

  (四)组建机构

  行政机关在没有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情况下,组建行政机构并赋予其行政管理职权的,视为行政机关委托该组建机构。该机构以自己名义作出行政行为的,由组建机关承担法律责任。即“假授权,真委托”。

  二、中央行政机关

  (一)国务院行政机关

  1、组成部门:外交部、国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科学技术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公安部、国家安全部、监察部、民政部、司法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农业部、商务部、文化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

  2、直属机构: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家体育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统计局、国家林业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旅游局、国家宗教事务局、国务院参事室、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

  3、直属特设机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4、部委管理的国家局:国家信访局、国家粮食局、国家能源局、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国家烟草专卖局、国家外国专家局、国家公务员局、国家海洋局、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国家铁路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邮政局、国家文物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国家档案局、国家保密局、国家密码管理局。

  (二)国务院内部机构

  1、办公机构:办公厅。

  2、办事机构: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务院研究室、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国务院防范和处理邪教问题办公室。

  3、议事协调机构:学位委员会、防汛抗旱总指挥部、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西部地区开发领导小组等。

  (三)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非营利组织)

  新华通讯社、中国科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工程院、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国家行政学院、中国地震局、中国气象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三、国务院机构设置和编制

  例:全国人大→国务院→教育部→教师司→道德处

  1、部委行署:基本职能,有规章制定权;直属机构(含特设):专门、独立,有规章制定权;部管局:特定职能,无规章制定权;被授权直属事业单位:有规章制定权;议事协调机构:四无,无机构、无人员、无编制、无措施(特殊情况经国务院批准可以采取)。

  2、设立撤销合并和变更权限:长子(组成部门)由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决定,其他儿子和孙子(直属机构、办事机构、议事协调机构和部委管理国家局)都由国务院决定。

  3、部门的司级内设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和变更:国务院批准;部门的处级内设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和变更:部门决定,报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备案。

  4、所有机构的编制增加或减少,由国务院批准。

  四、地方国家行政机关

  (一)地方各级政府的组成

  1、行政区域的层级

  (1)二级制:直辖市——区;

  (2)三级制:直辖市——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

  (3)四级制: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行政公署)——县、市——乡、民族乡、镇。

  2、地方国家行政机关的类型

  (1)地方政府:①地方政府在性质上属于综合性行政机关;②一般为省级——地市级——县级——乡级。

  (2)地方政府的工作部门:①本级地方政府组成部门,实行条块管辖和双重领导;②不属于本级地方政府的组成部门,实行条条管辖和垂直领导。

  (3)派出机关:所谓派出机关,是指由有权地方人民政府在一定能够行政区域内设立,代表设立机关管理该行政区域内各项行政事务的行政机构。所有的派出机关均相当于一级人民政府,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4)派出机构:派出机构,主要是根据部门行政法的规定设立并赋予行政职权的行政机构,在职权范围内进行行政管理,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如果越权,还要根据究竟是种类越权还是幅度越权确定行政主体资格。

  (二)地方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

  1、新设:本级政府提方案,上一级政府决定,报同级人大常备案。协商:协商一致报本级政府编制管理机关备案;协商不成由本级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协调意见,报本级政府决定。内设: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

  2、地方政府设立议事协调机构无须上级政府审批。

  3、地方政府的行政编制总额,由省级政府提出,经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

  4、地方政府根据调整职责的需要,可以在编制总额内调整本级政府部门的编制。但,在同一个行政区域不同层级之间调配使用编制的,应当由省级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报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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