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第107期——每日重点考点之行政诉讼的审理程序(3星考点)

2017年第107期——每日重点考点之行政诉讼的审理程序(3星考点)

  一、一审二审程序

  (一)一审程序

  1、交换诉状。法院在收到起诉状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送给被告,被告接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交答辩状和证据。被告接到起诉状后原告不得增加新的诉讼请求。

  2、依法应诉。①行政机关正副职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并可以委托一至二名代理人参与庭审;②行政机关负责人不能参加庭审的,可以委托本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参加庭审。

  3、一审期限: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院批准,高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院批准。

  4、公开审理:①公开是原则:法院公开审理行政案件;②不公开是例外: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③申请不公开: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5、简易程序:普通一审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1)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处罚、强制等符合当场作出的条件);(2)政府信息公开案件。(3)当事人各方同意的(4)案件涉及款额二千元以下的;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审结。

  (二)二审程序

  1、上诉期限:①不服一审判决,15日内上诉。②不服一审裁定,10日内上诉。

  2、上诉受理:原审法院5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被上诉人→被上诉人10日内提交答辩状→原审法院5日内连同证据、案卷一并报送二审法院→受理。

  4、审理时限: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法院批准,高级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延长由最高法院批准。

  5、上诉审方式: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不开庭审理。

  6、二审中的全面审理: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对原审法院的判决、裁定和被诉行政行为进行全面审查。

  二、审判监督程序

  (一)当事人申请再审

  1、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在6个月内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

  2、条件:(1)裁判错误(结果错误、主要证据瑕疵、适用法律依据错误、依据的法律文书纠错);(2)违反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或遗漏当事人、诉讼请求;(3)审判人员腐败徇私、枉法裁判。

  (二)检察监督

  1、监督范围:

  (1)检察院对行政诉讼的合法性有权进行法律监督。

  (2)检察院对法院和行政诉讼参与人都有权进行监督。

  (3)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的整个过程实行监督。包括审判和执行阶段。审判包括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和再审程序,每个审判程序大体包括起诉、受理、审理、判决和送达阶段。检察院有权对上述程序和阶段实行监督。

  2、监督方式:

  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或者检察建议(但法院对抗诉、检察建议作出再审判决、裁定后,当事人申请法院再审的不予立案):(1)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2)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3)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1)抗诉:最高检对各级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发现违法,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向同级法院提出抗诉。

  (2)检察建议:①地方各级检察院对同级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发现违法,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检察院备案;②也可以提请上级检察院向同级法院提出抗诉。

  3、监督原则:

  (1)上抗下原则: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法院的诉讼行为向同级法院提出抗诉。即抗诉的对象是下级法院的行为。受理抗诉的法院与提出抗诉的检察院的级别相同。

  (2)抗诉必须受理原则:法院对检察院提出的抗诉必须受理并要开庭审判。

  三、行政附带民事诉讼

  (一)条件

  1、许可登记、征收征用和行政裁决案件,当事人申请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的,法院可以一并审理;

  2、法院决定不予准许附带民事诉讼的,对不予准许的决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3、中止:行政诉讼中法院认为行政案件的审理需以民事诉讼的裁判为依据的,可以裁定中止行政诉讼。

  (二)程序

  1、请求一并审理相关民事争议应当在一审开庭审理前提出;有正当理由的,也可以在法庭调查中提出。

  2、应当单独立案(行政裁决案件一并解决民事争议的除外),由同一审判组织审理。

  3、法院一并审理相关民事争议适用民事法律规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4、行政争议和民事争议应当分别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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